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杀”独创性的司法认定——以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为视角
摘 要:“剧本杀”侵权盗版行为中的独创性内容认定是决定“剧本杀”等特殊性文字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针对“剧本杀”这一新兴文娱产业,由于市场需求大正版剧本价格高昂,“洗稿”盗版侵权事件屡见不鲜,引发了一系列的“剧本杀”著作权纠纷案。因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特殊作品的定义、作品独创性等基本的版权对象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再加上法官面临“剧本杀”这一新生事物,缺乏相应的庭审实践,且“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操作难度大,导致在案件裁判中,对独创性的司法判断显得太过混乱和放纵,对最后的判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探讨“剧本杀”侵权盗版中的独创性认定问题是十分必要的。独创性内容的司法认定能够为实践中的版权纠纷案件提供帮助,同时也能根据“核心诡计”的思想与表达确定“剧本杀”剧本的版权归属,有利于打击“剧本杀”侵权盗版行为从而进一步维护“剧本杀”行业规范发展。本文基于“剧本杀”自身的特点结合已有的“剧本杀”司法实践,以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为视角来分析“剧本杀”版权独创性内容司法认定的内在逻辑,从依据、原则、标准、方法等方面对“剧本杀”原创内容的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路径进行了探讨,以期对“剧本杀”这一特殊类型的作品进行版权保护。
关键词:剧本杀;独创性;著作权;核心诡计;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作者简介:韩佳宜,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近年来,“剧本杀”因其具有推理性质的角色扮演游戏方式吸引了当代年轻人蜂拥而至,剧本文字内容的延展性和专业的服饰、图片、背景音乐构造的沉浸式环境氛围无疑是其大获成功的关键所在。然而,伴随着剧本杀热潮的兴起,关于“剧本杀”高级“换皮”、抄袭“融梗”等盗版侵权事件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是故事内容的同质化,以及剧本具有一次性使用的特征,剧本杀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剧本质量及用户体验感。“核心诡计”所代表的独创性内容则是剧本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有力证明。“核心诡计”是指一个剧本所有的独特的作案手法或新颖的推理情节,“核心诡计”的创作与创作者的思想和个人创作力息息相关。“剧本杀”作为推理游戏,剧本中的作案手法及推理情节是一部剧本受欢迎的基础,所以“套用核心诡计”是行业中不明显但大量存在的现象。但现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仅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所以“核心诡计”这类思想暂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复刻“核心诡计”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这对于司法实践中剧本杀的版权保护产生了较大的障碍。
像“剧本杀”这样的文本类作品,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传统版权法中的许多热点问题,这类作品中存在着对客观事实和主观价值的判断,因而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的一种版权纠纷案件。本文着重从司法层面探讨了“剧本杀”作品的独创性认定,以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为视角分析目前现有的“剧本杀”司法认定存在的困境,从认定理由、认定标准、认定方法等方面分析并提出“剧本杀”独创性司法认定的具体路径,以期对这类作品的版权保护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一、“剧本杀”行业版权生态亟需独创性内容司法认定
“剧本杀”产业的版权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因为目前“剧本杀”的传播媒介易被盗版,侵犯的技术含量很低,盗版的形式和渠道也较单一,盗取价格成本低促使盗版行为猖獗。即便是剧本的原作者在发现了类似的侵权行为后,因为很难以界定是否侵权导致版权维权工作困难重重[1] 。
(一)“剧本杀”独创性司法认定是打击盗版侵权的重要手段
