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常务副会长刘承韪教授主编的《娱乐法导论》正式出版发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10

作者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比较法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文娱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比较法学、娱乐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RandleEdwardsFellow、高级访问学者。

担任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美国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国家电影智库法律专家;中国电视剧产业协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在《法学研究》等法学期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十余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转载。出版《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娱乐法律法规汇编(上下册)》《英美契约法的变迁与发展》《对价原则研究》《产权与政治》《比较法的新发展》等著作多部。参与民法典合同编(及司法解释)、《电影产业促进法》等国家立法工作,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典合同编起草小组成员。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荣获钱端升奖和霍英东奖。兼任《私法》杂志编委;《中国娱乐法评论》执行主编;《娱乐法内参》主编;《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文娱法治专栏”主持人。

著作简介:

本书从娱乐法概念、内容与体系的一般理论和电影、电视、音乐、游戏、网络视听等各个细分领域产业法的具体规范两方面展开论述。具体内容包括第一章概论、第二章电影产业法、第三章电视产业法、第四章音乐产业法、第五章游戏产业法、第六章网络视听产业法。

本书的体例和内容具有鲜明的特色,体例上坚持总体与局部相协调的原则,既考虑娱乐行业的一般性,又关照不同行业的特殊性;内容上坚持娱乐法的传统行业,把娱乐法所包含的电影、电视、音乐、游戏,进一步拓展到与娱乐产业联系紧密的网络视听产业,这是一个全新的尝试。本书内容前沿、权威、丰富、深刻,全书共60余万字,可作为法律人和娱乐界学习、研究和掌握娱乐法的重要参考著作。

目录(详细)

第一章 概论:娱乐法的概念、内容与体系

一、娱乐法的概念

(一)所谓“娱乐”

(二)娱乐法的由来与内涵

二、娱乐法的内容

(一)娱乐法三要素:人、财、物

(二)娱乐法的生命线:合同

(三)娱乐法的中国特色:管制与审查

三、娱乐法的独特法源与规范分层

(一)丰富和充实娱乐法规则,为娱乐产业提供制度支撑

(二)概括和归纳娱乐法原则,为娱乐产业提供指导纲领

(三)整理和提炼行业习惯,为娱乐产业提供软法标准

四、娱乐法的学科归类与法律属性

(一)娱乐法的学科类别

(二)法学学科与法律部门的变化与创新

(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娱乐法的实用主义品格

(四)娱乐法是娱乐产业之法

五、娱乐法的体系

六、中国娱乐法的难题与挑战

(一)如何回应IP为王的新时代?

(二)热钱资本与业绩对赌

(三)中外合拍片与国际电影合作

第二章 电影产业法

第一节 电影产业中的主体

一、制片人

(一)制片人的主要职责

(二)制片主任、制片、剧务、场务

(三)独立制片人

二、导演

(一)导演的主要职责

(二)副导演、助理导演、场记

(三)导演对电影的“终剪权”问题

三、编剧

四、演员

五、美工组

六、摄影组

七、照明组

八、剪辑师

九、录音师

第二节 电影筹备阶段的法律问题

一、电影筹备的基本概念

二、开发电影剧本

(一)电影剧本的开发类型

(二)剧本开发的法律问题

(三)编剧创作剧本的合同要点

三、组建摄制组(剧组)

(一)摄制组的组建及构成

(二)摄制组涉及的合同类型

(三)人员聘用类合同的法律要点

四、启动项目融资

(一)一般概念

(二)美国的融资模式

(三)我国的融资模式

第三节 电影摄制阶段的法律问题

一、 电影摄制阶段的基本概念

二、电影摄制的主体

(一)制片方的行业类型

(二)制片方的设立与权限

(三)摄制组的法律主体地位

三、电影摄制的“前置许可”

