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视角下商业利用孤儿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来源: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 作者:杨宝硕 发布时间:2023-06-05

摘 要:目前我国尚未对孤儿作品的利用作出规定,这严重阻碍了相关作品的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解决该问题变得更为迫切。通过科斯定律和福利经济学相关定理,证明了促进孤儿作品利用的必要性。利用“卡梅框架”等经济学方法进行分析,可以对使用价格的设定,勤勉搜查义务的义务分配和标准,以及政府部门等第三方在孤儿作品利用中发挥的作用进行分析明确。此外,我国立法可以从域外孤儿作品立法和实践中得到启示,但应注意与本国国情的结合,最终确立适合我国的孤儿作品利用规则,以此降低利用人的交易成本,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实现帕累托改进。

关键词:孤儿作品;卡梅框架;帕累托改进;交易成本

作者简介:杨宝硕,灵河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一、孤儿作品的概述

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一直是困扰各国著作权领域的重要问题。由于权利人怠于管理或无法有效行使其权利,使得著作权本应促进的社会福利提升无法实现。在著作权原有利益平衡被打破后,如何保护权利人的合理利益的同时,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信息时代的特点进一步加剧了孤儿作品的利用困境。一方面,为了使其馆藏作品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播,图书馆等机构开始将其作品数字化,而由于无法联系到孤儿作品权利人,图书馆无法获得著作权许可,抑制了相关作品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开放共享特性和自媒体的发展,创作的门槛得以降低,更多的人可以将随时将根据所见所感创作的短视频或小说散文等文学作品上传至网络平台。虽然部分视听作品或摄影作品会自动添加水印上传到网络上,但网络平台的快速传播使得很多作品脱离了权利人的控制,使得这些作品最终无法与权利人相联系,也难以获得充分地开发利用。因此,应及时合理地设置孤儿作品的利用规则,以避免社会资源的不合理闲置。

(一)孤儿作品的定义

根据欧盟《孤儿作品指令》,孤儿作品是指其权利人无法被识别的作品或录音片(phonogram),或者虽然其中部分权利人可以被识别,但其他权利人经过勤勉查找后仍无法被识别的作品。而美国版权局于2006年1月发布了关于孤儿作品的报告中,将孤儿作品定义为潜在利用者为利用作品而寻求许可时,无法识别或定位版权所有者的作品。1因此应当认定孤儿作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作者或权利人无法确定或无法全部确定;其二,虽然作者或权利人明确但是无法与其联系。

(二)孤儿作品利用的经济学证成

1.规则缺失导致利用作品的交易成本提高和市场失灵

根据科斯定律,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通过当事人的谈判和交易,初始配置并不会妨碍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初始的权利配置会导致最终形成不同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总福利。2由于孤儿作品难以确定或联系到权利人,潜在交易方在确定和联系权利人时需进行大量的搜寻活动,将为此产生大量的交易成本,且最终可能仍无法确定或联系到权利人,此时交易相对人可能会由于面临侵权的风险而最终放弃了对该作品的使用。虽然此时该著作权的使用对于潜在交易方的效用(utility)更高,但是由于搜寻活动和侵权风险极大地提升了该交易的成本,双方无法进行沟通以达成有利于提高效率的交易,使得该资源配置的优化无法实现。

根据福利经济学第二定律,任何一种符合帕累托最优的配置状态,都可以通过初始资源配置的再分配来实现基于市场的均衡。3因此应当对孤儿作品的使用权益进行合理分配,克服由于孤儿作品造成的市场失灵以及资源闲置,以实现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提升,进而达到帕累托最优。著作权的设定蕴含了对作者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通过对作者的独创性表达设定权利以保护和促进创新和创意,但该权利需要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防止由于该创新成果受到不合理地独占,导致社会成员无法对其合理地利用进而限制社会总福利的提升。因此当存在一方怠于或者滥用该权利导致此平衡被打破时,应当通过一定的措施实现资源的更好配置,实现社会福利的更好分配和提升。