关于“剧本杀”行业侵权常见纠纷一是“核心诡计”抄袭。对剧本杀而言,玩家最主要的乐趣就是破解作者构思设计的“核心诡计”;若玩家在之前已了解该剧本杀的“核心诡计”,则整个游戏过程便索然无味。“核心诡计”的抄袭影响了被抄袭作品权利人的权益,而独创性内容认定能够在司法实践上帮助认定“剧本杀”侵权盗版行为。如长沙鑫梦境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新罗区芬渲舒百货店著作权权属纠纷[2]一案中,主要是因为被告销售的电子版文字作品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病娇男孩的精分日记》二者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法院判定其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权利。二是“剧本杀”剧本中使用的美术、音乐作品盗用。如张墨一与陕西新月知微电子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3]一案中,原告认为在游戏的主要内容、角色、架构、观感、参与度等方面,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知识产权。由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美术作品已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法院判定被告的产品及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版权。从上述侵权主张可以看出,在“剧本杀”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认定侵权的因素关键在于“核心诡计”以及剧本建构会涉及到的具有独创性的美术、音乐元素,因此独创性内容认定是打击“剧本杀”侵权行为的重要司法手段,能够在司法实践中维护原创者版权。
(二)“剧本杀”独创性司法认定是确定剧本版权归属的必要条件
剧本杀行业中的“剧本”作者分为个人创作者和团队创作两种情形,不管是个人创作还是团队创作,通常以委托外部编剧或聘用员工的方式自行创作剧本内容。剧本杀经营者聘用员工进行创作,有可能产生剧本版权归属的争议。如在赵文迪与薛志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4]一案中,将剧本《隔世信》的著作权归属确定为个人作品而非法人作品,也是认定了剧本是发挥个人创作力创作的作品,涉及“核心诡计”的结构安排、情节处理、材料取舍等独创性内容是作者个人决定的。判断作品是否受到版权的保护,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5]尽管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未对作品的独创性作出明确的定义和判断,使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多采用的是独立创作的标准[6],在上述案件中也有所体现。如果用思想和表达二分法来说明《版权法》所受保护的对象的范围,可以说是内容和表现不可分离,创作者的思维和文字也很难分离,“剧本杀”的创意既是其核心理念,也是其核心理念的表达。[7]因而也可以说独创性内容认定是确定“剧本杀”剧本版权归属的必要条件。
(三)“剧本杀”独创性司法认定是促使行业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据不完全统计,现全国“剧本杀”门店已经超过3万家,总玩家数量超过5000万,产生的互动数值超过1.6亿。根据艾媒咨询发布的《2021年中国剧本杀行业用户研究及标杆企业案例分析报告》,2019年中国剧本杀市场规模达到了100亿元,同比增长68%,2020年市场规模增至117亿元,同比增长7%。2022年底中国剧本杀行业市场规模预计增至238亿元。[8]随着行业高速发展,“剧本杀”已然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但是根据12426版权监测中心数据显示,60多个“剧本杀”的剧本如《舍离》、《千秋赋》、《大山》等,在淘宝、拼多多、闲鱼等7个主流电商平台累计监测到疑似盗版售卖链接5418条,其中TOP10剧本共监测到疑似盗版售卖链接2442条,占比高达45.1%,盗版问题对“剧本杀”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构成了巨大的威胁[9],“剧本杀”行业面临严峻的版权侵权风险,然而现实中鲜有剧本杀版权维权案件,除了诉讼成本高、盗版打击力度弱等表层原因,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剧本杀”原创剧本的关键“核心诡计”无法被规范化保护,独创性内容无法合理认定。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中思想包括了诸如概念、操作方法、创意表达要素等方面,都是未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这些恰好是剧本杀这类特殊性文字作品版权所包含的重要内容,不同于常规的小说或影视作品,剧本杀中作案手法与思想上的创新,是“剧本杀”灵魂所在。因此合法合理地认定独创性内容认定能够为法官对实质性相似的剧本内容提供相关依据进行判断,从而推动了“剧本杀”行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剧本杀”独创性司法认定的困境