(一)走下历史舞台的摄制许可证制度

(二)《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制

(三)著作权层面的“摄制权”许可

四、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保护

(一)电影的作品属性及一般权属规则

(二)电影作品性的特殊之处

(三)制片者的著作权保护

(四)电影创作人员的权利保护

(五)电影演员的相关权利

(六)比较法视野下的电影作品及权利归属

第四节 电影审查制度

一、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概述

(一)我国电影审查制度变革

(二)我国的电影审查标准

二、各国(地区)分级制度介绍

(一)美国

(二)英国

(三)法国

(四)德国

(五)意大利

(六)韩国

(七)其他国家和地区

三、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事前审查

(二)事后审查

四、与电影审查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总则

(二)分则

第五节 电影发行阶段的法律问题

一、电影发行的基本概念

二、我国电影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电影发行的运作方式

(二)电影发行的主体资格要求

(三)从传统发行到数字化发行

三、进口影片发行

(一)进口影片发行的主体资格要求

(二)分账片进口发行

(三)批片进口发行

四、新兴发行方式——保底发行

(一)保底发行的含义

(二)保底发行的实践运作方式

(三)保底发行的法律风险

第六节 电影放映阶段的法律问题

一、电影放映的基本概念

二、电影院线制

(一)院线制的概念

(二)我国院线制的建立和发展

(三)电影院线的类型

三、我国电影放映的基本情况

(一)放映渠道多元化

(二)电影放映的主体资格要求

(三)我国电影票房的分账方式

四、票房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制造虚假交易

(二)虚报瞒报销售收入

(三)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七节 电影融资的法律问题

一、我国电影融资的基本模式

(一)直接投资

(二)贷款融资

(三)版权融资

(四)公开融资

(五)广告融资

(六)政府资助

(七)专项电影基金

(八)新兴融资方式

二、美国电影融资的基本模式

(一)大制片公司的融资模式

(二)独立制片公司的融资模式

第八节 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内容与解除

一、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从委托合同到混合合同

(一)演艺经纪之内涵

(二)演艺经纪合同的内容

(三)从委托合同到混合合同

二、演艺经纪合同的“任意解除”与混合合同的适法规则

(一)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权依据

(二)演艺经纪合同的“任意解除”

(三)作为混合合同的演艺经纪合同的适法规则

三、演艺经纪合同的“酌定解除”

(一)酌定解除的司法创设与考量要素

(二)酌定解除的本质:合同僵局与违约解除

(三)酌定解除的生效时点

第九节 好莱坞特殊电影机制

一、行业工会制度

(一)美国编剧工会(WGA)

(二)美国导演工会(DGA)

(三)美国影视演员协会(SAG)

(四)美国制片人工会(PGA)

(五)美国电影协会(MPAA)

二、保护作者作品权利的相关制度

(一)《视觉艺术家权利法案》(Visual Artists Rights Act of 1990)

(二)四项权利保护方式

(三)期权协议(Option Agreement)

三、酬劳条款

(一)编剧相关酬劳条款

(二)制片人相关酬劳条款

第三章 电视产业法

第一节 电视产业中的主体

一、出品人

二、制片人

三、编剧

四、导演

五、演员

六、其他从业人员

第二节 电视作品及其制作流程与形式

一、从“思想”到“表达”:电视作品概述

(一)我国电视节目的发展历程

(二)电视作品的概念

(三)电视作品的构成要件

(四)电视作品的分类

二、电视作品的创作流程

(一)先期筹备

(二)前期拍摄

(三)后期制作

三、电视作品的形式

(一)电视剧

(二)电视真人秀节目

(三)电视谈话类节目

(四)体育赛事直播节目

(五)文艺晚会节目

(六)电视新闻节目 

(七)电视购物节目

第三节 电视作品合同

一、电视作品合同概述

(一)电视作品合同的定义

(二)电视作品合同的特征

(三)签署电视作品合同的意义

二、电视作品合同的主要类型

(一)合作融资类合同

(二)人员聘用类合同(劳动合同)

