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及其侵权认定研究
摘 要:随着网络游戏产业迅猛发展,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和侵权认定问题再度引发诸多争议。网络游戏规则侵权认定面临着“接触”时间点认定模糊,实质性相似认定方法、标准、主体不清等现实困境。对此,可根据内容属性对网络游戏规则进行类型化,明确“接触”判定中“可能复制”时间点的选取,通过借鉴“内外部检测法”优化认定方法、结合网络游戏规则类型明确认定要素、借力自律机构确定认定主体等措施完善网络游戏规则著作权侵权认定规范。
关键词:网络游戏规则;著作权保护;侵权认定
作者简介:
张颖,女,博士,湖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版权法。
黎昊阳,男,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公共政策。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工委发布的《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24年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为3 257.83亿元人民币,游戏用户规模达6.74亿人,网络游戏产业为优化文化供给、促进科技创新应用、赋能经济社会发展及中华文化海外传播作出了积极贡献,其著作权保护也愈发得到法学界与网游从业者的重视。近年来,网络游戏规则同质化现象严重,引发诸多著作权纠纷,由于缺乏统一的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类案不同判现象频现。在2023年5月的“率土之滨”案中,法院再一次明确网络游戏规则可在一定条件下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使网络游戏规则的可版权性及其侵权认定再度成为学界探讨的热点。
1 网络游戏规则的概念界定
1.1 网络游戏规则的定义
目前,学界就网络游戏规则的定义形成了3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规则指参与游戏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础性规定和程序性要求,多以具体游戏画面为表达方式。第二种观点认为,游戏规则指设计网络游戏时对游戏元素的取舍、安排、组合形成的一种特定思想,认为游戏规则本身不因为其创新意义而成为表达,历经表达才成为游戏开发“技术指南”,与菜谱类似。然而,该观点给全部游戏规则贴上“思想”标签,使游戏开发者处于被动局面,不利于网络游戏事业的长远发展。第三种观点认为,游戏规则主要包括游戏元素的选择、安排、组合,不止包括参与游戏必须遵守的基础性规定和程序性要求,也不仅等于思想。
笔者更赞同第三种观点。网络游戏规则是设计者在游戏制作过程中对游戏的设定、参数、流程细节等元素进行精心选择、安排和组合的结果。一方面,“规则如同支配游戏之进行的自然律”如果将游戏中的游戏者剥离,保留第一种观点中的“参与游戏中必须遵守的基础性规定和程序性要求”,那么游戏规则本身不过是一系列逻辑语句,与“剪刀石头布”等传统简单游戏别无二致,网络游戏规则不过是上述逻辑语句的复杂化结果。然而,网络游戏可玩性的关键在于游戏者与游戏内容的互动,即游戏者对上述逻辑语句的触发。因此,第一种观点实际上忽视了网络游戏规则的交互性。
《哲学概念辨析辞典》指出,“规则通常指人们在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具体要求”,“规则”和“规律”的对比凸显了前者内涵中的自在性特征。具体到游戏领域,设计者在游戏内部通过选择、安排和组合各种元素,创造出供玩家操作的规则和内容,使其在游戏进程中必须遵守和执行。尽管游戏规则从制定伊始便带有制定者的价值倾向,但在游戏者参与游戏时,既定的游戏规则就客观存在着,并发挥对游戏参与者的制约作用。游戏行为需要游戏规则进行建构,网络游戏规则虽然在诸多方面不同于《著作权法》的“传统游戏规则”,但二者在人为性和自在性上的基本特征并无本质差异,因此将网络游戏规则归于引导及约束玩家行为的思想或操作方法,本质上是对“规则”内涵的误读。
同时,要界定清楚网络游戏规则,还需将其与网络游戏设计、玩法、情节等概念进行区分。网络游戏设计是指整个游戏的设计概念和流程,包括网络游戏规则、架构、内容、玩家体验等层面设计,是指整个网络游戏的策划和构思过程,网络游戏规则是网络游戏设计中的一部分;而网络游戏玩法指玩家进行游戏时的具体操作、策略、技巧等,网络游戏规则通常是游戏开发商或运营商设定的,而网络游戏玩法通常是玩家根据经验和喜好自行创造的,二者的生成来源不同;网络游戏情节则是游戏中的故事脉络、角色设定、背景设定等内容的安排,其与网络游戏规则同属于网络游戏设计范畴。