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需要涉案法官了解“剧本杀”的特点,尤其“剧本杀”作为《著作权法》中的其他类型作品,表现形式较为丰富,不同的法官对“剧本杀”的创造性认定必然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这就导致了不同法院对“剧本杀”的独创性认定标准不一、认定方法不科学,直接影响了个案中关于“剧本杀”独创性的认定。
(一)“剧本杀”独创性的认定理由形式化
“剧本杀”独创性认定不仅是事实认定问题,更是一种法律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根据“剧本杀”其中的“核心诡计”进行具体的创造性认定,并用科学的方法论证其合理性,从而实现对司法鉴定的公众认同。通过中国裁判网、法信网等途径发现可查找到的“剧本杀”著作权纠纷案件较少,笔者通过梳理发现法院在“剧本杀”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关于“剧本杀”一事的独创性认定理由僵化。对仅有的“剧本杀”著作权纠纷案梳理发现法官在审理“剧本杀”著作权纠纷案中对“剧本杀”进行独创性认定的理由过于形式化。比较典型的是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典型案例中的冯某与谭某、武汉万游引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北京久幺幺科技有限公司、郭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法官在对“剧本杀”进行独创性认定时提到了“属悬疑推理小说,故事主线、凶杀现场、作案手法基本一致”,这种形式的认定理由看似有些道理,但却缺乏实质性的证据,没有详细地描述“剧本杀”案件中涉案剧本的内容,也不能从法官的判决中判断“剧本杀”具有何种独创性,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说服力。而在长沙鑫梦境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新罗区芬渲舒百货店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中,法院主要通过对比正版与盗版二者的道具、文件等物品内容是否一致确定侵权,并未对“剧本杀”的“核心诡计”等情节进行比对,且与其他争论的焦点相比,“剧本杀”独创性的认定理由显然要少得多。本案中“剧本杀”一词的独创性认定依据与案件对象无关,缺乏合理性和客观性。
(二)“剧本杀”独创性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各法官对其独创性的含义有不同的认识,其判断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但是,有些标准显然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如马贵生律师在其公众号猩猩和狒狒中分享的剧本杀知识产权案件中,该法院认为“剧本杀基于NPC与玩家互动机制以及人物设定与主线认为下达任务推进剧情,本质是该类游戏的运行方式,属于思想领域,应在对比时剔除”。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剧本杀不仅仅文字的表达,在沉浸式剧本杀中往往涵盖了主持人的表演行为、场景设计、服化道、音乐美术作品等众多因素,这些因素又与“剧本杀”的“核心诡计”紧密联系,因此笔者认为不能仅简单将该部分内容划分为思想内容。且在关于独创性内容认定时,该法院认为“《天狼》作品剧本文字包括对主线人物进行角色设定而编写角色故事,主线支线人物内容及任务台词。《日出》作品主要包括对人物进行角色设定而编写角色故事、剧本流程以对话转开、包括场控流程”,以“具体表达层面存在实质性差异,不会给受众带来似曾相识的欣赏体验”认定不存在“剧本杀”侵权而做出了最终判决。明显该标准是一抽象化的标准,仅仅简单对比二者的剧本安排,而不对内容进行具体判断,且“似曾相识”也无法对独创性做出具体的解释和衡量,而司法关系到公平正义,法官所作裁决应当明确清晰,才能使裁判结果具有说服力。同时,这一表达也间接地反应了法庭的判决标准和法庭对“剧本杀”的独创性判决的默认,进而影响到最后的判决。
