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经典IP开发相关法律问题——以同人小说、游戏、影视三个角度切入
最近笔者忙里偷闲看了最新版的《天龙八部》电视剧,这部新版《天龙八部》由中央电视台、畅游天下、企鹅影视、新丽电视出品,新丽电视、润视荣光影视承制,根据“中国武侠小说宗师”金庸同名小说改编,由于荣光执导,杨祐宁、文咏珊、白澍、张天阳领衔主演,于8月14日播出,9月3日终于迎来大结局。
虽然该剧目前网络上恶评如潮,豆瓣评分也给出了仅仅3.6分的评分,但是不妨碍热度一路攀升。8月14日,新版《天龙八部》央八首播收视夺冠,8月18日在腾讯视频播放量破1亿,新版《天龙八部》已经斩获5天的播放量日冠,由此可见金庸的影响力。
金庸作品的IP价值作为武侠文化的标志性符号,承载了我们的青春记忆同时蕴含了丰富的可挖掘的文化资源,也创造了不菲的商业价值,因此历来是侵权的重灾区,本文就从小说、游戏和影视剧三个角度共同来谈一下金庸IP开发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问题。
一、金庸小说——同人小说的法律边界问题
1.早年续写《倚天屠龙记》引发的争议
同人小说不是法律上的概念,通俗而言是指利用原有的小说、漫画、动画、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的作品。同人小说的作者通常原作的铁杆粉丝,在读完原作后意犹未尽,进行改写、续写或利用原作的元素创作全新的故事。
笔者作为金庸铁粉,就记忆而言,笔者印象中最早引发金庸同人文争议的可能是续写《倚天屠龙记》——以《九阴九阳》为代表的同人文。该部作品续写了《倚天屠龙记》,讲述了张无忌和赵敏周芷若之后几十年发生的故事,而主角则是大理段氏的后人段子羽。
有一说一,这个作者有一定文学和历史功底,而且对于金庸先生的风格和笔法吃得很透,因此相比其他的很多粗制滥造的金庸同人小说,该部小说还算中规中矩。但是作为金庸爱好者的笔者还是看了一小半就弃置,而且打了差评,究其原因终究在于他毕竟不是金庸,他个人对于倚天屠龙记描绘出来的金庸江湖的理解显然有点肤浅,他笔下的主角段子羽性格狂放然杀气太重,道义感略显淡薄,与金老各部小说中主人公的一贯形象不符,显然不是金庸笔下所期待的明教以及他构建的江湖应有的样子。
金庸本人其实对于这些事情也是相当反感的,他自己在三联版的金庸作品集的序言部分曾经写到:不付版税,还在其次。许多版本粗制滥造,错讹百出。还有人借用“金庸”之名,撰写及出版武侠小说。写得好的,我不敢掠美;至于充满无聊打斗、色情描写之作,可不免令人不快了。也有些出版社翻印香港、台湾其他作家的作品而用我笔名出版发行。我收到过无数读者的来信揭露,大表愤慨。相信“三联版”普遍发行之后,可以制止这种种不讲道义的行为。侠义小说的主旨是要讲是非、讲道义,可不能太过分吧。
2.金庸与江南案(【2016】粤0106民初12068号)概述——理清同人文的法律边界
金庸尽管对于很多盗用他的名字或者随意使用他小说人物创作作品的行为十分愤慨,但是金庸对于小说的维权一直不太热衷,一方面这些作者虽然水平有限,但是大多确实是金庸粉丝,对于金老爷子有着崇高的敬意,十分喜欢他的作品,因此才会斗胆续写或者另辟蹊径创作,因此金老爷子觉得他们中的有些人精神可嘉,放弃了维权的念头;另一方面,也与那些粗制滥造的小说实在不值得也不配与金老爷子的作品相提并论,并没有获得多少商业收益。
但是到2016年,金庸终于拿起了法律的武器,谁曾想他的炮火没有对准那些武侠同人文,对准的居然是江南的《此间的少年》。
熟悉的朋友都知道该部作品是青春校园爱情小说,与武侠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只是借用了金庸小说的人物名称和人物关系,本身与金庸作品并无太大关系。但是由于作者因为此书声名鹊起,该作品也大卖,这一次,金庸老爷子决定维权了,这个案件是知识产权领域纠纷的一个里程碑的案件,该案件为同人小说以及文学作品中人物的法律框架给予了一定的启迪意义,值得探讨。
2016年10月11日,著名武侠小说大家金庸(本名查良镛)一纸状书将内地幻想文学代表人物、畅销书作家江南(本名杨治)起诉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并公开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原告金庸主张认为:
小说《此间的少年》描写的人物名称均来源于其创作的《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耳熟能详的作品,其中的人物间相互关系、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原告上述作品已构成知识产权法范畴下的实质性相似,作者杨治未经原告许可,大量使用金庸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创作小说《此间的少年》并出版发行,严重侵害了其著作权。
此外,金庸作品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杨治通过盗用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取巨额利润,妨碍了原告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江南则辩称:
被控侵权作品中的绝大部分人物形象和人物关系,与原告作品即使在抽象的思想层面上也不近似,个别相似之处也只是停留在最抽象的基本人物特征和人物关系。
