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中数字资产定性及法律保护路径初探——兼论数字资产交易中法律规制

来源: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 作者:庞理鹏  孙 亮 发布时间:2023-04-11

摘  要:元宇宙作为一种新型的发展形式越来越多的受到人民的重视、关注和参与,元宇宙中数字资产的定性、交易及法律保护也成为学者、参与主体广泛热议的话题之一,当然也是元宇宙健康持续发展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从元宇宙定义、特征、技术原理出发,深入分析元宇宙数字资产特征,进而试图给出了数字资产动态权益的法律定性,在此基础上以数字资产交易为切入口,从数字资产主体识别、共识算法规制、智能合约类合同管理、法律救济以及监管介入等方面探寻元宇宙数字资产保护的路径。以期为元宇宙中数字资产的长远发展探索出现有法律体系下,一条行之可行的合规路径。

关键词:元宇宙;数字资产;区块链;数据权益;交易

作者简介:庞理鹏,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执行主任。孙 亮,,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数据合规项目组成员。

2021年元宇宙频繁的出现在各大媒体、官方的政策文件中,所以有人就将2021年称之为元宇宙元年。也是在这一年开始陆续出现元宇宙上市第一股,脸书、阿里、腾讯等各大巨头开始纷纷进军元宇宙领域。元宇宙的出现引领了资本投资的新方向,也刺激了一批新兴产业的发展,同样元宇宙的出现也给法律提出了很多的挑战,元宇宙的发展面临着很多法律方面的障碍,元宇宙的出现可能会导致部分法律的重构。元宇宙中数字资产(也有称之为虚拟资产)定性、交易及法律保护都是我们需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解决的紧迫问题。本文就是从元宇宙底层的概念、逻辑及其应用场景出发,尝试探寻元宇宙中数字资产法律相关问题,为未来元宇宙的发展和融入现实生活提供可供借鉴的法律规制路径。

一、元宇宙定义

元宇宙这三个字最早出现于1992年的美国科幻作家尼尔·斯蒂芬森撰写的科幻小说《雪崩》(Snow Crash),小说中描述了这样的场景:人们通过虚拟现实终端设施可以进入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并且在这个虚拟世界内可以像在现实世界一样工作生活。起初,元宇宙只是一个科幻概念,但是随着网络通信、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等技术的出现,使得小说中的部分场景成为现实。

目前,业界与学者对于元宇宙的定义并未形成统一的共识。喻国明教授认为元宇宙是互联网、虚拟现实、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互联网全要素的融合形态,是超越现实世界、更高维度的崭新世界。1萨法里·卡西亚安托等认为元宇宙是用户可以利用化身实现交互的虚拟世界,以及作为一种媒介、利用用户的化身去连接用户的扩展现实技术。2

综合以上概念,可以看到元宇宙这一概念总是与虚拟现实、技术集成、深度交互等联系紧密,本文认为元宇宙是以物联网、网络通信、人工智能、人机交互、区块链、数字孪生等技术为支撑,用户可以利用化身完成各类交互活动的、与现实世界息息相关的沉浸式虚拟现实空间,展现数字文明高级形态的独立于现实世界的新型数字“平行世界”。

二、元宇宙的特征

(一)虚实交融性

元宇宙本质上是对现实世界的映射,其与现实世界呈对应关系,因此随现实世界的变化而变化,同时又对现实世界起一定的反作用。除此之外,用户通过人机交互设备可以在虚拟空间实现沉浸式互动,用户与其分身在感官上能达成一致,因此可以感受到极强的临场感与即视感,在这种体验中实现了对虚实空间边界的模糊。

(二)技术集成性

元宇宙的构建并非依靠一种技术即可实现,而是多种技术融合共建的结果,各类关键技术是推动元宇宙诞生与运行的基础,如网络通信技术为高速通信及高效的实时互动提供保障,人机交互设备为营造元宇宙所需的临场沉浸感助力,区块链技术保障元宇宙安全可靠的经济交易秩序。