2.对孤儿作品设定利用规范,有利于实现帕累托改进

对于某一政策的社会和经济效果可以根据帕累托改进和“卡尔多-希克斯改进”进行评估。而对于孤儿作品设定利用规则促进资源的使用开发,实现了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改进是通过改变现有的资源配置可以使其他主体福利不受损害的同时,而提高某主体的福利4。当不对一方的福利产生损害就无法增加另外一方福利时,即实现帕累托最优。但是现实生活中很难存在某一政策可以单纯改善一部分人的福利,而不对另一部分人的福利造成损害。由此可以引入潜在的帕累托改进,即卡尔多-希克斯改进,根据该规则,对不同的公共政策和经济状态进行比较时,如果一方的福利由于变革得到提高,且他能够补偿另一个人因此产生的福利损失而有剩余,那么整体的效益就改进了;但此时的补偿是虚拟补充,并不要求收益方真正地对受损方进行赔偿。5对孤儿作品的利用进行规范,以促使孤儿作品得到有效合理的使用,可以通过帕累托改进或卡尔多—希克斯改进进行很好地衡量。对于潜在的交易人及而言,其获得了相关作品的使用许可(通常为普通许可),福利得以增加,社会利益也获得提高;而对权利人而言,虽然潜在交易人的对作品的利用对于权利人控制他人非经许可不得利用作品的权利受到一定的侵害,但是考虑到著作权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该侵害对权利人继续行使其著作权影响较小,同时考虑到孤儿作品处于权利人不明的状态,可以推测真实的权利人对该著作权的使用所带来的效用较低而导致怠于管理该权利;因此,允许他方利用孤儿作品而不支付对价有利于实现“卡尔多-希克斯”改进。进一步来说,如果规定利用者向权利人支付一定对价或先由第三方进行提存,则此时著作权利人由于获得了相应的对价并未导致个人权利的损失,而对于利用者而言,同意支付相应对价而获得相关孤儿作品的许可,便可以表明,该许可对其的效用高于价款,其经济福利因此获得提升。此时,在一方福利并未减少的情况下,另一方福利得到提升,由此减少了资源闲置情况,优化了资源配置,实现了帕累托改进。

(三)国内对孤儿作品利用的法律缺位

目前我国法律并无规定孤儿作品的使用规则。虽然,著作权实施条例规定了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相关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6但上述规定并不足以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首先,孤儿作品不等于无权利人的作品。孤儿作品存在权利人,但是权利人无法确定或虽然可以确定但无法联系上。其次,在当今信息时代,很多作品通过线上发表和传播,在无法明确作者同时也并不存在作品原件。最后,相关法条只规定了作者身份不明的情况,未规定虽然存在作者姓名等身份信息,但是无法联系作者的情形。

此外,虽然《著作权送审稿》曾于第51条规定,当著作权人身份不明或无法联系的,使用者可以向指定的机构申请并提存费用后以数字化形式使用。但遗憾的是,最终定稿删除了此项规定。

二、域外孤儿作品利用模式的比较分析

目前,域外多国或地区设置了多种不同使用规则,以求规范和促进孤儿作品的使用,主要包括以北欧为主的扩展性集体管理模式、以欧盟为主的特定限制模式、美国《孤儿作品法案》中设计的限制责任模式等多种模式。

(一)美国《孤儿作品法案》的限制责任模式

美国在其《孤儿作品法案》中通过限制责任来保证利用人对孤儿作品的使用。虽然该法案最终未获得通过,但仍对于孤儿作品的利用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在此模式下,潜在的交易人对孤儿作品的利用虽然构成了侵权行为,但如果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并不存在规定的例外情形,则可以限制或免除其侵权责任。通过此种制度设计,一方面保护潜在交易人的利用行为,另一方面也理顺了该行为与版权权利体系以及合理使用等制度的关系。