(三)版权类合同

(四)场地服务和使用类合同

(五)发行放映类合同

第四节 电视作品著作权保护

一、电视作品著作权的类型

(一)复制类权利

(二)传播类权利

(三)演绎类权利

(四)娱乐产业中的其他“权利”类型

二、电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与转让

(一)一般电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与转让

(二)特殊电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与转让

(三)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的讨论

三、电视作品中著作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二)法定许可

(三)邻接权

四、电视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及救济

(一)侵害著作人身权的情形

(二)侵害著作财产权的情形

第五节 电视产业融资

一、直接投资

(一)投资于影视制作公司

(二)投资于单部影视作品

二、贷款

(一)版权抵押融资

(二)导演信用融资

三、赞助

(一)植入广告融资模式概述

(二)植入广告融资模式的市场优势分析

四、政府拨款

五、制播合作融资

(一)媒体预购融资模式

(二)电视台独播买断模式

(三)定制剧融资模式

六、版权信托融资

七、众筹融资

第六节 新技术与电视的发展和规制

一、有线电视与卫星电视

(一)有线电视法律规制

(二)卫星电视管理制度

二、点播互动条件下的电视发展与法律规制

(一)视频点播服务法律规制

(二)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相关政策

三、媒体融合背景下的电视发展与法律规制

第七节 电视监管制度

一、电视主体监管制度

(一)电视台(站)的监管

(二)电视传送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

(三)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监管

二、电视节目监管制度

(一)许可证制度

(二)内容审查制度

(三)节目调控制度

三、电视剧监管制度

(一)许可制度

(二)备案公示制度

(三)内容审查制度

(四)播出调控制度

第四章 音乐产业法

第一节 音乐产业的发展历史

一、前产业化时代

二、印刷曲谱时代

三、唱片音乐时代

四、数字音乐时代

五、网络音乐时代

第二节 音乐产业的参与主体

一、词、曲作者

二、音乐表演者

三、录音制作人员

四、 唱片公司

五、音乐版权代理公司

六、网络音乐平台

七、音乐经纪人

八、版权集体管理组织

第三节 音乐版权法

一、基本概念

(一)版权、著作权与邻接权

(二)版权与著作权

(三)邻接权

二、音乐版权的权利客体

(一)音乐作品(词、曲及编曲)

(二)录音制品

(三)表演

三、音乐版权的权利主体

(一)音乐作品作者及权利人

(二)录音制品制作者及权利人

(三)音乐作品表演者及表演者权

四、音乐版权的权利内容——法律规定与行业实践

(一)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内容

(二)邻接权

五、交易实践中的惯用权利称谓

(一)音乐作品权利的实践称谓

(二)录音制品权利的实践称谓

(三)音乐表演者权

第四节 音乐版权的产生、归属与保护期限

一、音乐版权的产生

(一)构成“作品”

(二)版权自动取得原则与著作权登记的意义

二、音乐版权的归属

(一)一般原则

(二)特殊原则

(三)行业实践中的版权归属约定

三、音乐版权的转让

四、音乐版权的保护期限

(一)一般规则

(二)音乐作品、录音制品及表演的版权保护期限

第五节 音乐版权许可

一、音乐版权许可的原则

(一)权利法定原则

(二)合同自由原则

(三)依据使用场景确定权利种类

(四)依据使用行为具体定义授权内容

(五)域外行业及法律术语与国内法律规定的转换

二、常见音乐授权许可场景

(一)录音制作、复制及发行

(二)MV制作与发行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制作与播放

(四)影视配乐

(五)广告片配乐

(六)现场商业演出

(七)实体经营场所、现场商业活动播放

(八)KTV播放

(九)网络音乐传播

(十)歌词、曲谱文本复制与发行

三、授权方式与范围

(一)授权方式

(二)授权范围

(三)授权费用的结算

四、版权集体管理

五、音乐版权许可合同的类型及撰写注意事项

(一)音乐词曲合同

(二)音乐录音合同

(三)音乐表演者及录音艺人合同

(四)360°合同

(五)授权许可合同条款的一般设置及注意事项

六、音乐作品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翻唱、采样及重混

(一)合理使用

(二)法定许可

(三)翻唱

(四)音乐“采样”与“重混”