1.2 网络游戏规则的类型化
在游戏开发过程中,从业者往往对网络游戏规则整体采用“分层结构”(Layered Structure)进行解构。例如,依据游戏规则的抽象程度将网络游戏规则分为基础规则、一般规则和具体规则,或者分为基础规则、具体规则和隐性规则。在司法裁判中,法官通过对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分层从而厘清网络游戏中的思想与表达,如在“盛和诉仙峰”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将网络游戏《蓝月传奇》从思想到表达分为游戏架构、系统子系统及基础规则设计、游戏玩法的细化及核心资源制作、游戏规则的进一步具体化、细化资源制作这5个层次。然而,这种基于“金字塔结构”的分层类型化审判思路仍较为抽象。笔者认为,不妨参考游戏开发行业的“Game Mechanic”(游戏机制)方案,对网络游戏中具体规则进行内容属性上的再细分,将其分为物理机制、经济机制、渐进机制、策略机制、互动机制5类规则。
物理机制规则是决定网络游戏中的力、速度等物理特性的机制,使玩家控制游戏物体(角色)按照规则进行运动。网络游戏中的物理机制类规则依托于游戏引擎进行构建,甚至部分游戏的物理引擎可用于仿真物理实验。此类规则主要体现在动作、角色扮演等类型及诸如《重力异想世界》(Gravity Daze)等以物理规则变换为主要玩法的网络游戏中。
经济机制规则指网络游戏对游戏元素的收集、消费和交易所构成的游戏内部经济,货币以外的数值资源(如体力值、声望、健康等)也属于游戏经济。玩家的游戏决策受到经济系统类规则的影响。此类规则主要体现在模拟经营类型网络游戏中,例如在模拟经营游戏《江南百景图》中,历史人物被设计为劳动力和资产来提升玩家满足感。
渐进机制规则是决定游戏中故事情节多寡的关键。游戏开发者通过预设关卡控制玩家的游玩进程,这实际是开发者通过渐进机制的锚定设置在概率空间中经历一系列状态并获得结果的过程。如有学者以《原神》为例,指出其关卡设计与场景安排实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符号化传播。
策略机制规则指网络游戏玩家可以将单位或物体按照一定方式、策略进行配置,从而获得进攻或防守优势。这一机制常受到游玩场景和设备的限制,对即时战略等策略类网络游戏最为重要。有观点认为基于即时战略类游戏偏重策略运用的特点,可将军事作战想定、规则和参数移植其中来训练人工智能军事指挥能力。
交互性是网络游戏最突出的特点之一,交互机制规则不仅限于玩家与玩家之间进行互动的规则,也包括玩家与网络游戏本身元素的互动。例如,有学者以农场游戏为对象,对网络社交游戏参与者的人际传播进行了探究。
以内容属性为基准进行网络游戏规则的分类,能够聚焦游戏规则的实质内容,为法官提供较为通用的、分析具体网络游戏规则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的框架。部分裁判在“分层结构”的基础上,对“具体规则”依据“内容属性”进行区分,从而提升“实质性相似”判定的准确性。例如在《太极熊猫》诉《花千骨》案中,法院首先根据内容属性将《太极熊猫》细分为角色养成、消费奖励、场景(副本)段落三大系统,通过比对取证视频,从“游戏玩法系统”和“动作角色扮演游戏核心玩法”2个层面认定涉案网络游戏规则构成实质性相似。在上述案例中,角色养成游戏部分涉及玩家对角色属性、技能、装备等的策略性配置和选择,属于策略机制规则。消费奖励部分既涉及玩家与游戏元素之间的互动、玩家之间的社交,又涉及游戏内资源分配和经济策略,同时涉及交互机制规则和经济机制规则。场景(副本)段落通常由开发者基于游戏引擎与文案脚本搭建,并在游戏中逐步解锁以推进游戏的情节和进程,包含了物理机制规则和渐进机制规则。
由此可见,在网络游戏侵权纠纷中,对网络游戏的具体规则依据内容属性再细分,将有利于个案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一方面,形成“梳理分层结构—确定具体规则范围—内容属性分类—具体比较—综合判断得出结论”的认定流程,为法官提供网络游戏规则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框架;另一方面,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时往往以内容为分类标准分条陈述观点和提交证据,法官如能秉持以内容属性作为分条判定与说理的逻辑,亦有利于提升侵权判决的明确性和回应性。
2 网络游戏规则著作权侵权认定前提