具体而言,利用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侵权人或相关责任人能够基本证明就查询权利人而进行了合格的查询并对该记录进行了记录,但未能找到受侵害版权的权利人(2)在使用作品之前,向版权登记处提交使用通知;(3)根据在进行合格搜索时获得的信息,以在这种情况下合理的方式,提供针对该被侵权作品的具有合理的确定性的所有者归属;(4)在使用侵权作品时,根据相关规定附着符号或其他通知;(5)程序性要求:在民事诉讼的初始答辩状中主张该限制赔偿的权利;同意美国地方法院或其他认为在其管辖范围的法院的管辖权;在相关诉讼程序中,特别说明要求限制责任的权利基础,包括勤勉搜查的详细描述和文件;(6)不存在排除情形:没有真诚地与被侵犯版权的所有人协商合理的赔偿; 或未能合理及时地支付合理赔偿。

(二)北欧国家的扩展性集体管理模式

扩展性集体许可(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ing)是指将集体权利管理组织代表其成员授予著作权许可的权限依法扩大到同类作品的非成员权利持有人。7通过权利人事后声明退出的方式,解决了大规模许可在事前许可交易成本上的困难。当潜在交易人需要对某一孤儿作品进行适用时,只需向该管理组织提出申请,由该组织对相关作品的种类、内容以及权利人信息进行查询,以此省去了权利人进行查询和联系权利人的成本,也免去了可能面临侵权诉讼的风险。

但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权利人的退出机制不尽相同。大多数国家允许作为非会员的著作权人在任何阶段以任何理由退出扩展性集体管理,权利人退出后,扩展性集体管理便不再及于该主体。但丹麦等国,权利人如对许可费用不满无法直接声明退出,而需要先与相关组织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后再诉诸著作权许可仲裁庭。8因此,该制度虽然通过法律手段将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权限延伸至了非成员权利人,很好地规范孤儿作品使用,但也与北欧各国一直长期采用集体管理的实践经验和成熟的著作权纠纷解决机制是分不开的。

(三)日本、加拿大等国的强制许可模式

目前,多国针对孤儿作品采取了由政府部门裁定许可使用(裁定による著作物の利用)的模式。对于某一孤儿作品,当利用人尽到一定的搜查义务后仍无法联系到相关权利人时,可以通过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并由其确定使用费用、使用规范。目前包括日本、加拿大等国采取了此种利用模式。

根据日本著作权第六十七条,对于已经发布的著作或相当一段时间内向公众提供或展示的事实清楚的著作,如果存在版权所有人不明或其他原因,导致潜在利用人付出相当的努力也无法与该权利人联系时,应当申请文化厅厅长作出裁决,交付使用费,并按照与裁决有关的使用方法利用相关著作权。此使用费由厅长依据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费确定。具有申请并接受前述裁决意向的利用者,应在提交给文化厅长官的申请书中说明将如何使用该作品以及该内阁令规定的其他事项,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无法与权利人取得联系。此外,利用者根据前述编制的作品的复制品,应标明相关裁决的副本,及裁决日期。

根据加拿大版权法77条,对于版权尚未届满,但申请人为寻找版权所有人而作出合理努力后仍无法确定权利人的作品,可以向委员会提出许可申请。此许可为普通许可,同时应受到委员会所订立的条款及条件规限。权利人可在依据该规则发出的使用许可届满后5年内,收取该许可的使用费,或在使用人没有缴付该使用费的情况下,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请求相关费用的诉讼。

  此种模式,一方面避免了利用人通过孤儿作品恶意逃避查询、联系权利人或进行磋商的情况,另一方面将搜查义务的标准、许可费用等事项由政府事前确定,给予了利用人免受侵权诉讼风险的确定性,也减少了事后重新谈判或确定赔偿金额的重复工作及交易成本。但互联网及自媒体的发展,大量作品产生的同时,孤儿作品也不断增加,而当前文化产业的发展又促进了社会对于文化产品的利用需求,通过中央政府部门逐一审查可能会带来低效率且提高了交易成本,无法与当前形式相适应,导致大量文化资源无法及时有效被利用。

