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视野下真实案例影视化改编风险预防与对策

来源: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 作者:聂一雄 发布时间:2023-05-18

摘 要:真实案例是影视剧创作的天然“富矿”,在影视行业产业化飞速发展的当下,以公检法司牵头进行真实案例影视化改编的传统模式正面临着商业资本进入、参与主体多元化、追逐流量作品导向异化的挑战。一些作品还未上映就已经官司缠身、争议不断,影视剧公司在真实案例改编存在民事、刑事、行政法律风险亟需化解,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也对法治题材影视剧创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都迫切呼唤着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的引入,结束其野蛮生长,更好发挥服务大局的作用。而合规建设是近年来法学领域的热点研究方向,笔者试图以法学中合规理念为依,构建起党委领导、影视主管部门指导、政法机关协助支持、创作团队自我要求、行业自律、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全环节合作、全行业参与的改编模式,以法治驱动影视行业有序发展,以法治为文艺创作保驾护航。

关键词:法治题材; 真实案例影视化改编;风险预防;合规建设;模式建构

作者简介:聂一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硕士在读。

一、问题的提出

从前相对冷门的法治题材,近年来爆款频出,以《人民的名义》、《巡回检察组》、《扫黑风暴》为代表的影视剧取材现实,一经播出便深受大众喜爱,足见此类题材受众群体之广,收视率和口碑的双丰收也似乎在说着一个属于现实主义、属于真实案例改编影视剧的春天正在到来。法治题材与现实主义的复苏这其中既有国家层面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弘扬主旋律的现实作品的大力提倡,也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繁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现实背景,以及观众观影观剧审美日趋多元化,对于贴近生活接地气的作品的市场需求。

选取真实案例,特别是先天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作为改编对象成了很多人眼中的“流量密码”,商业资本的入局也改变了以往由公检法司牵头改编创作的传统模式。然而真实案例改编与虚构剧情毕竟有别,一般在现实中拥有对应的原型人物,案件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还会对应到现实存在的国家司法机关。看似与动作片、喜剧片类似作为影视剧的一大类型,从现实中抽离进行艺术创作,但法治题材由于根据真实案例改编势必面临着更多的社会争议和法律风险。出于合规在先风险前移的思路,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新时期法治题材创作的新趋势以及改编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归纳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改编创作模式,让创作者能够更好遵循新时期创作规律,主动采取措施预防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合法合规改编,让社会各主体能够积极发挥各自的功能,使作品能够更好服务于法治精神的宣传,公平正义理念的弘扬,融入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当中。

二、近一时期真实案例影视化改编的新发展要求

如果说在本世纪第一个十年里,中国的法律和电影还是各自发展,互不相干的状态,把法律和电影结合起来的“法治题材影视剧”的概念尚未形成,也缺乏观念认同,对其的理解和界定仍然是模糊不清的。披着法律之名的中国电影屡见不鲜,在外观上具备了黑帮警匪、官场反腐、犯罪惊悚等类型化元素,但实质上缺乏法的内核,全篇重点不在法律,更多把法律情节穿插其中作为点缀或剧情线索使用,因此还不能称作真正意义上的法治题材影视剧。1这一时期题材的挖掘和创作主要依靠导演的创作自觉和问题意识,像《马背上的法庭》《刮痧》这样视角独特,从小切口反思中国法治现代化问题,反映中国人在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中的疑惑,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的作品是少数派。

而在新的十年,我们对于法治题材影视剧创作则表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在前人的引路下,很多人从懵懵懂懂中逐渐对法律题材是什么、要拍什么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同时意识到了法治题材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号召力,以及严肃题材所带有的现实性、批判性、反思性和背后所承载的社会价值,创作者的内在自觉渐渐生发,萌生出了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愿景,法治题材逐渐获得了作为一个独立题材的地位,经历了比较漫长的探索。过程中业内外人士也给涉及到法律内容的影视剧提了不少的叫法,有叫法制剧、法治剧、也有叫公安题材、法治题材的,说法繁多,由于囊括了悬疑、缉毒、反腐、刑侦、检察、审判在内的很多法律元素,在形式上除传统电影、电视剧外法治微电影、法治短视频等一些新的形式也被纳入其中,很难用一个绝对化的定义来概括。因此,笔者将反映法律解决社会矛盾,以法律在现实中的运行状况为主要表现对象,以电影、电视剧形式传递法治理念为内核的影视作品在下文统称为法治题材影视剧,以利于后文的讨论。