(三)“剧本杀”独创性的认定方法不合理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版权纠纷案件时,一般采取的独创性认定方法有接触+实质性相似认定方法、整体感官对比法、“抽象、过滤、对比”三步法。其中“抽象、过滤、对比”三步法需要较为复杂的操作,它要求法官具有一定的理论分析能力,并对涉案对象的具体知识有一定的了解,故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常用方法为接触+实质性相似认定方法和整体感官对比法。如在《天狼》与《日出》的“剧本杀”著作权纠纷案中,审理该案的法官在”剧本杀”独创性认定时采用了整体感官对比法,得出的结果为“不会给受众带来似曾相识的欣赏体验”。笔者认为这种整体感官比较方法在应用上有很大的缺陷。第一,整体感官对比法这种判断方式的主观性很大,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法官对“剧本杀”所展现出来的整体形象的主观感觉。第二,原被告间之前就存在合同关系且两份剧本存在相似之处,但审理法官却不排除涉案“剧本杀”二者之间存在的模仿可能性,认定涉案“剧本杀”的独创性应该是从前一部作品的表现来看后一部作品又有多少新的表达。案件的主审法官采用的是整体感官对比法,并没有筛选出《天狼》和《日出》中类似的情节,这显然不符合独创性认定是增量要素的概念[10]。综上所述,运用整体感官对比法进行“剧本杀”独创性认定虽操作简单,但存在一定缺陷。
三、“剧本杀”独创性司法认定的内在逻辑
(一)通过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来认定“剧本杀”独创性
作为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制度和原则,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基本核心是指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本身[11]。虽然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延及思想。但“剧本杀”剧本杀“核心诡计”抄袭行为的维权困境涉及到著作权领域“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理论。“剧本杀”具有悬疑推理属性,其中的“核心诡计”既可以归纳为为比较抽象的故事概括,也可以通过故事情节的具体表现方式来加以整理。所以就剧本本身而言仍然存在思想与表达的模糊分界,导致剧本包含的构思被抄袭之后难以界定是否侵权。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在内的大量裁判文书均提出了“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这一观点。
尽管法律保护的是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所反映的思想,但对于一个作品而言,其思想内容不可能脱离表达形式而独立存在。同样,“核心诡计”不可能完全脱离剧本杀作品中的表达。剧本杀的剧本中,作者会为读者或玩家留下破解“核心诡计”的线索,这些线索包括人物关系、故事发展、细节描写等。根据司法实践,故事内容、人物设置及关系、事件发生发展等,在达到一定具体程度后,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此外,足够具体的细节设计,也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司法实践中曾明确在侵权判定中,观众对作品的“相似感觉和鉴赏经验”是一个很重要的考虑因素,笔者下文提出的有关“剧本杀”独创性认定的完善路径则主要通过司法主体对思想与表达的把握来解决维护创作者的权利。
(二)通过实质性相似判断的标准来认定“剧本杀”独创性
实质相似性原则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标准,它的具体应用既包括“思维与表达”的先决性判断,也包括对实质相似的判断方法和标准的应用[12]。首先,“实质相似”的评判方法与准则对于“思想”与“表达”的区别,在剧本的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由于剧本杀游戏以一种多人互动的沉浸式模式进行,在判定两个剧本是否具有实质上的相似性时,需要将两个剧本进行比较,具体从人物的身份、人物的关系、情节的整体布局和推理等方面进行比较,才能确定为“实质上的相似”。虽然有些细节上有细微的差别,但这并不会导致故事的内在逻辑和推理发生根本上的改变,这就是所谓的“实质上的相似”。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为“接触+实质相似”,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接触”的判断相对简单,而“实质上的相似性”的判断则更为困难和复杂。
其次,在关于剔除了民间传说、历史史实等公共领域素材的“剧本杀”独创性认定时,应当注意这类题材的剧本难免会在表达方式上存在部分相似。需要审理的法官需要辨别以这类故事为基础是否设计了具体人物、构建了串联关系、进行了逻辑编排,是否能通过具体的文字、台词表达、剧情设计体现出创作者的智力活动,从而判断是否属于独创性内容。
四、“剧本杀”独创性认定的司法完善路径
我国坚持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对作品进行独创性认定,这种方法的合理性是建立在独创性需为纯粹性法律问题的基础上。因此下文将提到关于“剧本杀”独创性司法认定的依据。同时,由于作品的类型也在与时俱进,因此,对特定作品的独创性标准、认定考虑因素、认定方式等问题,都不仅用立法手段来解决。所以,应当考虑用司法手段来规范“剧本杀”的独创性认定问题,科学、合理、规范地引导法官对“剧本杀”的创造性认定。