(四)欧盟《孤儿作品指令》

欧盟通过《孤儿作品指令》试图创建一个关于孤儿作品利用的法律框架,对孤儿作品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以及被视为孤儿作品的作品或录音制品的允许使用者和相关使用后果作出规定,以促进相关作品的数字化和传播。根据该指令,孤儿作品的使用被限定于档案馆、电影或音频遗产机构、博物馆以及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广播组织用于实现公共利益的任务,而个人及营利法人均无法合法利用该孤儿作品。对于孤儿作品的利用同样要求相关利用人尽到了真诚的勤勉义务。不同于其他立法例的模糊,该指令明确的勤勉查找的标准,并规定了查找的相关途径,使得勤勉查找行为有章可循9。同时,该指令规定在某一成员国被视为孤儿作品的作品或录音制品,在所有成员国均应被视为孤儿作品,以降低不同机构进行重复工作而造成的资源浪费。

虽然欧盟通过该指令对于孤儿作品的使用情形和范围设置十分有限,但欧盟于指令2019/790 EU第12条规定,成员国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规定将著作权集体管理协议可以扩大到适用于未授权该组织以转让、许可或任何其他合同安排方式代表他们的权利人;或允许组织具有法律授权或被推定代表未相应授权该组织的权利持有人执行此类协议内容。即允许和鼓励各成员国采取集体管理组织孤儿作品的非公益利用进行相关规范,以促进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

各国各地区选择不同的保护模式也与其特定的国情、地方特色及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美国试图采取的限制责任模式要求了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成熟,这与其高度成熟的判例法体系是相吻合的。而北欧数十年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实践以及其高信任度的社会特点决定了其通过扩展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和权限进而解决孤儿作品的利用等问题。因此我国在借鉴相关制度时,应该考虑到我国国情,寻找更适合我国的利用模式

三、根据“卡—梅框架”分析模式差异

借鉴国外相关制度时,经济学的分析有利于更好地分析每种选择带来的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通过“卡—梅框架”,可以对诸如对价的确定、勤勉义务的设定等方面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分析。

(一)“卡—梅框架”的含义

根据科斯定律,当不存在交易成本时,无论何种资源配置都会导向帕累托最优,但是在交易成本为正时,法益的不同分配模式和保护模式,便会很大程度影响经济效率和社会总福利。卡拉布雷西、梅拉米德的相关研究表明,对于一份法益(entitlement)的保护可以根据法益的属性和交易的特点分为财产权利(property rules)、责任规制(liability rules)、禁止让渡(inalienability)三种形态进行保护10

1.财产权利模式

通过财产模式保护法益是指,相对方可以通过自愿交易的方式与权利人达成合意,获得此项法益。此种模式将政府应发挥的影响降至最低,法律只在最初时设置了权益的归属,而完全由买卖双方的意思和市场决定其价格。在此模式下,双方可以根据评估交易的价格与该法益对本人的效用的高低来决定是否达成交易。

2.责任规则模式

责任规则是指该法益的价值由法律或其他中立第三方设定,某人如愿意以该价格为代价,便可以将此法益进行转移甚至消灭,法律剥夺了交易双方自由议价的权利。此外,对于侵权责任仅为法定的金钱赔偿的权益,其保护模式也属于责任规制。在此模式下,国家的介入不仅体现为对法益的初始分配,同时还体现在对变更该法益的价格预设。

3.禁止让渡模式

通过禁止让渡模式保护法益是指,该权利不得在买方和卖方间流转,即使交易双方都出于其自由意志,且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即使双方私下完成了交易,该法益的转移也是不被承认的或被要求恢复原状。政府介入不仅体现在明确该法益的最初归属以及该法益受到转移、损害等侵害情况是的补偿,同时还在于禁止交易或强制该交易归于无效。禁止让渡性不仅对法益进行了设定,同时还明确排除了其他人获得相关法益的可能性。

4.法益的特点和保护方式决定不同保护模式的选择

在财产权利模式下,一方面,双方可以通过沟通确定定价,更好地实现均衡价格分配,另一方面减少了政府介入的程度,降低由此产生的成本和寻租可能性。但是只有在交易双方有限,且交易成本很低时此种模式才可以较好地发挥作用。