(一)政治站位高

法治题材影视剧是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提升全民法治素养,树立全民法治信仰重要宣传抓手。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为作为文艺作品的法治题材影视剧指明了创作方向和以社会价值为先的定位,要求广大文艺工作者自身必须有更高的政治站位,坚持创作的正确方向不动摇,把握好艺术创作和党的基本关系,走到人民群众的身边,从法律职业者的工作生活中取材,讲好现代化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中国故事,在法治题材创作中必然面临的正邪较量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上拥有坚定的立场,创作出更多无愧于伟大时代、伟大民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作品。

(二)法律视角叙事

上一个十年中的法律影视剧并不能称得上真正的法治题材,只能说含有一些与国家司法制度相关的法律元素如反腐、刑侦,作为吸引观众的噱头,并不是整个作品的主线,空有法律之名。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贯彻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则让更多创作者进一步意识到了法治题材与他类题材影视剧本质区别是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处理社会矛盾的内核。由于是艺术创作可以添加一些观众喜欢的喜剧、爱情的元素在内,但法律叙事的主线不能弱化,法治题材的法律底色必须擦亮,反映好国家法治建设的现状,宣传好法治精神。

(三)准入门槛高

国家新闻广电出版总局电视剧司副司长杨铮曾经公开表示“法制类题材不是能不能拍的问题,而是‘谁来拍,怎么拍’的问题”2,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影视主管部门现阶段对于法治题材影视剧总体支持的态度,但对于制作班底和呈现方式是有着相应标准的,从备案和审核的角度更倾向于成熟的主创团队进行法治题材创作,获得现象级成功的《人民的名义》在导演、编剧、演员阵容上的豪华配置也验证了这一点。震惊全国的甘肃白银连环杀人案告破后,其改编权也是引来了国内多家影视公司的角逐,最终公安部金盾影视宣布携手导演陆川将“白银案”改编为电影,也传达了有关部门在法治题材上慎重选择的信号。法治题材是影视创作领域的深水区,导演丁晟在《警察故事2013》的送审之路上也曾有过“两年时间,9次修改,两次被直接打回,还给了一个‘剧本不真实’的修改回复”的经历。3对于从业经验有限、内容把控能力相对薄弱的年轻主创团队,怎样兼具艺术审美和思想高度是创作上的相当考验,因此法治题材不是一个做足充分积累前建议轻易涉足的领域。

(四)创作周期长

电影电视剧创作产业化的今天,创作一部剧少则半年,多则二到三年。而一部法治题材影视剧的创作周期通常是其他类型电视剧的二到三倍。可以说现阶段我们能够在电视荧屏上看到的,能够被讨论的法治题材影视剧是同类中比较幸运的存在。目前一部分最高检影视中心创作的影视剧创作完成之后也还处于待播状态,有的已经是四五年的时间,4也充分说明了与大量资本涌入的火热市场相对,业内面临着冰火两重天的现状,创作周期是摆在法治题材创作者面前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要有坐“冷板凳”的准备。

(五)过审压力大

一部法治题材影视剧创作完毕不代表就此可以高枕无忧,还要面临影视主管部门和政法机关的严格审查。和生活中群众喜闻乐见,作为娱乐消遣的喜剧、家庭伦理剧相比,法治题材影视剧由于以现实中的法律运行状况作为主要表现对象,牵涉面更广,社会敏感度更强,因此更要讲政治、讲专业性,考虑社会影响。审查中会力图将所有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如果作品中人物情节塑造把握不准或者故事结局交代不清,无法过审的可能性将成倍上升。

对比下来,拍摄周期长,前期投入成本大,过审周期长,回收成本慢,容易踩雷,一不小心可能血本无归,成为了涉足法治题材影视剧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因此创作更要慎重行事。如一位演员所说,在这个大环境下坚持做法治题材的人值得被尊敬。

