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JZ与NewJeans之间那些事——浅析艺人组合名称相关问题
此前因为经纪合约纠纷,韩国当红偶像女团NewJeans于去年11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与经纪公司——HYBE旗下厂牌ADOR公司单方解约,如今NewJeans这一现象级女团即将以全新身份重返舞台,2月7日,她们在Instagram上宣布将团名更改为NJZ,标志着新的旅程的开启。NJZ不仅是名字的变化,更是身份与音乐风格的全新蜕变,这一次将以别样的姿态与大家见面。对此,ADOR公司表示NewJeans与公司之间的专属合约仍然有效:「NewJeans已有与粉丝互动的官方社群帐号,包括YouTube与TikTok,除此之外,所有未经事先开设协商的帐号皆违反专属合约。」ADOR进一步指出:「透过非官方帐号发布内容等演艺活动,将构成违约行为,可能导致粉丝与广告商混淆,希望停止此类行为。」针对之前NewJeans的单方解约以及后续的一系列行为,ADOR表示已提起法律诉讼,目前等待法院审理,后续事态发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娱乐行业的核心链条简单总结下来其实是人力资源+商品打造+内容输出+变现,这其中,人力资源是最核心的内容,也是整个商业逻辑的起点,因此艺人如何培养打造养成将成为娱乐行业持续源源不断发展的最核心点,整个偶像产业中关于变现和收益中的重要的环节是艺人IP问题,这个环节同样代表着艺人商业价值的体现,凝聚了艺人和经纪公司的心血,也是经常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的环节。
一、NewJeans团名更名相关背景概述
NewJeans自从2022年底出道以来就一跃成为韩国顶流一线女团,她们的出道单曲《Attention》在发布的瞬间便快速走红,此后接连推出的《Hype Boy》、《Ditto》和《Super Shy》等歌曲更是席卷了各大音乐榜单,NewJeans以其清新自然的形象和独特的音乐风格,迅速在竞争激烈的K-pop市场中脱颖而出。但是由于目前产生了合约风波,在法院还没有最终宣判前,只能被迫改名为NJZ先继续进行演艺活动。
在韩国,由于其特殊的娱乐产业链及特殊的盈利模式,艺人频繁遭受不公平对待的问题甚至闹得自杀已经受到了韩国政府的重视,演艺经纪市场曾经进行过大规模整顿。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于2009年公布了《大众文化艺术人标准专属合同》,娱乐经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应当以该标准合同作为基准。
节选自韩国《大众文化艺术人标准专属合同》
根据该协议第8条的约定:
갑은 계약기간 중 본명, 예명, 애칭을 포함하여 을의 모든 성명, 사진, 초상, 필적, 기타 을의 동일성(identity)을 나타내는 일체의 것을 사용하여 상표나 디자인기타 유사한 지적재산권을 개발하고,갑의 이름으로 이를 등록하거나 을의 연예 활동 또는 갑의 업무와 관련하여 이용(제3자에 대한 라이선스 포함)할 수 있는 권리를 갖는다. 다만 계약기간이 종료된 이후에는 모든 권리를 을에게 이전하며,갑이 지적재산권 개발에 상당한 비용을 투자하는 등 특별한 기여를 한 경우에는 을에게 정당한 대가를 요구할 수 있다.(甲方【经纪公司】有权在合同期间使用包括本名、艺名、昵称在内的乙方【艺人】所有姓名、照片、肖像、笔迹及其他与乙方具有同一性(identity)的一切事务,开发商标、设计或其他类似的知识产权,并以甲方的名义注册或用于乙方的演艺活动或甲方的业务中(包括对第三方的许可)。但是,合同期满后甲方将所有权利转让给乙方,如甲方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具有投资相当的费用等特别贡献时,可以向乙方要求正当的对价。)
