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原告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某、深圳市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 发布时间:2024-05-22

一、基本案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某公司”)

被告:陈某、深圳市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

原告小某公司系唤醒词为“小爱同学”的人工智能音箱的发布者。

被告陈某系“小爱同学”等商标的申请注册者。

被告云某公司通过淘宝店铺等对外销售使用“小爱同学”字样的运动手表、闹钟、电动牙刷等产品并开具发票。

原告小某公司主张,其于2017年7月发布了首款唤醒词为“小爱同学”的人工智能音箱,此后也在手机、电视等产品中搭载使用“小爱同学”唤醒词的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陈某于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在不同商品类别上共申请注册“小爱同学”等66枚商标,后又向小某公司关联企业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犯其“小爱同学”商标权,并与云某公司在运动手表、闹钟等商品上使用“小爱同学”商标,共同发布产品宣传文章。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原告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某立即停止针对小某公司“小爱同学”商标实施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小爱同学”“小爱同学有大爱”及“XIAOAIMATE”等;2、判令陈某、云某公司停止利用“小爱同学”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陈某、云某公司连带赔偿小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陈某、云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在案证据显示,“小爱同学”经小某公司的长期推广和用户的持续使用,可以作为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唤醒词、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名称以及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智能音箱等商品的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被告陈某批量抢注“小爱同学”等相同或近似商标,并向小某公司关联企业发送律师函等滥用商标权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小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正常经营,也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法院认定成立,且被告三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此外,陈某与云某公司对外销售使用“小爱同学”标识的商品,并发布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信息,还构成商业混淆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遂判决:1、被告陈某、深圳市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200000元;3、被告深圳市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某负担的赔偿数额中的2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原告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二、案件焦点

综合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一审法院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小某公司“小爱同学”是否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二)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小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三)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裁判要点

(一)关于小某公司“小爱同学”是否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法院首先指出,基于小某公司的规模、品牌影响力以及产品科技属性,其于2017年7月26日推出唤醒词为“小爱同学”的首款人工智能音箱后,该款人工智能音箱产品以及相对应的“小爱同学”唤醒词、“小爱同学”音箱代名词在短时间内就在市场上形成一定的影响力。

此外,小某公司也在小米手机、小米电视等众多小米生态链设备中搭载使用“小爱同学”唤醒词的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在智能家居、智能出行、智能学习等多个场景中运用。通过大量用户长期持续使用“小爱同学”唤醒词,使得“小爱同学”与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产品以及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自身建立了关联性和识别性,且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小爱同学”的应用场景扩展到大量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具备极高的市场价值。因此,“小爱同学”可以作为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唤醒词、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名称以及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智能音箱等商品的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二)关于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小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法院总结,小某公司主张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四:第一,陈某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与小某公司“小爱同学”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第二,陈某向小某公司关联公司发送律师函;第三,陈某授权云某公司在商品上使用“小爱同学”商标并对外销售;第四,陈某与云某公司共同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第一项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指出,首先从经营范围来看,小某公司的经营范围非常广泛,深圳盈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云某公司与小某公司应当认定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同时,陈某作为盈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总经理,将其注册的“小爱同学”通过授权云某公司使用的方式参与市场经营,应当认定其与小某公司亦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

在小某公司的“小爱同学”智能音箱首次推出后,陈某即于2017年8月4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在不同类别商品上批量申请注册与小某公司“小爱同学”字样相同或近似的“小爱同学”“小爱同学有大爱”“XIAOAIMATE”等66枚商标,其申请时间横跨小某公司“小爱同学”智能音箱产品发布之后及搭载“小爱同学”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相关产品规模应用的数年时间,其申请的商标商品范围覆盖了商品分类的21个类别,显然超出其正常商业经营的需要。

此外,经在案证据显示,前述盈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亦大量注册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智能品牌相同的“小京鱼”“京鱼座”商标以及华为智能品牌唤醒词相同的“小艺”商标。因此,陈某在明知小某公司“小爱同学”知名度的情况下,在不同商品类别上大量、分批次申请“小爱同学”“小爱同学有大爱”“XIAOAIMATE”等商标,具有明显的商标抢注以及攀附商誉的主观故意,严重损害小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对小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关于第二项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结合前述,陈某明知小某公司打造的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小爱同学”品牌,也明知其系通过商标抢注、囤积等方式不正当竞争取得的“小爱同学”等商标,以其取得并授权云某公司使用上述商标为由,向小某公司的多家关联企业发送律师函,要求相关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下架、销毁商标侵权产品,删除与侵权产品相关的宣传信息,并要求提供停止侵权工作方案的书面说明。陈某上述滥用商标权的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小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正常经营,也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对小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关于第三项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结合上述,“小爱同学”系小某公司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唤醒词、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名称以及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智能音箱等商品的名称。陈某授权云某公司在运动手表、闹钟、电动牙刷等商品上使用“小爱同学”商标并对外销售,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系搭载小某公司“小爱同学”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智能产品,或存在授权许可、商业联合、技术支持等特定联系,损害小某公司的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商业混淆行为。

关于第四项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指出,陈某、云某公司在网站上刊载有“小爱同学将携手智能家居和物联网领域的专业制造商,深圳市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为用户打造舒适便捷的智能生活”等信息,相关宣传信息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云某公司与小某公司存在商业联合、授权许可、技术支持等特定联系,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综上所述,两被告四项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成立,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两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及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关于两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云某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小某公司的“小爱同学”品牌,仍使用陈某授权的部分商标,对外销售使用“小爱同学”标识的商品,并通过在网站上发布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信息等,与陈某共同实施部分侵权行为。两被告应当对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关于两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两被告的被诉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首先,对于小某公司诉请判令陈某立即停止针对小某公司“小爱同学”商标实施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法院认为,考虑到被诉商标均已处于无效状态,且部分商标系陈某接到诉讼后主动注销,故被诉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再另行支持。其次,对于小某公司诉请判令陈某、云某公司停止利用“小爱同学”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为,考虑到多个网页页面均展示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信息,尚无证据表明相关商业信息均已删除,也无法排除其他方式的虚假宣传,对该项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由于本案小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陈某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法院综合考虑“小爱同学”的市场影响力和商业价值、小某公司为维权支出的费用及损失、陈某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与风险等因素,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酌定陈某的赔偿数额为1200000元,并由云某公司对陈某负担1200000元赔偿数额中的2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案件意义

本案系涉智能设备语音唤醒词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本案一审法院指出,在物联网时代,小某公司推出的智能设备唤醒词“小爱同学”经其市场投入、宣传推广,以及用户的广泛持续交互使用,已经使得“小爱同学”与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设备以及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自身建立了关联性和识别性,具有较高市场价值,为小某公司带来了独特的竞争优势,因此“小爱同学”不管是作为具有一定市场影响与知名度的唤醒词、智能交互引擎名称还是智能设备商品名称都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法院指出,从整体来看,陈某的商标抢注行为不仅涉及小某公司的产品与商标,还涉及同类经营者京东、华为等品牌商标,主观恶意明显,不仅严重损害小某公司经营利益,还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其混淆和虚假宣传行为更有损消费者权益,因此其相应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明确将智能设备唤醒词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与保护范围,对于新兴技术发展衍生的法律客体的司法保护具有示范意义。

丨一审判决书下载方式: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民初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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