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楼某、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楼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
原审原告楼某系网游《梦幻西游》的游戏用户,实名注册有涉案15个游戏账号。
原审被告网易公司系网游《梦幻西游》的运营主体,《梦幻西游口袋版》为该款游戏的移动设备端版本。
原告楼某主张,被告网易公司未明确告知封禁游戏账号的具体依据和理由,未量化处罚标准,不加区分对楼某名下15个游戏账号采取处罚措施,违反了法定的明确告知程序和义务,处罚行为明显错误,其封停账号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网易公司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原告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网易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解除对楼某名下《梦幻西游》游戏账号的封停处罚措施,恢复游戏账号的全部游戏角色、道具、装备、游戏币等所有物品;若无法恢复,则按市场价折价赔偿楼某全部账号价值款项暂计35万元;2、判令网易公司赔偿因封停账号给楼某造成的精神损失3万元;3、判令网易公司赔偿因封停账号给楼某造成的律师费、交通费共计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网易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楼某的行为超过普通玩家进行游戏体验的范畴,行为具有明显的牟利性,已经违反被告制定、原告同意遵守的游戏《玩家守则》《服务条款》。因此,被告网易计算机公司认定楼某在游戏过程中利用BUG牟利,事实清楚,一审法院予以采信。经法院认定,网易公司封停楼某游戏账号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和过错,不存在侵害楼某虚拟财产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楼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焦点
综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网易公司是否有权对楼某在案涉游戏中的行为进行处罚;(二)网易公司作出的处罚是否合理。
三、裁判要点
(一)网易公司是否有权对楼某在案涉游戏中的行为进行处罚
1、楼某在案涉游戏的行为定性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楼某在参与涉案游戏和藏宝阁交易前,需要同意《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服务条款》《玩家守则》,上述协议经一审法院认定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据网易公司提交数据显示及楼某本人确认,法院指出,楼某在6个月内购买游戏角色44次、转服236次、《梦幻西游》内交易26383次、《梦幻西游口袋版》自我交易4037次、出售游戏道具635次的一系列行为已经超出普通玩家体验游戏的范畴,而是明显的利用游戏内BUG进行牟利的违规行为。二审法院对此进行确认。
2、网易公司是否可以对楼某在案涉游戏中的交易行为进行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楼某在游玩涉案游戏前,自主选择接受《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服务条款》和《玩家守则》等协议约定,自愿与网易公司建立涉案游戏服务合同关系,理应受其约束。网易公司根据《服务条款》第七条第8款约定,以游戏程序中的监测数据认定楼某存在利用游戏BUG进行多次游戏内交易行为。同时,《玩家守则》第七条第(一)项约定:“严禁直接或间接利用游戏BUG、程序漏洞等获利或扰乱游戏秩序,或者利用BUG、漏洞以达到个人目的。如果玩家有该等行为,一经查实,玩家可能会受到如下处罚措施:…… 7.封停账号;8.删除档案;9.承担法律责任。”《玩家守则》第一条第(七)项约定:“封停账号:暂停或永久终止违规玩家网易邮箱账号登录游戏的权利。”
楼某虽对网易公司提交的数据有异议,但并不否认其的确存在多次转服和游戏交易的行为,远超普通玩家进行游戏体验的范畴,属于作弊行为,具有明显的牟利性,是《服务条款》和《玩家守则》均明确禁止的违规交易行为,网易公司在发现上述行为后进行处罚,是履行游戏运营商的管理维护职责行为,有合同依据。同时,网易公司的处罚行为,从合同法角度评价,是在案涉游戏账户多次利用游戏BUG,使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依据《民法典》第562条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了与楼某之间的服务合同,于法有据。合同解除后,网易公司无需继续履行案涉网络服务合同,楼某要求网易公司解封账号理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二)网易公司作出的处罚是否合理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楼某在案涉游戏中注册了15个游戏账号,创建了242个游戏角色,在数月之内转服数百次,交易数万次,成交价总计更高达数千万,不仅背离参与游戏的目的,使自身不正当地获得优势,损害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了游戏的正常运行和系统经济的平衡,严重破坏了游戏的公平性和游戏生态。网易公司根据楼某交易行为的违规性和严重性,根据《玩家守则》规定作出封停账号的处罚,与违规交易的行为模式和危害后果相适应,体现了网易公司作为互联网平台管理者对网络空间进行治理的有效性和威慑力,具有充分合理性,并未明显不当。就楼某提出其名下不同账号持有时间和登录频率不同,不应未加区分采取同一处罚即不具有合理性的异议及相关证据,因《玩家守则》明确约定,封停账号是指停止违规玩家登录游戏的权利,即规范的是玩家行为,若只允许对同一玩家的部分账号进行处罚,则失去处罚的有效性和威慑力,故楼某的异议不成立,法院对其证据和主张不予采纳。
此外,对于楼某关于网易公司侵犯自身虚拟财产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网易公司《服务条款》第三条明确约定:“游戏道具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币、装备、武器、坐骑、宠物、召唤兽等,其所有权归网易公司所有,用户只能在合乎法律规定和游戏规则的情况下使用。”楼某自身违反了协议约定,破坏了游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要求网易公司恢复其游戏道具,于法无据。
综上,二审法院确认,网易公司根据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协议,封停楼某游戏账号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和过错,不存在侵害楼某虚拟财产的行为,楼某要求网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理据不足,一审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
四、案件意义
本案系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本案法院首先指出,根据在案的证据显示,原告作为游戏玩家,在自愿接受网易公司《用户协议》等约定的前提下,利用游戏内的BUG在短期内进行超出普通玩家的多次转服和交易行为,是明显违反《用户协议》和《玩家守则》的违规行为,在此基础上,网易公司对其进行封停账号的行为,实质上是与该特定玩家解除了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对其名下的所有账号进行封禁具有合理性。其次,根据服务条款,游戏内道具归网易公司所有,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虚拟财产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无法成立。最后,本案判决对于认定网络游戏运营过程中运营商对违规行为采取处罚措施的合理性以及网络虚拟财产归属争议具有指导意义,有助于引导玩家合理游玩游戏、杜绝违规违法行为,及时保护运营方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14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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