(三)持续创造性

元宇宙基于区块链、边缘计算以及DPU等关键技术所构建的运转逻辑,使得它成为一个实时在线、动态持续的创造型社会。3在这个元宇宙空间里,每个用户都可以自由开展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尤其用户创造的各类创作设计产品可直接成为商品,由此衍生出的创作者经济可迸发出强大的生产活力,创造出源源不断的价值需求。

三、元宇宙技术原理

各类先进技术综合集成应用是元宇宙构建与运行的基础,这类技术可以分为硬件技术和软件技术两方面,硬件技术为用户进入元宇宙、感受元宇宙的存在提供保障,软件技术则完善了元宇宙的运行逻辑和规则。芯片、虚拟现实(VR/AR)设备、云计算数据中心、5G通讯设施等硬件技术的发展,为元宇宙的构建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设施。在软件技术方面,交互技术、物联网技术、人工智能技术、运算技术、电子游戏技术、电子支付技术还有区块链技术等软件技术为元宇宙的发展提供了无限的发展空间。

尤其是区块链技术在元宇宙的广泛应用,搭建起了元宇宙的身份识别系统和经济交易系统。区块链本质是由一个个记账的信息汇集而成,每个区块保存了一定的账单信息,一个又一个区块组成的链条。这个链条被保存在所有的服务器中,只要整个系统中有一台服务器可以工作,整条区块链就是安全的。区块链技术就形成了两大核心的特点,第一就是数据难以篡改,第二就是去中心化。元宇宙中数字资产应用了区块链技术,也就形成了数字资产的相应特征,这种去中心化、数据难以篡改的特点,为后续数字资产的交易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也就造成了元宇宙中数字资产的交易和法律定性有其自身的特点,这有别于我们现行法律中关于财产的定性。

四、元宇宙数字资产特征

随着元宇宙的概念深入人心,元宇宙中的数字资产也越来越多的得到了大家的认可,有些人已经开始高价购买元宇宙中的土地、房产等。当然,对于元宇宙中数字资产的定义尚存争议,但基本都能够认可元宇宙中确实存在大量的数字资产,普遍认为元宇宙中的数字资产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数字凭证。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元宇宙数字资产,指基于区块链技术发行、登记、存储、持有、转让或交易的新型无形资产。4

有人将元宇宙中数字资产分为链上原生资产和链上映射资产两类,前者是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财产,是由元宇宙自身生发的仅供其使用的资产,后者则通过物联网技术与现实世界中的资产相对应,进而使在元宇宙中对数字资产的处理和处分行为可以同步在现实世界中发挥法律效力。5本文所讨论的元宇宙数字资产为第一类数字资产,即链上原生资产。所谓的链上映射资产本质还是实物资产,只是在元宇宙中留下了登记的凭证而已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数字资产。

元宇宙中数字资产不同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其是以区块链技术作为底层逻辑,还整合了计算机科学、密码学等逻辑,是一种新型资产体系。以上各种逻辑的应用,首先让元宇宙中数字资产拥有了作为传统意义的财产的基本特征。

(1)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区块链是一个分布式的账本,每一个节点都存储了数据,每个参与的主体都会记录这些数据,每一个节点上的数据都有一个“时间戳”,如果要篡改数据需要将每个节点的数据都进行修改,这基本不可能实现,这就保证了数据的真实、可靠、可信,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数据的复制,使得数据资产具备了一定的稀缺性。

(2) 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

区块链上的节点可以实现共享算法和数据,可以实现跨平台分布节点。这就为数字资产的跨平台的交易提供了技术上的实现路径,从而为数字资产的广泛交易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数字资产只要能进行流通、交换,其就具备了一定程度的交换价值。

(3)具有一定的独占、排他功能

区块链的私钥及全系统广播的功能赋予了数字资产匿名性和开放性的特点,这就使得数字资产可以有效的被某一主体控制,同时可以向全网公示数字资产的交易、流转信息。数字资产的交易、流转情况在公开账本中进行记录,避免了双花问题。

