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人真事改编电影,原型人物如何维权
2019年6月,湖南“操场埋尸案”浮出水面,案情之恶劣令人发指,引起舆论一片哗然。最终该案得到了司法的公正审判,被害人终于得以沉冤昭雪,也令家属感到些许安慰。近日,有关该案将被改编成电影《操场》的消息引发关注。据悉目前影片处于前期筹备阶段,预计将于今年10月开机。被害人邓世平的女儿邓玲却通过媒体表示,电影《操场》的筹拍未经被害人家属授权。因担心事件被胡乱改编,目前家属已委托律师处理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多年来,原型人物或其家属与影视剧片方的纠纷屡有发生,究竟改编自真人真事的电影是否需要获得原型人物方的授权?改编的尺度和底线又应当是怎样的呢?
(图片来源:https://img2.doubanio.com/view/photo/raw/public/p2676259653.jpg)
一、未经授权改编,引发原型人物维权
改编自真人真事的电影受到原型人物或其亲属维权的案例并不少见,此前大多是电影完成或上映后,因内容不当而遭到原型人物一方的声讨。例如2018年上映的票房口碑双丰收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就曾引起原型人物陆勇的不满。在影片上映前夕,陆勇通过博客公开声明:影片拍摄未经自己授权;自己未曾收过制片方一分钱;对预告片和其他拍摄花絮中搞笑的行为表示不满;制片人拒绝按自己要求在影片中加入说明。他也表示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2014年,以寻亲打拐为题材的电影《亲爱的》上映,一年后原型人物高永侠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公开维权。她表示,电影没有区分虚构和真实的内容,还公布了她的个人信息与画面;影片中下跪、陪睡等情节给她的生活造成了负面影响,希望电影制片方能够出面澄清并公开道歉。
再往前追溯也可以看到原型人物的亲属维权的案例。2006年,霍元甲后人霍寿金以北京电影制片厂、李连杰等联合出品的影片《霍元甲》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309号】。霍寿金认为,该片将其祖父霍元甲描写成好勇斗狠、乱收酒肉徒弟甚至滥杀无辜的形象,与事实不符,大量虚构的情节严重损害了霍元甲本人及其后人的名誉。
放眼海外,此类纠纷也十分常见。2019年上映的电影《舞女大盗》(“Hustlers”)是STX影业出品的小成本R级犯罪片,在当年颁奖季有着不俗的表现,但片方却在2020年初遇到了麻烦。影片中由Jennifer Lopez饰演的脱衣舞女郎的原型是一位名为Samantha Barbash的女士。Barbash起诉片方称,该片未经她的同意使用她的亲身经历和形象,并且通过后续的推广宣传使得影片中的人物形象与她本人产生了联系。影片中对该人物的一些不负责任的描写,尤其是在幼儿面前使用药物等行为,完全不符合事实,对她本人的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侵害了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Barbash向STX影业索赔4千万美元。
二、改编是否需要授权?
在此类纠纷中,原型人物一方通常会首先提出“片方未经授权或同意使用自己的真实故事”的主张,言下之意是,影片对真人真事的使用应当先取得授权。但事实上,法律对此并无规定。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也是我国《著作权法》所遵循的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原则,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者的独创性表达而非思想本身,而独创性表达就形成了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原型人物的故事本身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智力成果”,不能构成作品,那么影视作品对于真实故事的改编自然无法依据《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对此,《著作权法》第五条也有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单纯事实消息;……”真人故事中的事件、地点、人物、事件等要素,都属于这里的“单纯事实消息”。
影视剧片方或剧本创作者获得原型人物亲身经历的方式是多样的,可能是从报刊、杂志、网络、电视等媒体搜集的资料,也可能是通过对原型人物本人和周边人士的采访、调查获得第一手消息。就前一种方式而言,经过大范围的报道、传播,这些与人物有关的事实早已脱离私人领域进入公共空间;但如果来源是对原型人物的调查、研究、挖掘,则有可能涉及隐私权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的调查研究可能会成为“刺探、侵扰”行为。而即使是当事人主动透露的信息,未经同意将其加工创作成文艺作品并公开发表,也有可能构成“泄露、公开”他人隐私。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部门对于一些特殊题材的影片作出了特别规定。根据广电总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须知》,“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也就是说,涉及到历史文化名人的影片,如果不取得本人或亲属的同意,则根本无法获得备案和立项。
可见,原型人物仅以自身真实故事被使用为由追究影视片方的责任是比较困难的,除非证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单纯事实消息从未进入过公共领域,也就是构成“隐私”。从前述案例可以看出,原型人物方的不满并非主要针对隐私权被侵犯,更多是来自于影视作品中与事实不相符的部分所带来的困扰。
三、潜藏侵权风险,改编需谨慎
在原型人物起诉片方的案例中,最常见的理由是由于影片对事实的增减、歪曲、虚构,使得公众对原型人物产生负面评价,影响其正常生活。换言之,就是提起名誉权侵权之诉。《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将原型人物的真人真事进行改编拍摄电影,即使无需授权,也未侵犯他人隐私,但改编的尺度如果掌握不当,也可能造成对原型人物名誉权的侵犯。
认定名誉权侵权的前提是影片中的艺术形象与原型人物存在排他性联系,使社会公众确信影片是在还原真实人物的生活。事实上,为了增加影片的可信度,达到更好的艺术效果,影视剧片方往往会希望并力求建立这种联系,比如在开头或结尾注明“根据真人真事改编”,或者在前期借助真实事件大力宣传造势。在前文提到的《舞女大盗》一案中,Barbash女士就指出被告方在电影宣传造势期间频繁提及真实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特征等,演员Jennifer Lopez还模仿了Barbash的标志性姿势,这些活动使得社会公众将她本人与该片高度联系起来。电影《亲爱的》的原型人物高永侠也对影片公布她的个人信息、画面的行为表示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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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电影片方的行为或电影本身的内容已经使社会公众产生确信,将影片内容与真人真事建立了排他性联系,可以认为是“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进而落入了名誉权侵权的调整范畴。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方式有侮辱和诽谤两种,共同的结果是使对方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损害,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这种损害或者压力应当是客观存在的,而不能仅凭受害者的主观感受来认定。
针对影视作品存在的此种问题,我国《电影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当然,比起法律的事后调整和规范,片方在决定使用原型人物的故事时就应当做到足够的谨慎和尊重。为避免日后卷入隐私权、名誉权等侵权纠纷,最好的做法是与人物原型签订《真人真事电影改编合同》或《形象许可协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授权的内容、限度、报酬、期限等,将此类电影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作者点评
20日,“操场埋尸案”被害人亲属通过律师表示,被害人妻子因改编电影一事抑郁病发,制片方却对家属的维权置之不理,家属方将择日起诉。评论中有对片方吃“人血馒头”的指责,也有对家属“要钱”“碰瓷”“蹭热度”的猜测。法律虽然没有对真人真事改编电影必须获得授权的要求,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陈年旧事被搬上荧幕有可能是对情感的二次伤害。不合理的改编也很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名誉。因此,出于道德上的尊重和规避法律风险的考虑,制片方向原型人物方获取改编的授权同意并将改编尺度控制在合理限度内,应当成为一种行业惯例。
参考资料
1. 壹娱观察:《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 授权需要注意哪些?》,https://www.chinafilm.com/hygc/7950.jhtml。
2. 练情情、胡伊琳:《<我不是药神>热映背后 不可忽视的电影人物原型授权问题》,2018年12月5日首发于“卓信律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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