在我国现行制定法中,一项表达若要构成著作权法的作品类型,须符合作品的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的要求,前者是指新《著作权法》第3条对于作品内涵的一般定义,后者是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对于特定作品类型的规定。尽管网络游戏规则与当前法定作品类型存在差异,但每当论及某一类内容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应然的逻辑是判断某客体是否属于独创性表达,然后将之归入某一作品类别,这也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开放性条款的立法宗旨。
2.1 网络游戏规则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设置领域限制的目的主要在于区分版权领域产物与工业领域产物,后者在著作权法范围被排除,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功能性”。首先,版权领域产物旨在通过特定的表达体现作者的思想感情,工业领域产物则以达成某产品的功能为目的,是表达与特定产品的结合。网络游戏早已被冠以“第九艺术”称号,而网络游戏规则作为网络游戏的“灵魂”同样具有文学艺术价值,应被纳入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范畴。其次,网络游戏规则属于智力活动的产物。教育学研究者在研究教育网络游戏个案时提出“概念性玩耍空间理论”,认为游戏规则是其核心要素之一,“确保与游戏规则的互动和与故事框架的结合”是确保游戏意义的前提。游戏规则作为游戏设计者的创作产物,通过文字、图示、流程图等具体形式,对游戏中的行为规范、玩法、规则流程等进行明确和规定,展示游戏设计者的思想和情感。
2.2 网络游戏规则可以构成独创性表达
一方面,网络游戏规则具有独创性。这体现在游戏设计者根据游戏的整体理念和目标,设计出具有独特性和创新性的规则。例如前述教育网络游戏的设计者在设计元游戏、游戏任务等规则时,需要综合平衡游戏性和教育性。另一方面,网络游戏规则可以构成表达。首先,在网络游戏规则设计中,开发者将自己的思想与创造力注入其中,形成了层次分明的网络游戏规则,即构成了表达。玩家虽以获取网络游戏带来的娱乐为目的,但这种娱乐功能不同于网络游戏规则的实用功能,这种娱乐功能与《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的文字、舞蹈作品给人感官愉悦的功能并无区别。其次,“表达”的核心在于将抽象转化为具体、将主观转化为客观、将无形转化为有形。玩家的感官系统在游玩时形成的主观感受和反馈,即为游戏体验。上述过程历经了“主观思想—客观规则—主观反馈”流程,如果将一切游戏规则认定为思想,将玩家感受到的部分定义为网络游戏规则的表达,开发者通过开发工具开发网络游戏形成的是一种抽象的、不可感知的思想,意味着玩家是否游玩决定了网络游戏规则的客观性和抽象性,显然与事实不符。
在“率土之滨”案中,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部分游戏规则在通用表达上存在独创性设计,在规则联系机制方面自主选择和编排与建构的游戏系统和机制,构成有独创性的表达,这是我国法院对于网络游戏规则本身构成独创性表达的首次明确认可,具有代表性意义。网络游戏规则并非都是简单的指令、操作或常规行为的集合,部分具体规则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表达。
2.3 构成智力成果的网络游戏规则可纳入著作权法作品类型的兜底条款
网络游戏规则无法归为现行《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列举的传统作品类型。具体而言,网络游戏规则的表现形式与表达内容与传统作品类型差异显著,不具备与传统作品类型内涵、外延规范的相似性,无法诉诸类推适用归类为“最为接近的”传统作品类型。在我国《著作权法》第3次修订中,用“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取代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用“作品开放条款”突破了以往严格的“作品类型法定主义”。然而,当前没有任何司法解释针对法官在个案审理中创设新作品类型的裁判行为进行明确规制。在此背景下的个案判决中,法官往往基于审慎创新的态度拆分涉案网络游戏中的争议规则进行对比。例如在《拳皇98终极之战OL》诉《数码大冒险》一案中,法院就将游戏过程的说明性文字类比为使用说明书,进而将争议部分认定为文字作品进行判定。
网络游戏包罗万象,而与之适配的不同种类的网络游戏规则也包含了众多规则创作方法和具体表达形式。在网络游戏规则符合《著作权法》的作品概念,但难以纳入《著作权法》列举的八项作品类型中传统作品类型,可以尝试适用修改后的兜底规定,将具体类型的网络游戏规则作为一种新的作品类型保护,此为一种权宜之计。