(一)“剧本杀”独创性司法认定的依据
第一,明确“剧本杀”、“独创性”等重要概念的法律定性。从《著作权法》涉及作品的定义来看,“剧本杀”在创作中呈现出的特定规则、玩法、情节等思想与表达元素使其具有可版权性。但目前没有对“剧本杀”进行清晰的法律定性,缺乏立法的相关依据不利于“剧本杀”的版权保护。其次,独创性作为构成作品的核心要件,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没有对独创性的基本内涵做出具体规定。这就导致了法官对“剧本杀”独创性的认定无序可能导致司法混乱。因此考虑到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中列举的作品类型的定义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作了具体规定,[13]笔者建议“剧本杀”等特殊作品的定义以及“独创性”内涵可以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作具体规定,为剧本杀独创性司法认定提供立法依据。
第二,发布包括独创性内涵的司法解释。北京市高院颁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作为司法个案中提炼的裁判规则集合,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其中针对独创性的司法认定问题,首次解释了“创”的具体内涵,对“创”的界定范围也较广能涵盖“剧本杀”等特殊作品,能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剧本杀”独创性认定提供较为明确的参考。但该审理指南不具备约束力不能成为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据,因此笔者建议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剧本杀”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独创性认定相关法律问题上可以参考该指南作相关解释。
(二)“剧本杀”独创性司法认定的原则
法官在“剧本杀”独创性认定时应立坚持个案分析原则。“剧本杀”是国内新兴的娱乐行业,具有自身独特的特征,因此,在版权纠纷案件中,要以“剧本杀”的特征为依据,对其进行具体的独创性认定,以防止“剧本杀”的独创性认定理由僵化。
第一,个案分析原则要求不能机械地理解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不能把“剧本杀”中的思想简单机械地等同于内容。首先,内容的概念外延要远大于思想的外延。其次,事实表明,因为“剧本杀”的内容复杂性,一部分内容在有些情况下是受到保护的,而思想则不然。最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关乎著作权制度的合理性问题,如果对其理解存在机械的解读和适用,不利于“剧本杀”等特殊性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也无法对侵权盗版行为达到打击力度。
第二,个案分析原则要求以二分法原则为基础,综合运用其他理论。剧本中的“核心诡计”,可以归纳为一个比较抽象的情节概括,也可以通过故事情节的比较具体的表现方式来加以整理,所以,就故事情节本身来说,有一个思维和表达的界限。所以当认定作品是否侵犯他人的作品时候,要在具体不同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进行具体的分析,同时应当综合运用独创性理论、“三段论”侵权认定法、实质性相似理论和合理使用制度等理论判断是否构成侵权。[14]具体到个案中即综合运用上述理论,对作品进行公知领域的剥离,再分析作品中的人物、情节、主题等元素哪些属于独创的表达。综上,司法者对“剧本杀”独创性的认定必须抓住涉案”剧本杀”作品的特点进行独创性认定即遵循个案独断的原则。
(三)“剧本杀”独创性司法认定的标准
创立关于“剧本杀”独创性内容的审查标准。法院可以确立一个统一客观的独创性标准。在适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审理“剧本杀”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过程当中,确定独创性标准可以确保观念和表述范围的相对确定。虽然法官具有个案的自由裁量权,但在把握独创性内容认定方面,法庭采用较统一的标准确定独创性尺度,对思想与表达的区分也是起到一定的有益作用的。[15]学者王坤谈到:“独创性应分为三个层次,包括表层、中层与深层,但至少要满足中层独创性标准。”笔者赞同此观点,认为“剧本杀”的独创性标准应当参照此标准建立三个层次,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至少满足中层的”剧本杀”独创性标准。