(六)质量胜过数量

如前文所述,一部能够过审正式上映对外播出的法治题材影视剧要经过这么多的周折,满足和传统题材影视剧相比更高的要求,接受更为严格的审查,投入更多的成本,看似是劣势其实也传递了在这个题材创作领域已经步入了“供给侧改革”,从追求数量转向追求质量。多款高质量法治题材影视剧热播热映也反映了近年来观众审美和市场选择的变化。法治题材从来不缺流量,也不一味排斥流量,但不能被流量牵住鼻子,成了流量的奴隶,创作者要有输出优质内容驾驭好这些流量的功力。

近两年被一些学者描述为法治题材影视剧的“井喷时期”,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我们在影视剧制作水平上,包含故事架构、内容叙事、拍摄手法、宣发推广上都已渐趋成熟,较十年前不可同日而语,但像《人民的名义》这样“叫好又叫座的”现象级作品却还是少数,一些法治题材影视剧创作空有真实案例改编之形,在内容取舍、情节设计、释理说法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由于争议性的内容改编,对原型人物的现实生活造成了困扰,甚至还未上映就已经引起了社会争议,对后续的上映播出造成了不利影响,也给出品方埋下了潜在法律风险,值得警惕。成功的秘诀不仅在于前人引路,法律题材影视剧改编迈入正轨更需要法律的指引,紧扣法律主题,加强自身合规建设,更好把握法律内核,实现健康发展,才能为我们呈现出百花齐放比上一个十年更出色的作品。

三、真实案例影视化改编的风险点

真实案例作为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真人真事,一方面赋予了其作为影视剧创作改编对象时的独立魅力,具有现实性、社会性和思考性几大特点,成为备受创作者青睐的原因。另一方面,也为影视剧实际创作中带了不确定性和多重法律风险,值得警惕。

(一)对原型人物的民事侵权风险

根据真实刑事案件改编,永远无法回避的一点就是呈现在银幕上的艺术角色与现实中的原型人物的对应关系。即便我们在影视创作中通常会放弃使用原型人物的本名,请与原型人物形象有别的演员出演,改动剧中人物的经历,还会根据剧情需要人为设计一些现实中在原型人物身上所没有的情节,添加在案件中并没有实际出现过的角色与主人公互动,以此增强戏剧冲突,丰富人物形象,推动剧情发展。但从社会公众的视角来看,依然能够从影视剧主人公身上找到原型人物的影子,从影视情节中联想到现实案例。这种或明或暗对应关系的存在,使得原型人物与创作者之间的关系是比较敏感和紧张的,处理不好极易引发双方纠纷矛盾上升为诉讼争端,引发社会进一步关注,最终引发舆论危机,直接影响到影视剧上映或播出后的口碑和市场。

归根结底,双方产生纠纷的根源,还是在于这种对应关系。原型人物方面的顾虑和不满通常来源于影视改编后的人物形象塑造,在意所谓艺术加工后的角色形象会不会对身为原型人物的自己造成不利影响,由此衍生出创作者改编真实案件是否需要原型人物的授权这一问题。过程中我们有必要厘清如果影视剧对原型人物存在侵权可能,侵犯的是哪项具体权利?原型人物又是否存在授权的可能,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首先,笔者认为改编可能会侵犯的不是著作权,关于创作原型提出的“影视改编需要其授权”的主张在著作权上是立不住脚的。授权的前提是有权可授,而发生在原型人物身上的经历特别是刑事案件并不是原型自身能够创造的,不具有独创性,而且案件在经过新闻媒体广泛传播后,已经进入到公共视野,成为了公共事件,不为其所单独占有。整个事件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并不包含智力劳动创造的过程,不符合《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的定义,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5,因此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也就无法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影视剧创作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不涉及到原型人物的著作权,但不代表创作者就可自由发挥,改编还是有侵犯原型人物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之虞。如前文中提到既然艺术形象和现实人物存在着一种对应关系,而且这种对应关系往往为观众所熟知,甚至根据真人真事改编还被作为一些电影电视剧的卖点来营销宣传。那么改编对于原型人物不当的再塑造难免会使一般观众混淆现实与艺术的界限,对号入座,从而带来对原型人物社会声誉的影响。不少颇具代表性的改编电影,在上映后收获商业成功、社会赞誉却惹来了原型人物的质疑和诉讼,也是因为在人物塑造上引起了其本人的不满,认为对其社会声誉造成了贬损。《我不是药神》原型人物陆勇状告剧组,称影片中的“家暴、卖神油,卖药赚差价”卖药赚钱的情节与现实不符,更损害了其个人名誉;6《亲爱的》原型人物高永侠看到电影中“为了找到两个养子女,和别的男人睡觉,给记者下跪”的情节表示受到了伤害,同时电影的最后还放出了自己接受剧组采访的真人画面,致使不知内情的观众混淆电影与现实,要找剧组要个说法,7都充分说明了真人真事绝非改得精彩,拍得好看,观众买账就算满分,与原型人物就改编进行沟通也是必不可少的。