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元宇宙数字资产同样具有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属于其自身特有的特征。

(4)数据性

元宇宙中数字资产呈现的形态是非实体性、虚拟性,其本质就是由二进制的算法的计算机代码,本质就是数据的组合,具有很强的数字特征。不具备具体化、现实化、实体化的条件,无法进行实体的交换。

(5)唯一性

元宇宙中数字资产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物,数字资产并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种类物,即便是视觉上完全一致的数字资产,其背后的数据也是不一样的,也就是数字资产具有全球唯一性的特点。

(6)非中心性

元宇宙中数字资产还有去中心化这样的特点,没有中心化的平台对于数字资产进行标记,这同区块链技术分布式记账的技术特点有关。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去中心化也是具有限度的,有些数字资产可能是在某些链上去中心化。

五、元宇宙数字资产法律属性

元宇宙中数字资产具有诸多优势,包括透明与可信性、加密安全性、可编程性、降低交易时间和成本、简化权利管理、允许部分所有权、便于社区打造等,被视为数字经济未来发展的重要基础,可能在资产形式、金融体系、商业模式等方面带来令人期待的变革。6但目前我国法律对元宇宙中数字资产的属性尚未作出明确规定。2021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出于对我国法定货币秩序、公民财产的保护,我国否认了数字资产的法币地位,并且认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开展的代币兑换、虚拟货币兑换等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元宇宙中数字资产及其相关权益是否应当保护也意见不一。

(一)传统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实践中的法律定性

传统意义上虚拟财产领域发展比较完善和成熟的就是游戏领域,即用户对于游戏中所拥有的装备、财物等拥有的是何种权利。例如,腾讯游戏服务协议表述为“游戏账号是腾讯按照本协议授权您用于登录、使用腾讯游戏及相关服务的标识,其所有权属于腾讯公司。您仅根据本协议及《QQ号码规则》《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个人帐号使用规范》、相关账号使用协议以及腾讯为此发布的专项规则享有游戏账号的使用权。”再比如,网易游戏协议中表述为 “1、游戏虚拟物品(或简称‘虚拟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角色、资源、道具(包括但不限于游戏中的武器、坐骑、宠物、装备等)等,其所有权归网易公司,用户只能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游戏规则进行使用。2、游戏中各类虚拟物品,如对使用期限无特殊标识的,均默认用户可在获得使用权后持续使用,直至相应网易游戏服务终止;如对使用期限有特殊标识的,则其使用期以特殊标识的期限为准,超过使用期的,网易公司有权不另行通知用户而随时收回其使用权(该使用期限不因任何原因而中断、中止)。”

从上述游戏公司的用户协议分析,游戏用户拥有是极为有限的权利,更准确的说可能之后虚拟财产的使用权。

(二)传统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实践中的司法定性

2021年,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聚好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2020)粤0305民初20834号),法院认定广州聚好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搭建8868租号平台鼓励用户出租腾讯公司旗下的游戏账号,为腾讯公司运营游戏的游戏账号出租提供平台服务并从中收取费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述法院虽然并未直接认定游戏账号的所有权归属,但是限制了用户对于游戏账号的部分处分行为,例如出租、交易等行为。