第一,表层的“剧本杀”独创性标准要求有基本的人物及故事情节,满足基本的推理闭环这一表现形式,这是“剧本杀”独创性最低限度的要求。[16]但这种“剧本杀”独创性的要求较低,使用素材的范围较广无法精准定位独创性内容。第二,中层的“剧本杀”独创性标准要求符合多核交叉结构、平行螺旋结构、圆环结构等稳定的结构模式,出场人物有完整的故事背景、标志的性格动作、合理的行为逻辑。剧本整体完成度较高、表达内容较完整、互动属性较强,能体现出创作者所要表达的思想感情。所有推理环节环环相扣进行衔接,可以体现作者的智力创作与构思。中层的“剧本杀”独创性标准体现了学者谈论到的“智力创作投入”与“个性体现”,符合我国著作权立法精神的。因此,法官在“剧本杀”独创性认定时其涉案“剧本杀”至少满足中层次的“剧本杀”独创性标准才能成为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第三,深层次的“剧本杀”独创性标准,要求“剧本杀”的的剧本与表演之间形成声与形的艺术配合。具备故事的可延展性与人物塑造的立体性符合影视化改编标准,能诞生产业链成熟化的剧本杀IP。这种深层次“剧本杀”的标准,仅适用于特定类型的“剧本杀”,法官在判定“剧本杀”的独创性时,也要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四)“剧本杀”独创性司法认定的方法
通过上文可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剧本杀”版权纠纷的独创性认定多为整体式感官比较,主要是由法官的主观感觉来进行实质性的比较,以观察“剧本杀”是否形成新的独创的表现形式。这一做法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因此,本文提出了“抽象、过滤、对比”三个步骤来判定“剧本杀”的独创性,这是一种难度较大、步骤较多、但又很合理、科学的方法,本文建议法官采用“抽象、过滤、对比”三步法来判定“剧本杀”独创性,从而提高“剧本杀”案件的公平性和说服力。
该方法包括了三个操作步骤,即抽象、过滤、对比。首先,明确涉案“剧本杀”的整个组成部分,除了文字剧本是否还包括场景音乐、美术作品、服化道等其他组成部分。[17]其次对“剧本杀”的故事情节进行抽象操作,抽象的过程是将“剧本杀”所表达的主题思想从“核心诡计”的推理过程中提取出来。然后,将“剧本杀”不受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过滤出去,包括了公共领域的素材以及合理改编的部分。最后对“剧本杀”的表演、推理两部分进行对比,看看两者之间有没有共同点,有没有在前“剧本杀”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新表现。与整体感官对比法相比,这种方法具有明显的客观性,更符合“剧本杀”的独创性认定。
参考文献:
[1] 朱丽娜. “剧本杀”版权保护法律边界在哪儿[N].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21-10-14(005).
[2] 参见(2021)湘0103民初11890号民事判决书。
[3] 参见(2020)陕01知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
[4] 参见(2020)吉01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
[5] 孟祥娟.卡通角色的可版权性及独创性判断——评“火柴棍小人”著作权侵权案[J].电子知识产权,2008(01):47-50.
[6] 姜颖.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J].知识产权,2004(03):8-15.
[7] 李雨峰.版权制度的困境[J].比较法研究,2006(03):99-106.
[8] 参见艾媒网,“艾媒咨询|2021年中国剧本杀行业用户研究及标杆企业案例分析报告”,https://www.iimedia.cn/c400/81431.html.
[9] 参见法制网,“剧本杀版权亟待有力保护”,http://www.legaldaily.com.cn/commentary/content/2021-10/13/content_8610030.htm.
[10] 王坤.论作品独创性——以对作品概念的科学建构为分析起点[J].知识产权.2016(4):5-22.
[11] 薛佳琳.数字时代我国短视频分享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研究[J].出版与印刷,2021(05):25-32.
[12] 张莹. 论实质性相似规则在著作权侵权中的适用[D].上海交通大学,2017.
[13] 石宏.《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J].知识产权,2021(02):3-17.
[14] 崔志华. 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8.
[15] 赵师斌. 著作权法上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16] 张嘉荣.知识产权视角下的民间文学艺术——概念重构与保护范围界定[J].法制与社会,2016(08):58-61+64.
[17] 雷静. 短视频独创性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