在《民法典》时代,要讲好法治故事,更要尽到创作者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对待在影视剧中涉及到原型人物相关信息的处理和使用,未经授权使用其真实姓名、真实肖像涉嫌侵犯公民姓名权及肖像权,在细节刻画中曝光真实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影响个人生活则涉嫌侵犯隐私权,如虚构的情节对本人造成负面影响,则涉嫌侵犯名誉权。现实主义的厚重感才是这类题材改编创作的质感来源。对待原型,对待创作我们还是要始终秉持一份敬畏之心。正确处理原型人物肖像、姓名在影视剧中的使用,罔顾事实,消费热点必然会伤及原型人物及其家属的感情,不合乎法律也不合乎道德,继而引起纠纷和诉讼,对涉诉影视剧的正常传播和同类题材的改编创作造成负面影响,进一步破坏整个真实案件影视剧改编行业的生态。

(二)对社会公众的不当影响

1.对暴力血腥场景的刻画,有宣扬暴力之嫌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影视分级制度,影视剧的受众是相对不固定的,但如法治题材这样特定题材影视剧又并非老少咸宜,对于社会阴暗面的表现和暴力血腥的镜头冲击力较大需要观看者本身具备一定的鉴别能力。世界观、价值观尚在形成中的未成年人提早接触到这些,可能会对其身心成长造成不利影响。而且影视剧中反派人物动辄打打杀杀,使用暴力解决问题,大讲兄弟情义、江湖道义,轻国家法律的塑造,也会对未成年人与同辈群体的正常交流形成错误示范,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正常社会化和法治社会守法公民意识的培养,也与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讲法治促和谐,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实践理念不符。

2.传授犯罪方法、教唆犯罪风险

尽管国家广电总局关于电影、电视剧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影视剧不得含有教唆犯罪或传授犯罪方法的内容。8一千个观众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有人看法治题材是普法栏目剧,有人看是犯罪教科书。能够最终上映的作品都通过了影视主管部门的审查,主管部门对其中的犯罪情节内容也作出了相对无害的判断,可以作为影视剧片方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但并不意味着过审就完全消除了传授犯罪方法、教唆犯罪的风险,出于题材原因,法治题材通常还是会对犯罪人、犯罪行为保留一部分具体描写,甚至为满足观众的猎奇心理大段着墨,增强刺激性和吸引力。生动的画面配上人物的解说,加上细节的描写,犯罪手法、犯罪技巧的获取门槛被降低,通过影视作品传播和学习犯罪方法并非不可能,向不特定人传授犯罪方法的风险性依然存在。犯罪人有时还被塑造成正面形象,漠视法律、漠视公序良俗被塑造成“酷”,对是非辨别能力不强的未成年人和易受外界影响的特定人群是具有一定煽动性的,讲好法治故事和传授犯罪方法间的界限的确值得深思。

3.释理说法功底不足,传递与现行法律相悖乃至错误的法律观念和知识

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一些口碑和制作水平都不错的法治题材影视剧仔细审视下,也有不少的法律错误,表现为释理说法功底不足,对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的解读出现了偏差甚至是硬伤,又由此穿插建构起了整个剧情世界,不能不说令人惋惜。2011年央视首播的《国门英雄》中就有海关负责侦查其内部人员受贿,当地检察院对嫌疑人宣布逮捕的明显错误。对于以法律作为主打的影视剧来说确实不该出现。一方面动摇了作为法律题材影视剧本身的价值性,一方面向观众传递了过时的、错误的法律知识,成了反向普法。