(三)从元宇宙数字资产自身特征分析其可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财物进行规制

元宇宙作为当下炙手可热的讨论话题,其发展势头不可谓说不迅猛,而在目前尚未对元宇宙中数字资产法律属性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极有可能阻碍元宇宙中数字资产市场的发展与前进。但值得肯定的是,元宇宙中数字资产应当属于财产的范畴,我国法律并未对“财产”的范围进行具体的规定,而是采取一种开放式的财产概念以适应社会现实的不断变化,一般来说财产应当具有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客观价值性三个特征。 首先,管理可能性意味着作为财产客体的数字资产应当能够被主体所控制,数字资产所应用的非对称加密技术使每一个区块链数字资产具有特定性与标识性并且由公钥表征,持有者可以通过私钥对数字资产实现直接的、排他的控制。第二,数字资产的转移可能性是毋庸置疑的,区块链技术为其提供了安全可靠的交易体系,用户基于对数字资产的控制可以任意地依照自己的意愿处置数字资产。第三,在客观价值性上,首先数字资产具有稀缺性,不同于传统虚拟财产易于复制与篡改的特征,区块链技术保障了数字资产的唯一性和稀缺性。区块链本质上为分布式存储技术,链上所记载的数据分布式地存储于每一个节点“账本”之中,如果要改变链上记录的数据,则需要经过全网其他节点的验证,这使得擅自篡改数据几乎无法实现。除此之外,数字资产的价值还在于可以满足用户的某种精神需求。

(四)立法层面为元宇宙中数字资产的保护提供了空间

从立法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这条可以看出,立法上确认了作为无形物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财产权客体的法律地位,因此元宇宙中数字资产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数据资产也可以作为财产权客体。但由于该条仅为原则性规定,并未说明这类资产具有哪种具体的财产权利。而对此学者也持有不同观点,大致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和新型财产说四大类。

物权说认为数字资产符合物权客体所要求的特定性、支配性、排他性的特点,因此应当纳入物权的保护范畴。债权说认为数字资产的价值特征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单方面所有与控制的,持有者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而数字资产权利的行使应当基于合同这一债权债务关系而实现。知识产权说认为数字资产是一种智力成果,是用户基于平台生产要素付出个人智力劳动而得到的结果,但目前对于这类智力成果的归属尚未形成定论,有观点认为这类成果应当属于创作者本人,也有观点认为这类智力成果应当属于开发支持该虚拟空间运行的平台服务商。新型财产说认为数字资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类型,与传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本质上的差异,法律应当根据其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创设一种全新的财产权利。

综上,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法解释层面均认可元宇宙数字资产需要受法律保护,只是在元宇宙数字资产的具体定性方面有不同的保护路线。

(五)司法实践初现将元宇宙中数字资产作为法益进行保护

2019年,在(2019)粤0507刑初949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盗窃比特币这种虚拟货币的行为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判决虽然是一个孤案,但是在刑法意义上认定元宇宙中数字资产作为一种法益,为后续具体探讨元宇宙数字资产的法律定性提供了司法现实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上述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元宇宙中数字资产可以作为新型权益予以保护,姑且不论这种权益具体的法定性质是什么,至少在司法层面将元宇宙数字资产作为法益予以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认定。

(六)元宇宙中数字资产法律定性为数据权益予以法律规制

元宇宙目前也有人称之为web3.0,所谓的web3.0就是在共识之下,所有人都是中心,你在哪里哪里就是舞台,也就是真正实现了去中心化。web3.0以前是中心化平台控制一切,只有他们才能够发声。web3.0时代是只要我们达成一个共识,在共识之下你我均是中心,均可发声。而区块链技术为这种共识奠定了技术上的基础,这种共识只要达成,则没有中心化的主体可以单方面改变这种共识。以上技术和逻辑,首先保障元宇宙中的数字资产真正实现了比现实更为“物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效果,真正实现了数字资产的独占性。

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数字资产法律意义上的权能,没有必要一定按照物权说、债权说还有知识产权说等现有法律客体予以保护。应当结合元宇宙底层的区块链技术,更进一步地理解区块链技术底层的“共识”逻辑。数字资产应当是多样化的,可以让数字资产所拥有的权能也能适应虚拟世界的特点和虚拟世界对于人的自由的释放,也可以让数字资产的权能进行丰富化。而不像传统的物的权能一样,每一样物都具备使用权能、所有权权能、收益权能等。