当一方或双方交易人众多,或者众多交易人分别进行单独交易时,如仍采用双方自愿协商的方式,确定法益的交易条件,将导致议价环节将成倍增加,大大提高了交易成本;同时,人数众多等原因将导致出现外部性的问题,即,无法避免有交易成员试图隐瞒该法益对自己真实的效用,通过降低对价的方式试图搭便车(freeload),或者见机涨价(hold on)以期占有本属于相对方的福利。此时,如仍选择财产模式,消除搭便车及见机涨价的情况并达成交易将产生高额的交易成本,因此采用责任模式更为合理,即政府介入设定一个客观的交易对价。

而对于禁止让渡模式,则用于保护存在道德要求的法益,此时双方的交易可能对第三方或社会带来巨大的不利影响,或依据家长主义的观念,政府认为权利人可能无法为自己作出最佳选择,例如自愿选择成为奴隶或贩卖自己的器官。

(二)根据“卡梅框架”对孤儿作品模式进行分析

1.孤儿作品的交易费用应由第三方确定

对于各国的收费模式分析,可以看出美国《孤儿作品法案》的合理费用由潜在利用者(侵权者)与权利人协商解决,而北欧的ECL模式与日本、加拿大等地的模式则排除了交易双方事后自由协商价格的权利,由管理组织确定对价或文化事务相关部门进行确定。以卡梅框架的视角分析,此即财产权利模式与责任规则的选择分歧。

对于事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赔偿,可能会导致潜在利用人事前无法合理预期其许可的对价费用,同时可能发生搭便车行为。当权利人发现其作品的利用获得了成功,即使该成功可能更多地取决于交易人的改编等原因,也可能试图隐瞒该法益对其真实的效用并见机涨价,以求占有本属于交易人的收益;另一方面,当作品的利用未获得成功时,交易人可能会以此试图降低许可对价,权利人可能会失去本应通过该许可获得的合理对价。而双方为了解决合理费用的分歧可能通过长时间的切磋或诉诸法院,这实际上极大地提高了潜在利用者的交易成本,使得利用者无法在事前对该利用行为的后果作出合理稳定的预期,进而影响了孤儿作品的充分利用。

此外,双方自主协商合理费用可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由于著作权存在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因此在规则设计上不应假定仅有个别潜在交易者试图利用某一单独作品,日本等国的政府定价方式以及北欧的集体管理组织定价则应在考虑到可能存在较多潜在的利用人对于某一质量较高的作品的情形,当存在其他交易者试图再次利用该作品时,相关部门或管理组织可以直接适用先前价格,或在此基础上适当调整,此外,北欧通过将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扩展至非成员作品,也使得利用者可以通过“一揽子”许可协议适用较多作品而不必多次提交申请。

2.降低勤勉查找的不确定性和诉讼风险带来的交易成本

大多数允许利用孤儿作品的国家均在其利用规则中设置了勤勉查找义务,作为前置程序。该义务要求,潜在利用者必须经过充分且合理的查找,通过勤勉查找,防止该利用者怠于搜寻和联系交易人或就交易条件进行协商,而恶意使用此制度。但以何种标准审查某行为人是否进行了勤勉搜查并无明确规定,加拿大、日本等国只简单规定了应当尽到合理的努力(reasonable efforts),而并未作出详细规定。由于作品的不同类型以及其载体和所在平台等外部条件的多样性,难以对勤勉查找义务设置一个明晰确定且普适性强的统一规定。