4.缺乏实践体验,人物塑造脱离现实,价值观不正

法治题材的政治性和敏感度远超其他题材,要拍摄一部贴近现实、人物丰满、立场正确的影视剧离不开有关司法机关的指导和支持。一段时间来,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法治题材影视剧的大火让很多商业资本看到了赚钱的门路进而纷纷涌入,将过去商业电影运作,选题-筹资建组-立项开拍-宣发上映-票房分成的模式进行了平移。却忽视了这一题材创作需要的良心和背后承载的社会价值,其创作有其相对独特的模式。能够发现相当多法治题材成功作品的背后有着创作者的长期打磨以及过程中司法机关给予的大力支持乃至具体指导,对于场地、设施上的协助,对于情节、人物、主题、传递价值的把关,对于敏感内容尺度的掌握,共同保证了影视剧讲述现实故事的质感和服务国家法治建设的格局,这些都是资本做不到的。而由资本主导创作,完全可能出现盲目追热点蹭流量,外行指导内行,人物脱离现实,情节哗众取宠,作品三观不正,消费底层群众的苦难,二次伤害原型人物个人情感和精神的情况。犯罪人成为影视剧主角,违法犯罪行为被合理化,被害人和司法机关成了宣示意义上的配角,颠倒了黑白,模糊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对现有刑事司法体制的冲击与解构

1.对警方技术侦查手段和破案思路的过度展示

技术侦查手段的奏效多依赖于其秘密性,侦查人员通过使用不为外界知晓的警用器材和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取证。一些法治题材作品对刑事案件进行影视化改编为了满足观众猎奇心理,营造逼真的环境,对于警方的技术侦查设备外型、工作原理、使用方法进行了过分细节的展示,导致影视作品上映后犯罪分子能够从中了解到警方实施技术侦查过程中一系列本不公开的警务信息,起到了反作用,增强了他们的反侦查意识,现实中尚在投入使用的该类技术侦查手段受此影响也丧失了秘密性,实际效果自然大打折扣,还有可能给公安部门办案行动和一线侦查员的人身安全带来危险。

对于警方破案方法和破案思路的展现同样是值得警惕的,新时期公安工作中加强警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提公信,增加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是公安队伍建设坚持走群众路线,保持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应有之义,通过影视剧树立好新时代的人民警察形象是一步好棋,但不意味着公安机关的全部信息就要毫无保留其全盘复刻。对于刑事案件的侦破思路,不能不加处理地宣之于众,在不影响观众理解剧情前提下做到详略得当而不需要面面俱到,否则既有可能影响到真实案件中提供线索情报的群众,遭到打击报复,也有可能让犯罪分子过早窥测总结出警方的思路和办案方式,不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

2.娱乐化解构刑事司法程序有损司法权威

进入到影视剧改编选材视野的真实案例多数已经办结,在刑事司法程序上有了最终的结论,选取这样真实案例进行改编同时迎合了创作方和司法机关的需要,可以让影视剧在未上映前关注度拉满,又可以对生效判决进行二次传播弘扬法治理念,应该说是双赢的选择。但如果采取的视角不当,创作的立场不正,对于犯罪人的犯罪原因、犯罪行为、心理活动给予大量关注,刻意求偏求怪,追求所谓暴力美学、江湖恩仇,个性解读,而忽略了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对犯罪人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以及带给被害人及家属的伤害一笔带过,司法机关只在结尾出现给出宣示性的公平正义结局,强行给犯罪人洗白,博取同情,博取眼球,娱乐化解构消解刑事司法的严肃性和刑罚的实体和程序意义,完全称不上是合格的法治题材作品,更是背离了法治题材的初衷。我们的确要告别以往“高大全”“伟光正”的完美形象去塑造有血有肉的人物,要摒弃犯罪原因一元论的固有认知,辩证认识到犯罪是个人、社会环境等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不能毫无态度地为犯罪人辩护,在大是大非上要界限分明,不能毫无原则主观叙事和稀泥。“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追求异类新奇,在根本立场上有失偏驳,则很有可能引发不明真相的群众对于生效判决的质疑,进而有损司法权威