虽然上述专属经纪合同标准模板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但实务中韩国法院审理案件时,倾向于将“专属经纪合同标准模板”作为经纪公司是否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加重艺人责任义务等问题的判断依据,所以大部分韩国经纪公司基本沿用了上述模板作为基准,然后细化相关条款。因此依照上述条款约定,NewJeans在合约期限内已经被经纪公司注册成了商标。在韩国专利厅提供的搜索网站上查询搜索NewJeans商标注册结果显示, ADOR已经早在2022年1月就将NewJeans已经在包括41类教育娱乐(包括演出服务、现场表演、电视文娱节目等核心领域)注册了商标,除此之外,其他商标布局也是紧扣女团商业价值比较显著的核心类别。比如瞄准代言市场03类日化用品,包括化妆品、洗发水、香薰等。以及09类科学仪器,包括手机、电脑、APP等。除此之外,35类广告销售、16类办公用品等涉及到周边衍生品的类别也均有注册的价值,值得一提的是商品类别方面,韩国与我国均采用尼斯分类。
韩国40-2022-0104380号“NewJeans”商标登记公告(节选)
目前大部分韩国律师均分析,由于NewJeans的商标权归ADOR所有,虽然NewJeans成员们以Ador的单方面违约的归责事由而单方宣布解除了合约,但是毕竟经纪合约是否有效解除还需进行司法判定,因此当前情况下NewJeans商标权不能转移或使用,后续即使成功解除合同(无论是法院判定或者私下协商),如果没有按照上述合约约定那样通过协商方式转让或授权NewJeans商标,贸然使用NewJeans也会侵犯商标权的法律风险,目前来看如果女孩们用'NJZ'的缩写来继续从事演艺活动,仍然可能存在商标权侵害问题,虽然根据公开查询结果显示NJZ还未注册成商标,但是据部分韩国律师分析,NJZ的商标目前能否顺利通过审查存疑,且当前女孩们出于对之前辛苦打拼下来的商业价值的保护和延续,显然不能取与NewJeans偏离太远的名字,否则可能会对认同感及后续商业价值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只能先行取名与NewJeans有点相类似的名字NJZ,但是无论从商标权还是反不正当竞争两方面判定,法律风险目前来看是难以避免的,我们也持续关注后续相关事态发展。
二、K-POP团名相关的案例简析
其实在Newjeans之前,曾经韩国另一当红偶像女团T-ara当年也曾发生过震惊全娱乐行业的商标纷争,T-ara是第二代女团,是由MBK Entertainment推出的女团,2009年出道,刚开始出道时由李居丽、咸恩静、朴孝敏、朴智妍、朴昭妍、全宝蓝6人组成,后朴昭妍、全宝蓝合约到期后宣布退团,2018年1月3日,T-ara剩余四位成员在经纪合同期满后没有与MBK娱乐公司续约。但出乎意料的是,经纪公司MBK在2017年12月28日申请将T-ara作为商标注册,公司就是想要保留T-ara这个“金字招牌”,适时可以再加成员重组组合,然而对于T-ara的几位成员来说,T-ara这个名称就是青春的见证,于是双方剑拔弩张,MBK申请注册商标后,T-ara的李居丽、咸恩静、朴孝敏、朴智妍四位成员第一时间也向韩国商标局提交了针对MBK注册T-ara商标的异议,依据韩国《商标法》第34条1款6号规定 “使用他人著名/驰名的姓名、名称、艺名、笔名、商号等注册商标时,必须经过他人同意。”MBK是在合约结束前三天,也就是TARA这个名字已经名声大噪的时候试图抢注,根据前述韩国法律规定,这个需要征得包括咸恩静、朴孝敏在内的一众成员的同意,由于成员们提出了异议,商标局以“使用他人著名名称没经过他人同意”驳回了MBK的注册请求, 韩国法院认为,“尽管第33条进行了规定,但以下商标不予注册:含有名人的姓名、名称、商号、肖像、签名、印章、别号、艺名、笔名或者其缩写名称的商标,经本人同意的,可以进行商标注册”。为了遵守这一规定,他人的名称本身应是著名的,且不能是著名商标和作为商标使用。要判断名称是否著名,应考虑名称的使用时间、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商业范围、商业实际情况等,以及考虑他人的姓名是否达到了社会所公认或特定产品的交易圈中所广泛认可的程度。(最高法院, 2012후1033(darts-650-474-B-ko)/ 2005허9145(darts-843-351-A-ko)/ 2016허8032(darts-786-527-D-ko))。由于T-ARA的异议成功,MBK没有注册成T-ARA的商标,目前李居丽、咸恩静、朴孝敏、朴智妍四位成员还是会偶尔以T-ARA的名义回归合体演出。
三、关于艺名的商业价值以及权益保护问题