无法明确的勤勉义务进一步提高了利用孤儿作品的交易成本,但这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权利人的怠于管理导致的负外部性。具体而言,著作权保护背后蕴含着权利人利益和社会福利的平衡,当权利人怠于管理其著作权时,并未对其自身的效用产生较大影响,但由于作品无法得到有效利用,使得本属于社会福利的部分受到损害。潜在利用者为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努力,往往需要进行大量搜查。同时,对于美国、香港等利用模式,并未排除权利人事后进行诉讼的权利,这使得利用者不得不面对诉讼风险,即使最终得以限制责任或不构成侵权,但对于文创公司而言,诉前和诉中面临的“盗版”评价,仍将对其公司名誉造成不良影响。而这种导致潜在利用人无法合理使用孤儿作品,造成资源浪费的情形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权利人怠于管理相关法益造成的,由于权利人的不恰当利用产生了对社会及他人的负外部性。著作权不同于一般的自然权利,其包含了对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的衡量,因此当社会目标无法实现时,应该进行对资源的重新配置,实现负外部性内在化。因此应当限制勤勉搜查义务的程度,在保证潜在交易人属于善意而非逃避磋商的前提下,减少交易潜在人为实现孤儿作品利用需付出的交易成本,或参考ECL模式,将勤勉查找义务转移至集体管理组织;此外,应当限制权利人事后主张利用人未尽到勤勉义务的权利,在利用人获得第三方认可后,由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或将诉争限制于相关部门或管理组织等第三方与权利人之间。此外,如果存在多个潜在交易者试图利用该作品,应当允许对先前的证据材料进行引用,以减少重复工作导致的成本。

四、我国孤儿作品利用规则的完善建议

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缺位,导致大量孤儿作品无法得到合理利用,造成了社会资源的闲置。因此应当在结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结合经济学的分析,采取更有利于促进社会效率和分配优化的利用模式,提高著作权的价值发挥,同时努力避免孤儿作品的继续产生以促进文化资源的利用和社会福利的提升。

(一)明确区分公益使用和商业利用,设定不同的利用规则

对孤儿作品的商业利用中,利益人可以凭此获得收益,而社会则是获得相关作品的改编、汇编等行为带来的正外部性;而对于图书馆等公益机构的公益行为,则直接带来社会福利的提高,且该福利近乎平均分配给了全部成员。因此应当明确区分商业利用和公益使用,对公益使用和商业利用设定不同的利用规则。

对于公益使用,可以参考欧盟《孤儿作品指令》将出于公共利益目的的使用限定于图书馆、档案馆视听作品遗产机构等文化类公益机构进行作品保存、电子化、公众阅读等公益性活动对于此类公益目的利益,只要尽到勤勉查找义务,便可免费利用相关孤儿作品而无需提前支付或提存相关使用费用,只有当权利人出现并主张相关权利后,使用者才需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合理费用。

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利用,包括对于此类公益机构进行的商业行为应当根据商业利用孤儿作品的规则进行规范。此外,应该对商业利用采取较为宽泛的定义,不仅应包含直接获取商业利益,还应包括以此提升竞争水平或起到招揽、宣传等促进盈利的活动。

(二)设定合理的勤勉搜查义务,发挥第三方的作用

为了减少由于规则不明确给潜在利用者导致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应对合理勤勉义务进行较为明确地规定。首先,根据作品类型,设定与其特点相适应的查找标准。具体而言,摄影作品、短视频类的视听作品可能存在作者或所在平台的水印,而小说等文字作品则可能在首页存在部分作者信息,这都影响了相关作品进行权利人查找或定位时的过程,因此应当根据作品类型和特点,设定不同特点的勤勉搜查义务。其次,设定相对客观和可视化的标准,避免过度主观化导致标准不明确不一致,为了促进孤儿作品更为充分地流通和利用,不应对设定较苛刻的义务,要求在结合了作品的不同特点的基础上,在权利人进行了相关地一系列搜查行为后,可以据此认定其满足了勤勉搜查义务。最后,结合外国立法例,将作品创作时间、待许可使用的具体权利等特点作为考虑是否勤勉搜查的参考因素。

此外,可以充分发挥政府机构或相关组织、协会的专业性以及资源优势,允许交易人请求相关组织代为查找和确定相关权利人,并由其解决与权利人就使用费用及是否尽到合理搜查义务产生的纠纷,此外,考虑到权利人怠于管理其权利而产生的不确定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外部性,应当将部分举证责任转移至权利人。这也有利于避免使用人由于诉讼和名誉风险而不愿利用孤儿作品,造成社会资源闲置的情况。