四、真实案例影视化改编的模式建构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影视剧作为特殊的艺术形式,在和法治题材相结合时必须有正确的思想作为内在指引,才能更好实现其社会价值。从业人士谈到的目前法治题材影视剧中刑侦和禁毒扎堆的现象,其他领域少有人碰9,其实也在说明不仅是作为影视剧一般受众的社会群众需要更新深化对于法治题材的认识,业内人员的思想认识也有待端正和提高,过于注重能够博取眼球的外在形式,习惯套模板讲故事,过分拘泥于某类热门元素的堆砌。缺乏主动发现现实问题、分析问题的积极性,较少思考作品思想内核,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同质化严重的局面。而忽略了借助法治题材影视剧,在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讲好法治故事,传递法治精神才是关键主旨。

(一)建构理念

法治题材本身在内容形式上有别于他类题材的创作特点和独特要求,共同决定了打造一批优秀的法治题材影视剧作品,促进法治题材影视剧创作提质升级,实现法治题材影视剧的真正繁荣,推动行业整体健康发展,最终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文化建设的目标,不是单靠影视主管部门、创作团队任何一家的努力所能完成的。而探索建立一套成熟可靠、风险可控的,取材真实案例进行影视化改编的模式,既是现实需要,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笔者在此结合国内比较成功的案例,尝试提出一个真实案例影视化改编的合规模式作为参考,以此加强影视领域全环节的合作,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充分调动各主体的积极性,推动行业共同体的形成,来回答好真实案例改编法治题材影视剧创作“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这个问题。

(二)参与主体

1.党委领导

为谁创作,为谁立言,是文艺创作的根本问题,关乎作品能否反映时代,能否深入人心。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文艺不能脱离人民群众,否则就如无根之木,无水之源。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这点出发,文艺为人民创作的宗旨和党的宗旨是一致的。在我国做好文艺工作,做好文艺创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这一立足点对于正确处理党和文艺的关系,正确认识法治题材中真实案例影视化改编中政治立场和创作自由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广大文艺工作者自觉坚持党的领导,特别是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主动在生活和创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创作出更多无愧于伟大时代、伟大民族的优秀作品。

2.影视主管部门具体指导

影视主管部门从过去到现在对法治题材的行政审查,总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虽然被一些从业人员质疑称“广电的审查制度伤害和桎梏着电影创作”10,但在目前国内分级制度没有建立的情况下,监管的角色不能缺位,广电作为对外上映前最后一道关是尤为必要的。环境的相对宽松确实有利产出更多元的作品,但监管的力度不能无原则放松。法制影视剧现阶段的创作还处于尚未完全成熟的发展阶段,广电作为主管部门的主体主责作用不能弱化。当下商业资本大量涌入影视剧市场,“博眼球”“蹭流量”大行其道,产出作品质量良莠不齐,法治题材又牵涉甚广,不加审查全部进入市场必定对国家法治权威有所动摇,形成思想上的混乱。

但在新时期的工作中,影视主管部门可以更加积极转变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由管理向服务转变,理清负面清单,帮助创作者明确创作“红线”所在。除了严把出口关外,也要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从合规视野下善加引导,发挥好指挥棒的作用,在保留艺术创作自由度的情况下帮助创作者打开创作视野,提供更多创作方向作为参考,提高法治题材创作广度和深度,引领创作者更多关注法治题材,扎根现实挖掘更多感人故事,开发法治题材垂直细分领域,把握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宏大命题叙事和对一线法律职业者真实生活的关切,避免一段时间内某某题材扎堆,某某题材长期无人问津,克服市场短视逐利的固有特质。同时结合现状,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倡导行业规范的形成,对潜在风险点提出建议,就创作尺度、创作选题上预先和剧方沟通,避免其闭门造车最终无法过审。