七、国际市场下的音乐版权法律制度——以美国为例

(一)基本构造

(二)美国音乐版权的授权许可体系

(三)美国音乐版权法律制度的最新发展

(四)美国音乐版权法律制度设计的特点

第六节 音乐版权纠纷的处理

一、侵权认定

(一)未经授权许可存储、表演、播放音乐

(二)抄袭

(三)盗版

二、音乐版权独家授权许可问题

三、救济的选择

四、授权链条的确定

五、证据保全

六、如何证明作者身份

第七节 音乐现场演出

一、概述

二、内容授权及合规

三、演出的行政审批

(一)文化报批

(二)公安报批

四、演出歌曲的著作权许可

五、转播与节目制作

六、演唱会私募基金

(一)私募基金的定义

(二)演唱会私募基金的运作结构

(三)演唱会私募基金的运营现状

第八节 音乐艺人经纪与职业生涯管理

一、概述

二、经纪人

三、经纪合同的性质

四、艺人解约与合同

五、艺人肖像、名誉权

六、衍生品开发

第五章 游戏产业法

第一节 网络游戏的概念与类型

一、网络游戏的定义及类型划分

(一)网络游戏的定义

(二)网络游戏的类型划分

第二节 网络游戏的保护条件

一、网络游戏组成元素的保护

(一)游戏、角色或道具名称

(二)游戏软件

(三)游戏说明

(四)游戏对白、旁白

(五)角色设置,故事情节

(六)游戏界面、角色、道具、场景等二维或三维造型

(七)游戏地图

(八)背景音乐

(九)游戏规则

二、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保护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

(二)著作权法保护模式

第三节 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

一、网络游戏著作权的归属

二、网络游戏中的合理使用

(一)作品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

(二)对网络游戏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判断

(三)网络游戏与转换性使用

三、网络游戏侵权

(一)网络游戏侵权案件主要类型

(二)网络游戏侵权的判定

(三)民事责任

第六章 网络视听产业法

第一节 网络娱乐发展与法律保护现状

一、网络娱乐产业发展概述

二、网络娱乐法律保护现状

(一)主管机构的分工与职责

(二)业务监管实施分类准入

第二节 网络视听产业的发展与规制概述

一、我国网络视听产业的发展与规制

(一)1999-2002年:初始阶段

(二)2003-2010:强化经济性规制阶段

(三)2011-2016年,强化社会性规制阶段

(四)2017年以后:规制多元化阶段

二、美国网络视听行业的发展与规制

第三节 网络视听节目类型与监管

一、网络视听行业的主体

(一)网络视听平台

(二)监管主体

二、网络视听节目的界定

三、网络视听节目的类型

(一)时政新闻类视听节目

(二)网络剧、微电影

(三)影视剧

(四)真人秀节目

(五)专业类视听节目

(六)网络直播

(七)短视频

四、行政监管与处罚案例

(一)资质类监管

(二)内容类监管

第四节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的发展与规制

一、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发展

(一)第一阶段(2004-2005年):视听内容集成阶段

(二)第二阶段(2006-2007年):内容生产服务盈利阶段

(三)第三阶段(2008-2009年):产业政策兴起阶段

(四)第四阶段(2010-2015年):自制内容生产阶段

(五)第五阶段(2016年之后):全面自制与新趋势

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查

(一)监管的一般性要求

(二)未成年人节目管理

(三)短视频内容审查要求

(四)网络直播内容要求

三、网络视听准入及制作许可

(一)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准入

(二)特定类别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

四、网络视听产业法律规制

(一)形成符合产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二)著作权法修改对视听作品法律制度的引进

第五节 网络视听作品著作权

一、网络视听作品著作权的主体与归属

二、网络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客体与内容

三、网络视听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与救济

(一)责任主体

(二)网络传播行为

(三)司法适用

(四)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典型案例

四、网络视频创作与许可合同示范文本

(一)《小视频委托创作合同》

(二)《视频版权转让合同》

(三)《视频版权许可合同》

第六节 网络直播法

一、网络直播概述

(一)网络直播的概念

(二)网络直播的发展

(三)网络直播的类型

(四)网络直播的监管

二、网络直播的参与者

(一)参与者类型

(二)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参与者的权利义务

三、网络直播中的侵权行为

(一)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

(二)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