(三)采取设定法定对价方式

根据上文分析,通过政府部门或管理组织第三方设定价格的方式更为合理。即选择有相关部门根据利用人的申请发放使用许可,并确定交易价格;或授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孤儿作品的商业使用事务。通过著作权管理组织进行授权,虽然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仍处于待发展完善的阶段,但其关于著作权授权事务仍具有其他机构所不具有的专业性。政府相关部门或管理组织根据相关作品的特点及市场价,以及使用人请求的具体著作财产权和期限,设定相对固定的价格并对其公示,以便其他利用人可以更好地进行利用。

(四)积极发展管理组织和著作权登记等辅助性机制

首先,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和完善。北欧选择ECL模式规范孤儿作品的利用,与其高度发达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密切相关。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仍处于待发展的阶段,存在较大地差距,无法将孤儿作品的著作权利用事务直接由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延伸管理。首先,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降低其行政性和垄断性。目前我国的五大集体管理组织均为相关政府部门注册登记,因此在其行使管理事务时存在很强的行政性,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又赋予相关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的垄断性11,可能会导致相关组织怠于创新或提高其服务水平,亦不利于消费者福利和社会总福利的提升;因此应当适当降低集体管理组织门槛,并允许同类机构进行竞争,由著作权人自由选择是否授权某一管理组织代为行使著作权;而政府应更多的发挥市场监管的作用,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其次,扩展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作品类型范围,目前我国仅在音乐、电影、音像等少数作品类型存在集体管理,且管理类型互不交叉,使得对某一作品的不同类型改编作品需要分别授权不同机构进行代理,导致许可时程序繁琐且提高了交易成本,这也不利于相关机制在我国发挥作用,促进著作权资源充分利用。因此应当放宽禁止领域重叠的限制,允许跨类型的管理组织对多种作品进行全面综合的保护。

其次,充分发挥著作权登记制度的作用。权利人不明是导致孤儿作品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而著作权登记制度则可以很好避免此情况的发生。但著作权登记 证书并不影响著作权的取得,也无法在著作权纠纷中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的效力。而另一方面权利人根据作品类型需要支付上百元至上千元的申请费,并经历申报、提交材料、审批补正等一系列流程12。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等,也使得很多人不愿意进行登记。因此,应当适当降低登记申请的费用,以促进提高权利人进性权利登记;同时发挥区块链等技术在权属信息登记的作用,进一步简化相关登记流程。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也可以更好保证相关作品的权利管理信息完整和真实。13

尾注:

1.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Report on orphan works,

2.https://www.copyright.gov/orphan/orphan-report-full.pdf

3. Coase, R. H.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56 The Journal of Law & Economics 837, 837–877(2013).

4.  [美]安德鲁·马斯-克莱尔、[美]迈克尔·D·温斯顿、[美]杰里·R·格林:《微观经济理论》,曹乾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5. [美] 托马斯·J·内契巴:《中级微观经济学:直觉思维与数理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6. 王桂胜主编:《福利经济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20年版。

7. 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8. EBU: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ING A valuable catalyst for the creative content economy in Europe,https://www.ebu.ch/publications/strategic/open/extended-collective-licensing

9. 陈晓屏:《著作权法上的“孤儿作品”使用难题及其解决研究》厦门大学2020年博士学位论文。

10. 杨晓蓉:《欧洲联盟孤儿作品问题的解决对策——<孤儿作品指令2012/28/EU>解析》,载《图书馆建设》2014年第7期。.

11. Guido Calabresi and A Douglas Melamed, 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85 Harvard Law Review 1089-1090。

12. 熊琦:《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何为》,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6期。

13. 邵燕 :《孤儿作品著作权登记制度研究》,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14. 吕炳斌.:《区块链技术能否解决“孤儿作品”版权难题》,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0第5期。

参考文献:

[1][美]威廉•M. 兰德斯、 [美]理查德•A.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2]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

[3] 唐纳德·A.威特曼:《法律经济学文献》,苏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美] 托马斯·J·内契巴:《中级微观经济学:直觉思维与数理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5] [美]安德鲁·马斯-克莱尔、[美]迈克尔·D·温斯顿、[美]杰里·R·格林:《微观经济理论》,曹乾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