3.政法机关协助支持

法治题材中对于涉法内容的探讨和呈现是这一题材的应有之义和价值所在,创作者倾向选取的真实案件又以大案要案、命案凶案居多,通常具有社会影响力大、群众关注度高的特点,天然具备了影视作品需要的矛盾冲突,被创作者视为影视剧素材的“富矿”。对待涉法内容,单靠创作团队自我监督,影视主管部门兜底行政审查,由于社会分工不同以及专业背景所限自然力有不逮。对于法治题材真实案例改编和创作,政法机关作为专门机关要贯彻好专群结合的原则,与影视主管部门协同配合以及对创作团队的指导是必要的。一者讲求政治性,在选题立项上指导剧作者选取兼具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案例作为素材,过程中把关对犯罪人、犯罪行为,以及对社会上一些不正之风,丑恶现象描绘的创作尺度。考虑到作品播出后带来的社会层面影响,细节刻画描写丑恶,不能如纪录片一样照单全收,把案件中血腥、暴力、恐怖的成分过度放大。二者发挥专业性,委派专业指导团队从公检法司各个角度为剧方提供法律咨询,对涉案情节、涉法内容进行必要的判断和指导,审查其中涉法内容的政治性、法律准确性,同时正确塑造司法机关的形象,避免一些本不应公开的信息和内部工作被公开,弥补剧方在法律功底上的不足。三者增强剧作的现实根基,最高法、最高检各自牵头成立专门的影视中心,为创作团队考察、采访、体验生活、拍摄提供必要的方便,同时打造一支服务法治题材影视剧创作的人才队伍,都体现了政法机关在做好法治题材影视剧创作的决心和行动,从上到下进一步推动法治题材的健康繁荣,帮助影视行业从业者领会法治精神,把关案件原貌与艺术再现间的平衡,实现宣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

4.创作团队自我要求

创作团队是影视剧的生产者,也是剧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影视剧内容形式、作品质量、承载价值有着不可忽视的主体意义,其能动性的发挥直接影响了最终成品的艺术水平,在创作上是其他任何主体所无法取代的。同时艺术源于生活,高于生活的创作规律,也需要赋予创作者一定的创作自由,真实案例改编不是裁判文书的机械再现,因为现实中已经有了裁判文书网的存在,想看裁判文书观众大可自己上网去看,单调重复裁判文书逐字逐句还原也不会是精彩的艺术作品,要认识到法治题材影视剧和真实案例的区别,法治题材在用故事串联起受众对生活的感觉,使观众通过观剧观影感悟到社会法治的进步和树立对公平正义的信心。法治题材是一个唤醒社会大众的引子,不是最终治病的药,在对法治题材影视剧的功能具有正确认识的前提下来要求创作,允许剧方对来源于现实的内容进行必要的加工和重构,并对这种创作自由予以必要保障,使作品在立场正确的前提下市场化运作,从而做到普法的目标。

5.行业自律

影视作品的制作目前已经全面进入商业化时代,每部影视剧演员片酬、道具、拍摄总体费用低者千万,高者数亿,主创团队基本无法承担如此高昂的成本,因此与商业资本合作,由多家影视公司出资,采用出品人制度,是市场环境下的影视剧要生存要发展的必然选择。法治题材和影视剧行业随同步入快速发展期,但配套法律法规还无法完全跟上日新月异的实践,很多新问题、新情况、新趋势要先依靠走在行业前沿的从业者在遵守国家影视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道德使命感,摸索出一套好的经验、好的办法,探索形成行业规范,进一步成立行业协会、行业组织强化行业自律,解决行业问题。同时密切行业的对外交流,学习借鉴同类法治题材国外比较成熟可行的模式和经验,可以适当引入域外经验,如根据真实案例、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剧在开拍前,剧方与原型人物或其家属签订改编许可协议,拍摄中聘请原型人物或其家属作为剧目的顾问,充分征求其个人意见,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摩擦,对照国外的通行做法,化解剧方和原型的天然紧张关系,促进剧方与原型的良性沟通,以高标准严要求推动实践进一步发展,以行业习惯、行业规范促进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减小创作中的社会争议,减少剧目的法律风险和舆情危机。