3 网络游戏规则著作权侵权认定困境及其成因分析
司法实践中,“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是认定网络游戏规则著作权侵权的核心规则,但在“接触”时间点认定与“实质性相似”标准认定上存在困境。
3.1 “接触”时间点的认定困境
在网络游戏规则著作权侵权个案中,权利人通常会将权利游戏的著作权登记时间、发行时间、公测时间等关键时间点与被诉游戏的对应时间点进行对比,或举证证明被诉游戏的开发人员与权利人之间存在聘用合作关系。然而,网络游戏测试机制使涉案游戏“接触”时间点难以确认。不同于传统作品出版的“接触”时间点单一,网络游戏通常会测试多个版本,各版本规则均有改动。当进行“接触”时间点认定时,原告往往难以获取被控侵权方的创作过程记录。不仅如此,网络游戏开发者在游戏正式发布后可以对网络游戏规则进行诸如“游戏补丁”“游戏资源拓展”等形式更新,更新前后的网络游戏规则存在实质性差异,将直接决定“接触”要件判定采用的时间点。部分网络游戏版本更新间隔短至数周,使得权利人取证空间受限。
3.2 “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困境
3.2.1 认定方法困境
目前,针对网络游戏规则主要存在2种认定方法。第一种是“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检验法,其由美国汉德法官在1930年判决的“Nichols诉环球电影公司案”提出的“抽象概括法”发展而来:(1)从抽象游戏规则的思想部分剥离出原告作品中不受保护的抽象思想;(2)运用公共领域元素及有限表达部分过滤筛选出不受保护的部分表达;(3)对比网络游戏规则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将原告作品中受到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进行比较。然而,该方法在“抽象”阶段高度依赖于评判者的理解和判断,主观性较强。在“过滤”和“比较”阶段,不同类型游戏规则各有特性,而经过抽象后的部分难以全面反映网络游戏规则之间的相似性。另一种是“整体感观法”,是指根据一般观察者对于作品总体的内在感受,判断在后作品是否运用了在先作品的内核与精髓。该方法缺乏学理基础,可能将原本不受保护的内容归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造成著作权保护的滥用。
3.2.2 认定标准困境
在实践中,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标准包含“量”与“质”2个维度,但主导维度需要依赖个案认定。例如《炉石传说》诉《卧龙传说》案中,法院采用了“量”的维度标准,认为被诉游戏中大量卡牌上的数字与原告内容类似。在《穿越火线》诉《全民枪战》案中,法院则采用了“质”的维度标准,认为涉案部分的游戏规则重要性和独创性程度较高。“实质性相似”认定前提、方式与结果的不统一,容易造成当事人在分析认定模式适用规律后进行“法院挑选”行为。
3.2.3 认定主体困境
受制于知识储备,部分法官难以就网络游戏规则领域专业技术问题作出准确判定,有学者建议引入“一般玩家”“一般公众”等拟制主体概念,辅助网络游戏规则实质性相似的客观判定。然而,受到所属群体范围、认知水平和时间界限等因素影响,相关主体标准并不明确,引入专家辅助人等人类主体也会受到“后视偏见”等实际判断者与“一般理性人”认知存在偏差的阻碍。
4 网络游戏规则著作权侵权认定的优化路径
基于前述网络游戏规则著作权侵权认定困境及其成因的分析,通过比较借鉴域外网络游戏规则侵权认定标准,可以从明确“接触”判定中“可能复制”时间点选取和完善“实质性相似”判定规则2个方面探索优化路径。
4.1 优化“接触”判定中“可能复制”时间点选取
首先,应当要求权利人在起诉时明确纳入侵权对比的网络游戏规则范围,借此缩小接触可能时间点的范围。可以参考专利法中权利要求书的相关规定,允许其自行选择进入侵权对比阶段的整体或部分网络游戏规则。随后,权利人应提供网络游戏规则的修改时间与修改记录等与发表时间相关的证据,进而明确网络游戏规则的“可能复制”时间点。其次,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网络游戏规则著作权侵权诉讼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个案中,法官同样也会考虑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的适用。若受害方处于弱势地位、举证相对困难、相关证据掌握在作为强势的被告一方,或者相关证据处于被告方控制之中等原因,可将原告对“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举证责任加以倒置。结合当前我国游戏行业市场集中度较高,头部企业所占份额占据绝对优势的特点,实践中可以综合考察涉案网络游戏活跃用户数等核心标准,在涉案双方知名度、企业规模悬殊的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4.2 完善“实质性相似”的判定规则