虽然本文所述的案例均发生在韩国,但是娱乐行业的商业规则在全球都存在相通之处,尤其是针对艺名的法律问题,各国都或多或少的存在问题,无论是在中国还是韩国,艺人出道后一般会另行起一个艺名,如果是组合形式出道,还有一个团体名,对于艺人以及艺人所属的经纪公司而言,艺名承载着艺人本身的商业利益价值,同时这也是大众的一种避免混淆的“识别利益”,艺名在艺人以往的各类演出活动中,已经与艺人已经建立了紧密的市场关系,进行了深度的捆绑绑定,如果艺人无法再以原艺名进行演艺活动、商业活动、宣传推广,显然会直接影响到艺人本身的知名度以及商业价值。
其实一开始部分经纪公司会将旗下艺人或组合的艺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主要是防止其他商家抢注,从而对艺人艺名造成名誉等方面实质性的损害,然而随着娱乐市场不断商业化运作,市场价值的显著提升,艺名承载的商业价值难以量化评估,于是到了后来,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形成的,这样的所谓商标“保护”就渐渐成为了经纪公司对艺人的隐性制约。
在正式开始法律层面的讨论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概念,艺人的艺名具有双重属性,即既可以是用来表明身份的可识别区分文字符号,同时也是具有很强的商业属性和商业价值,艺人或其经纪公司可以通过自行或授权他人使用该艺名获取经济收益,因此讨论艺人IP问题,就需要从人格权和商标权两个维度进行讨论。
1 人格权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和艺名相关的条款,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艺名是指演艺人员等对外进行演出活动以及相关商业推广时所使用的艺术称号,具有人身专属性,艺人一旦取得该艺名后,是具有身份的象征符号,因此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真实姓名一样应纳入人格权范畴,而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的一个司法解释也明确给出了相应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艺名与艺人本人之间已经建立了固定指向关系,因此,艺人本身有使用姓名权的权力,因此,即使在与经纪公司解约后,艺人仍然有权在各种商业性的演出活动宣传中使用自己的艺名,但注意不要“突出使用”,尤其要注意避免商标性使用,比如进行“R”或“TM”的标注,使用中要尽量避免混淆,使得艺名仅作为指代艺人本身的代号,这是人格权的正当行使,也是一种身份关系的真实表明,主要是为了向观众和粉丝展示客观事实,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及混淆的情况下,就不会侵犯经纪公司的商标权。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人格权层面的讨论更多的是针对艺人作为自然人个人的情况,随着娱乐圈环境的变化,目前SOLO出道的艺人越来越少,所以针对自然人层面的艺名人格权保护相对来说以后可能会减少,今后相关争议更多的还是集中在组合名称层面,所以说核心焦点更多还是聚焦在商业价值和财产属性层面,毕竟“团体”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人格属性的法律性质相对弱化。
2 商标权问题
前文多次提及的韩国《商标法》第34条1款6号规定,其实这个规定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非常类似。但是一般情况下,现在对于组合的商标注册时间都是艺人出道前,实践中,经纪公司经常会将艺名进行商标注册,以便更好管理和运营艺人权益,这里就需要着重提一下艺名的商品属性这一问题,如果经纪公司在经纪合约期间提早注册了商标,甚至于组合出道前就注册了商标,此时艺人本身的知名度还未积累,那么基于商标申请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可以独立于艺人单独存在,所以经纪公司可以于合同关系终止后继续持有商标。
而且行业视角来说,为了培养出一个艺人,经纪公司一般需要进行新人选拔、培训、企划、艺人包装造型、企划、音乐创作、唱片录制、平面拍摄、MV拍摄、开发布会、唱片宣传、媒介投放等漫长的投入,这个周期一般都需要好几年。在艺人成名之前,经纪公司一直处于投入远远大于产出的状态,因此艺名作为艺人的IP,其之所以存在商业变现价值也离不开经纪公司对艺人的持续包装打造以及持续的投入和宣传,经纪公司为艺名财产价值的提升也做出了显著贡献,因此无论是法理还是事实,经纪公司注册艺名作为商标并继续持有艺名注册商标都是合情合理合法。
