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短视频遍地开花,网络表演监管现状如何?
近年来,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行业火热发展,MCN机构也随着直播热潮进入公众视野。今年7月12日,文旅部就《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本次文旅部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首度将MCN机构纳入行政管理范围。那么,包括本次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在内,一次顺利的网络表演涉及到哪些监管政策?本文将对此进行梳理分析。
一、MCN机构的发展现状
MCN,全称为多频道网络(Multi-ChannelNetwork),相当于内容生产者和网络平台之间的中介。作为内容生产者(网红)、平台方、广告方等之间的中介组织,MCN机构通过将众多能力相对薄弱的内容生产者聚合起来建立频道,并帮助内容生产者更好地实现分发和商业价值变现。
从本质上说,MCN机构就是经纪中介公司。MCN不生产内容,只是将众多力量薄弱的内容创作者聚合起来建立频道,帮助解决推广和变现的问题,最后再以一定的比例与创作者分成。例如,我们所熟知的李子柒,背后就有一家名为微念科技的MCN机构,而包括滇西小哥在内的一些美食博主所属的MCN机构则是papitube。
据克劳锐2021年MCN机构生存状况调查报告统计,2015年至2020年,我国MCN机构数量迅猛增长,从2015年的160家增长至2020年的21000多家。伴随着网络直播和短视频业务的“井喷式”增长,MCN机构也全面开花。在市场已经具有足够的规模的情况下,文旅部制定了针对MCN机构的监管政策。
二、为MCN机构量身定制的监管政策
文旅部发布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专门针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政策。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作为链接直播内容生产者和传播渠道的中间桥梁,对直播内容有较大影响力。本次政策制定的目的是从源头进行管理,明确平台、主播、MCN机构三方关系,形成平台管经纪机构、经纪机构管主播的层层责任传导机制。
本次政策界定了MCN机构的活动范围。《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包括: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同时,《管理办法》对MCN机构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第四条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同时要求,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为网络表演者提供服务,应当通过面谈、视频通话等有效方式对网络表演者进行身份核实。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演出经纪人员,演出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依照《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针对网络直播中的打赏等行为,第十二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三、网络表演相关主体涉及到哪些监管政策?
当前,短视频和直播的网络表演内容提供方,主要包括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网络表演者和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也就是说,一个网络表演,涉及到的行业主体包括网络直播平台、MCN机构和主播。与此相关的监管政策如下:
1.与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相关的政策
2005年国务院出台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该条例主要是为了规范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条例明确规定了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另外一部有关的行政法规是2000年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此外,文化部于2011年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文化部还于2017年实施了《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该办法专门针对网络表演经营活动进行了规定。该办法再次重申了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该办法明确了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表演者管理的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加强对表演者的管理,为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与表演者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
而在文旅部于2020年1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中,则要求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为主营业务或主要招揽手段的综合性上网服务场所,应当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未成年人保护措施。
2.与网络表演者相关的政策
2005年国务院出台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2011年文化部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文化部2017年实施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了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二)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三)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四)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五)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六)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
3.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相关的政策
文化部2012年发布的《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文化部指导监督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演出经纪人员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演出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业的人员以个人名义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在两家以上(含两家)演出经纪机构从业;隐瞒与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对经纪业务作虚假宣传等。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演员经纪人委员会发布的《高级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于2020年10月10日起实施。该办法面向持有高级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相关人员。明确规定,不得组织演员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或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同时,高级演出经纪人在从业中不得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演出经纪资格证书;不得伪造合同、伪造演员授权等隐瞒与经纪业务有关重要事项行为;杜绝对所经纪的演出项目或业务进行虚假宣传。
作者点评
随着网络直播、短视频等网络表演的迅猛发展,多个部门下发了多项政策。本文主要以网络平台、MCN机构、网络表演者等三类行业主体的监管为切入口,对相关监管政策进行了不完全的梳理。当然,还可以从提供的内容入手,还要涉及到广电部门的众多政策。通过梳理可以得知,针对网络表演行为,存在着包括网信部门、文化部门、广电部门等多部门监管,也存在着针对主体、内容和技术等多层次多类别的监管政策。当前市场发展太快,监管还在解决“从无到有”和弥补空白的问题。那么未来,随着文化市场逐渐成熟,监管部门是否会对表演和演出活动,包括线下表演和网络表演,能够实现统一的归口管理,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 郭全中,《MCN机构发展动因-现状-趋势与变现关键研究》,《新闻与写作》,2020年第3期。
2. 克劳锐《2019中国MCN行业发展研究白皮书》。
3. 文旅部《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http://zwgk.mct.gov.cn/zfxxgkml/scgl/202107/t20210712_926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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