针对网络游戏规则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实质性相似判定,应结合规则类型特性,在认定方法、认定要素、认定主体等方面进行综合改良和优化。
4.2.1 借鉴内外部检测法优化认定方法
在域外判例中,针对网络游戏的实质性相似判定形成了“外部检测(Extrinsic Test)+内部检测(Intrinsic Test)”的内外部检测法。根据该方法,传统“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检验法成为网络游戏规则的外部检测方案,而内部检测则从“普通观察者”视角对比涉案网络游戏规则总体感觉有无实质性相似。结合我国实践,实质性相似判断可分两步:第一步进行外部实质性相似判断,运用抽象测试法引入专家证言对思想和公共领域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进行过滤,对其余独创性表达部分进行比对;第二步进行内部实质性相似判断,从专业人员与一般公众两类视角对网络游戏规则的实质性相似进行判断,最终综合判定得出结论。
4.2.2 根据网络游戏规则类型明确实质性相似认定要素
不同类型的网络游戏规则为网络游戏开发者留下的独创性表达空间不同,不同种类的网络游戏之间规则差异极大,加之每款游戏在规则设置上都有其独特性,规则的设计、操作方式均有不同,因此难以找到适用于所有游戏类型的统一标准。实质性相似标准往往提供总体标准与相似判定宏观的衡量尺度,而实质性判定要素则是根据这些标准来具体分析和判断事物之间相似性的具体细节。在根据内容属性将网络游戏规则类型化基础上,将不同类型网络游戏的共有规则和特有规则提炼形成适用于5类游戏规则的类型化框架,明确实质性相似认定要素,可以帮助法官明确侵权对比的网络游戏范围和在进行网络游戏规则实质性相似判定中的对比侧重点。
对于物理机制规则,开发者设计时首先借助物理引擎软件,模拟现实中的牛顿力学理论等物理规律,再配合其他设计思想,通过修改约束条件和参数对物理机制进行更改。此类游戏规则的实质性相似判定,应首先将落入公有领域的物理机制予以排除,着重考察设计者对现实物理机制予以修改的部分,综合考量游戏引擎模块选取、约束条件设置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一些特定的玩法应当和物理机制结合方可实现,这些特定玩法由物理机制规则延伸而成,该特定玩法的感官相似度同样应当作为考量因素。
对于经济机制规则,其旨在模拟现实世界的经济运行,为玩家提供资源管理、交易互动等体验。但是,开发者设置游戏经济机制并非现实经济循环的完整映射,而是对其的简化。原因在于,真实经济系统强调提高资源的流动性,但网络游戏中的经济系统在设计时往往刻意“降低”效率,通过此类规则创造限制条件、信息差等方式,确保有限的网络游戏内容具有持续的进展性和吸引力。此类游戏规则的实质性相似判定,应当注意涉案网络游戏经济机制规则中与现实经济机制存在出入,前者具有创造限制条件,往往会降低游戏中虚拟资源流通效率效果的规则部分。可根据这种情况对涉案网络游戏中货币体系、资源分配、交易机制、市场规则、经济活动等方面的经济机制规则展开比较分析。例如在《我的世界》诉《迷你世界》案中,二审法院在论证可版权性时,针对“动物喂养方式”游戏规则,以“现实生活中的牲畜喂养方式更为多样化”为由认定这一游戏规则并非自然界客观规律,而属于“对来源自然界素材元素进行了创造性的表达”。在列举涉案网络游戏“动物喂养方式”规则中,以“动物名称”“喂养食材”“喂养方式”等元素上相同为由,判定涉案网络游戏“267个核心基础元素构成实质性相似”。
对于渐进机制规则,其核心为在游戏中逐步解锁新内容或功能的游戏规则,旨在让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获得新的成就感。判定两个游戏的渐进机制规则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可以比较涉案网络游戏中新内容或功能的解锁方式和进度,同时侧重考量渐进机制规则解锁的内容或功能是否具有相似的性质或特征,综合考量其独创性和对于游戏体验和玩法的影响,得出实质性相似判定结论。在《传奇霸业》被判侵权《热血传奇》案中,二审法院就从游戏内容出发,认为“角色扮演类游戏具有随着游戏升级数据不断更新的特点”,将“角色职业、参数、技能及道具、建筑物、其他非玩家角色”认定为“核心内容”,作出了“即使两款游戏的整体内容存在差异,但在游戏核心内容呈现较高相似度的情况下,无需穷尽全部游戏要素的比对”的论述,维持了涉案网络游戏存在实质性相似的判决。