元宇宙中数字资产的具体权能可以通过“共识”的方式予以具体的自由约定,一旦对于某一特定数字资产的权能达成“共识”,则相关利益主体就根据这种“共识”对于数字资产进行交易、流转、使用。要想为这种权能的自由约定创设法律上的可操作性,我们可以将元宇宙中数字资产的法律性质定性为数字资产权益,而此处的这种权益可能包含多种解释的空间,具体权能通过“共识”来具体约定。

也就是说元宇宙中数字资产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变与不变的综合体,其中对于数字资产的权益是永恒不变的,它是受法律保护的权益。而对于这种权益的具体权能、具体的客体则是动态变化的,即便是同一数字资产也可以通过“共识”的方式进行动态的调整。这种变与不变的保护机制,可能更适应元宇宙这种虚拟的世界或者是第三世界的应用场景和长远的发展需要。

六、元宇宙数字资产法律保护路径分析兼论交易规则

元宇宙中数字资产可以作为法益进行保护,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的保护,可以作为数字资产请求权的基础。但是上述法律的规定是宣示性规定,并未对保护提出更具体清晰的保护路径,因此在实践中对元宇宙中数字资产的保护难以直接适用该条规定,因而也给元宇宙中数字资产的发展带来了不确定性。

元宇宙数字资产本质还是被定义为资产,既然是资产那么探讨其法律保护路径就需要在交易这一动态中进行探讨,脱离交易单纯谈法律保护,会出现空中楼阁的效应,无法对数字资产起到真正有效的保护。元宇宙中数字资产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动态权益进行法律规制,也是在交易中予以充分体现。

元宇宙中数字资产交易,需要结合元宇宙中数字资产的底层技术逻辑开始分析。元宇宙中数字资产通常表现为“数字通证”(或者称之为令牌),由公钥和私钥来组成。其中公钥对系统参与者公开,载明了该数字资产的相关编码信息,如权属、价值和交易历史等信息;私钥是随机参数,由持有者掌握和控制,允许持有者针对该数字资产进行转让或其他交易行为,并通过数字签名以加密等安全的方式进行确认。私钥持有者对于数字资产的控制是绝对的,无需其他主体介入,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一)确立身份识别系统确保数字资产交易主体可规制

按照区块链的逻辑,秘钥为数字资产的唯一的身份识别系统,具有高度的去中心化、匿名化,完全的匿名化不利于监管,不受监管的交易显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制的逻辑,无法保障元宇宙长期健康的发展。所以,应当建立统一的身份识别系统,在元宇宙接口处通过另外一层技术逻辑,设置身份信息源认证体系,收集真实、权威的用户主体信息,确保每名用户对应唯一的数字身份。

(二)“共识”纳入“算法”的法律规制范围确保数字资产交易客体可规制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对于“算法”进行规制,诸如应对大数据杀熟、智能推送、人脸识别等等新类型技术带来的伦理的问题。在元宇宙中数字资产的未来发展方向,会慢慢的切入到我们传统法律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领域,我们需要结合其自身的技术特点,对于其所谓的“共识”进行司法审查,以确保其交易符合公序良俗,符合最基本的经济规则,符合最基本的人性伦理。

(三)“智能合约”类合同管理确保数字资产的交易规则可规制

基于目前元宇宙中数字资产的交易规则多样化,结合分析未来的发展趋势和适应元宇宙特性的交易规则场景,“智能合约”可能是未来元宇宙数字资产交易的主要或者核心的交易规则或者形式。“智能合约”即通过计算机程序在区块链内部拟定交易协议并根据用户意愿完成数字资产的交易、流转。“智能合约”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我们要尤其尊重“智能合约”的契约性,这种契约的强制执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实时性。但是,对于“智能合约”也要进行强有力的类似合同的法律规制,尤其是在达成“智能合约”阶段,要更多地体现人的意志自由。所以,审核“智能合约”在达成时的各方意志的高度自由是极为关键的。只要各方达成的“智能合约”是各方真实意思表述,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我们应当在“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的过程中,尽量少的加入感性的评判。