6.公众参与

文艺批评和公众舆论监督,是改进提升作品质量的两把利器。由创作到播出上映,剧方要保持虚心的态度接受来自业内人士和人民群众的评判。不要容不得不同意见,或者干脆刷分请水军。要接受文艺评论对于作品艺术创作的专业评判,在剧作的艺术性上不断打磨反思。要坚持剧作的人民性,相信群众的审美,也要重视群众的声音,给群众以表达的机会,法治题材拍的是法,但最终希望打动的是人。群众对于作品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评判作品好坏的重要标准,好的法治题材作品应该是接地气的,而非曲高和寡阳春白雪。公众提出有关作品剧情内容、传递价值意见也是剧方改进今后工作、提升剧作质量的重要途径。要有闻过则喜的格局和气度,敢于接受专家批评,接受群众监督建议,听得了赞美,也要听得进骂声

7.法治保障

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治题材更多承载着反映国家法治化建设历程和建设成果,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使命,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一部分,其发展同样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运用法治方法和法治思维引进国外影视行业的成熟模式和好的经验和做法,固化国内行业探索成果,解决好真实案件影视化改编中产生的新问题。通过法律法规调整好影视剧创作中涉及到创作者与改编原型间的利益平衡,明确这一题材创作的底线,理清艺术创作与现实的尺度问题进行考虑,形成法律条文、细则办法等进一步规范行业活动,摆脱野蛮生长,促进行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用法治保驾护航。

尾注:

1. 车浩:《中国法律电影:十年一觉“进城”梦》,载法学创新网2011年7月3日,http://www.fxcxw.org.cn/dyna/contentM.php?id=11508。

2.《法制题材电视剧怎样避免“跑偏”?》,载凤凰网,http://inews.ifeng.com/mip/49406689/news.shtml。

3. 滨海时报:《丁晟畅谈《警察故事2013》诞生记》,载中国新闻网网2014年1月6日,https://www.chinanews.com.cn/yl/2014/01-06/5701847.shtml。

4. 澎湃新闻:《如何拍好法治题材影视作品:尺度不是问题,普法才是关键》,载百度百家号网2021年10月18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3930158045484787&wfr=spider&for=pc。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6. 《陆勇把<我不是药神>》剧组告上法庭:我不卖神油,更没赚病友的钱》,载网易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6-05/17/content_4562304.htm,2022年5月20日。

7. 《<亲爱的>女主角原型要诉侵权:说我和别人睡觉》,载凤凰网,https://news.ifeng.com/a/20150307/43288598_0.shtml,2015年03月07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六款,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六)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散布虚假信息,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 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 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9. 本刊编辑部.好“剧”知时节——法制题材电视剧创作研讨会催生产业新格局[J].电视指南,2015(11):12-26.P15

10. 《冯小刚痛陈电影审查困局 称审查制度桎梏着创作》,载搜狐网,https://yule.sohu.com/20110830/n317806785.shtml

参考文献:

[1]司宣.第六届全国法制题材电视作品“金剑奖”揭晓[J].当代电视,2002(03):79-80.DOI:10.16531/j.cnki.1000-8977.2002.03.045.

[2] 第五届法制题材电视节(剧)目“金剑奖”评选活动落下帐幕[J].中国司法,2000(02):8.

[3] 贾磊磊.影像媒体铸造正义之剑 “犯罪题材电视剧学术讨论会”综述[J].艺术评论,2004(01):68-71.DOI:10.16364/j.cnki.cn11-4907/j.2004.01.019.

[4]人民法院影视创作座谈会发言摘登[N]. 人民法院报,2013-08-02(005).DOI:10.28650/n.cnki.nrmfy.2013.003868.

[5]彼黍离离.公安剧《警花与警犬》亮相法制剧创作研讨会 新颖获赞,“萌”翻众人[J].电视指南,2015(11):28-29.

[6]本刊记者.用法制的力量弘扬时代主旋律——法制题材电视剧创作研讨会综述[J].中国电视,2016(02):26-28.

[7]本刊编辑部.好“剧”知时节——法制题材电视剧创作研讨会催生产业新格局[J].电视指南,2015(11):12-26.

[8]张宏森. 法制题材电影的可喜收获[N]. 人民法院报,2012-10-17(004).DOI:10.28650/n.cnki.nrmfy.2012.001806.

[9]赵杰宏.“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解析[J].青年记者,2015(34):72-73.DOI:10.15997/j.cnki.qnjz.2015.34.039.

[10]刘怡春. 电影《亲爱的》与拐卖儿童犯罪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