对于策略机制规则,主要涉及玩家的思考、计划、资源分配和操作等方面,旨在提供策略性的游戏体验。判定此类网络游戏规则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需要综合考虑游戏目标、战略要素、玩家行动和互动等多方面因素。首先,可聚焦网络游戏中的游戏目标和战略要素,如果涉案网络游戏中玩家制定战略决策的目标和要素相似,例如资源管理、领地控制、竞争策略等,应当认为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其次,应侧重判断网络游戏策略机制规则对玩家行动和决策的影响力,如果游戏中玩家在制定战略决策时所面临的选择和影响因素相似,也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
对于交互机制规则的实质性相似判断,可以比较社交功能、社交活动、社交互动方式、社交奖励机制和社交影响力等方面。首先,比较两款游戏中的社交功能,包括好友系统、聊天功能、邮件系统等,以了解玩家社交互动方式;其次,观察社交活动方面,包括组队活动、公会系统和社交事件,分析玩家如何参与合作和团队建立;再次,考虑社交互动方式,包括实时互动、文字交流、表情动作和社交动作,了解玩家如何表达情感和与其他玩家沟通;此外,关注社交奖励和认可机制,探究玩家通过社交互动获取奖励和认可的方式,以及是否有社交排名和成就系统;最后,思考社交影响力,考虑玩家在游戏中的社交互动对游戏世界和其他玩家的影响程度,以及社交互动的影响力机制。
不同内容属性的规则在不同种类的网络游戏中发挥不同的作用,在权利人提出诉讼请求时,应当要求其填写游戏类型,并针对游戏内容提炼得出类型化的游戏规则,有利于法官在个案审判中结合已有的实践案例,形成针对不同类型网络游戏的判定“子方法”。如《实况足球》《街头篮球》等体育竞技模拟类游戏,其游戏规则设置倾向于“带来接近于现实世界的体验”,而供开发者进行独创性发挥的空间较小,在侵权判定中应侧重考量混同原则的适用;而《侠盗猎车手》等沙盒冒险类游戏则可以将渐进机制规则、经济机制规则视为核心规则。
4.2.3 借力行业自律机构明确实质性相似认定主体
出于网络游戏规则侵权认定对网游产业知识的高度依赖,应在个案认定中优化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辅助人的选取可以充分发挥我国网络游戏行业自律机构作用。中国网络游戏自律联盟围绕投诉处理、维权、自律、服务等功能开展工作,已吸纳诸多主流网游企业加入,建成一站式投诉平台,对解决网络游戏规则侵权问题具有全面的专业经验,可以结合游戏类型特点作出专业判断。在审判实务中,不妨根据当事人申请或由法院指派,从游戏行业自律联盟中选取专家辅助人。同时,抽样调查法在商标法领域已经得到适用,然而在版权法领域中涉及调查统计证据的案件却屈指可数。可以在个案认定中考虑引入抽样调查法,在中国网络游戏自律联盟平台中随机邀请成员进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以矫正“后视偏见”对判定结果造成的误差。同时,仲裁在解决 知识产权纠纷中具有“专家判案”的专业性优势,可以将游戏行业自律联盟中的人才资源与仲裁机构技术调查官制度进行衔接协同,提升网络游戏规则侵权认定的效率和质量。
5 结语
在数字经济新动能释放背景下,网络游戏产业方兴未艾。在著作权法领域,网络游戏规则可版权性与网络游戏规则著作权侵权认定方法一直是争论的中心议题。当前,网络游戏规则著作权法侵权认定方法难以适应网络游戏开发技术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弱。在认可网络游戏规则可版权性的前提下,对现有“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认定模式的改良与优化势在必行。随着网络游戏规则著作权纠纷案件判决不断积累,网络游戏规则类型化分析也将更为深入细致。本文着眼于对网络游戏规则进行类型化分析,明确其实质性相似的认定要素,以期为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认定规则的构建与优化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本文摘自《数字出版研究》 网络首发文章 张颖,黎昊阳 《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及其侵权认定研究》,注释及参考文献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