(四)融入现行法律保护救济机制确保数字资产交易保护可规制

从积极方面讲,元宇宙中数字资产的控制者可以像现实世界中动产所有人对动产行使权利那样行使自己的权利,可以理所当然的过私钥实现对数字资产的排他性占有与支配,也可以在数字资产之上设立定限权利以充分发挥数字资产的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因此,在数字资产也可以依据控制者的意愿设立类似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权益。在消极防御方面,数字资产控制者也可以通过类似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的请求权实现对数字资产权利的保护。例如,当数字资产遭到他人的非法占有或转让时(如通过窃取私钥而实现对数字资产的非法占有),数字资产控制者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数字资产,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会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同样当数字资产控制者因他人的侵害行为遭受经济损失时,也可采用请求损害赔偿这一债权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五)监管的必要接入机制确保数字资产交易发展可规制

元宇宙底层逻辑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就在于去中心化、匿名化,这是它的最大优势当然也可能构成其最大的劣势,即监管难。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之下,一个完全不受监管的领域是很难长久发展下去的。所以在元宇宙数字资产的交易领域必须要引入恰当的、合适的、适时的外部监管机制。如果一味放任元宇宙游离于监管之外,追求其所谓的完全自由,则这个领域必然很快在无序的发展中毁灭。元宇宙中的社会活动、金融秩序、伦理道德等都需要监管机构等外力进行监管,避免金融危机、市场失灵、违背公序良俗等风险,以保持元宇宙内部秩序的稳定运行、均衡发展。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应放在个人信息数据,选用自制规则备案审查等处理措施,以最小限度干扰介入元宇宙的安全保障工作,采取盲盒监管的方式予以有限度的监管。

七、结语

当前在元宇宙的快速发展的同时,因其前所未有的各种特性也给元宇宙空间内的法律治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问题与挑战,元宇宙中数字资产作为随着元宇宙的开拓应运而生的崭新领域也遇到了属性不明、法律保护不确定等问题,  本文从元宇宙中数字资产自身特质出发,结合元宇宙虚拟空间的运行逻辑与规则,基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分析了元宇宙中数字资产的特征,结合元宇宙中技术特点和场景的特殊性,根据现有法律规制体系,初步探寻出了元宇宙中数字资产动态权益这一法律定性。基于以上法律定性,从数字资产交易的角度进一步探索出元宇宙中数字资产的法律保护路径。经过从一个侧面的分析,尝试构建一个行之有效的元宇宙中数字资产交易的法律规制体系,为未来元宇宙的发展提供些许参考,进行些许可能有益的探讨。

尾注:

1. 参见喻国明.元宇宙:《以人为本、虚实相融的未来双栖社会生态》,载《上海管理科学》2022年第1期。

2. 见[印尼]萨法里·卡西亚安托,[德]穆斯塔法·基林茨:《元宇宙的法律难题》,郑志峰,罗有成译,载《财经法学》2022年第6期。

3. 见任兵,陈志霞,胡小梅:《时空再造与价值重构:面向未来数智治理的元宇宙》,载《电子政务》2022年第7期。

4. 见司晓:《区块链数字资产物权论》,载《探索与争鸣》2021年第12期。

5. 见李晓楠:《网络社会结构变迁视域下元宇宙的法律治理》,载《法治研究》2022年第2期。

6. 见李晓楠:《网络社会结构变迁视域下元宇宙的法律治理》,载《法治研究》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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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鸣,张亮,宋文鹏,吴美玉.区块链:元宇宙的核心基础设施[J].计算机工程,2022,48(06):24-32+41.

[3]王文喜,周芳,万月亮,宁焕生.元宇宙技术综述[J].工程科学学报,2022,44(04):744-756.

[4]杜牧真.论数字资产的财物属性[J/OL].东方法学:1-13[2022-12-17].

[5]司晓.区块链数字资产物权论[J].探索与争鸣,2021(12):80-90+178-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