四、解决路径——控制核心资源,同时以和为贵,合则两利,互利共赢
根据前文法理分析,由于艺名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的二元属性,可能会在市场上引起混淆,这种情况如果经常出现,且一直持续下去显然会导致割裂艺人和艺名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并不符合娱乐圈正常发展的生态,同时有损于整个行业形象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角度来说,如果存在类似的纠纷还是需要一事一议(尤其是中国目前关于组合的名称权的案例纠纷凤毛麟角),法律层面短期内应该很难给出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可类型化的解决方案,司法裁判需要兼顾法理效果和社会效果,艺人具有人格利益需要守护,经纪公司的合理利益也需要维系,依据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利益才是重中之重,维护娱乐圈的正常市场秩序,防止任意一方通过不法途径反而获得更多不当权益。
从实际解决问题的角度看,还得归入意思自治范畴,在合约层面进行事先约定将成为重中之重,艺人和经纪公司在经纪合约中对于合作终止后的商标归属进行约定,无论是艺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受让艺名商标、经纪公司收取一定授权费用后独家授权给艺人使用或艺人和经纪公司继续共同开发衍生产品,这都是可以协商的。
除此之外,还是老生常谈的话题,随着艺人市场地位的增强及知名度的提高,经纪公司的话语权逐步减弱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如果经纪公司以为简单通过一纸合约用独家代理一把抓的方式全面控制艺人,物极必反,与其走向这种极端导致合同僵局,不如与时俱进调整与艺人的合作方式,通过设立工作室允许艺人适当单飞适当SOLO出道或者和其他经纪公司签署分约等模式争取在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达成双赢的局面。
对于经纪公司来说,还是回到本文主题,将组合名称商标权这个艺人IP的无形资源控制住,同时合理打造练习生出道以及成名后的安排,通过合理的经纪合同或者投资合作合同等条款的设计,维持艺人与公司之间的各自持久经济利益的平衡,这可能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并不是所有问题都需要闹的剑拔弩张。
特别致谢高丽大学博士梁琦律师对本文做出的贡献。
— 作者简介 —
/ 丁涛律师/
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卓建文娱体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卓建日韩法律事务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律协体育与户外运动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文化娱乐法学会体育产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电子竞技行业协会法务委员会主任,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于英国纽卡斯尔大学,长期深耕资本市场与娱乐文化体育产业法律服务,私募基金、公司股权投融资并购。
/ 卫舒仪律师/
卓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韩国延世大学法学硕士,卓建日韩法律事务委员会秘书长,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劳动及涉外争议解决等。熟悉日本和韩国等海外法域,曾在全球知名娱乐公司担任法务,工作语言涉及中文、英文、韩文和日文。擅长处理版权、商标、专利相关的疑难案件,致力于帮助深圳本土高新技术企业、海内外客户完成全球化的知识产权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