被控侵权作品对于原告作品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故事情节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并不存在假借原告之名,误导消费者,进行“搭便车”的恶意,小说的写作和出版行为使用了其他作品的元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被控侵权作品对于原告作品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元素的使用属于古往今来常见的创作手法和模式,被控侵权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并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不违反商业道德。
2018年8月16日,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基本没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体情节,是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且存在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缺失,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相应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因此,《此间的少年》并未侵害金庸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但金庸作品及作品元素凝结了其高度的智力劳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虽然杨治创作《此间的少年》时仅发表于网络供网友免费阅读,但在吸引更多网友的关注后即出版发行以获得版税等收益,其行为已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故杨治在图书出版、策划发行领域包括图书销量、市场份额、衍生品开发等方面与金庸均存在竞争关系,双方的行为应当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治及其余各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由杨治赔偿原告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
3.该案的里程碑意义——同人文的法律边界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作为智力成果,首要显著的特征是具有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独立完成的成果。《此间的少年》一案中,就人物而言,单独的人物名称,或仅具有简单性格与人际关系的人物,显然不能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天河区法院也支持了这一观点,他们认为江南只是参考了部分,借鉴了部分,创作出来的全新作品的人物已经与金庸的人物存在较大的区别,有了自身的显著性特征。
尽管本案法院认为不存在侵权行为,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关于人物是否构成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作品,依然不可一概而论,著作权法保护的并不是单调的人物名称,而是立体、丰满的人物角色。只要其引用的包括人物关系、情节等在内的细节足以使受众脑海中浮现出原作品特定人物的丰富独创表达时,就进入了原作品著作权的禁止范围之内。
该案算是第一次为同人作品在法律上有了审判的标准,可以大体上得出结论,使用原作品元素进行再创作或续写,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一是被使用的原作品元素是否构成高度的独创性程度,如果是历史存在的人物以及有迹可循的历史事迹,那么被保护的程度就会相对低很多;
二是看使用的原作品元素是否是原作品的核心要素,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是看同人文的使用程度,如果较少了使用原作品痕迹,并有较多新创作和独创表达的,一般很难被认定为构成侵权。
根据前文可知仅是借用原著小说人物、地点名称,在情节上没有近似性的同人小说一般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一旦因此获利,盈利巨大,则损害了原作者的经济权益,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存在不正当竞争,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二、金庸IP游戏开发法律问题
1.金庸类游戏概述
金庸小说改编的游戏过于繁多,笔者也玩过不少,笔者印象比较深刻的金庸单机版RPG游戏应该是台湾的昱泉国际公司开发的《笑傲江湖》《神雕侠侣》以及后来智冠公司开发的《真倚天屠龙记》。这三款游戏最大的特点就是忠于原著,玩家可以扮演金庸笔下的大侠们,沿着书中的脉络转换成的游戏剧情体会着当大侠的感觉,而游戏公司也将金庸先生笔下的江湖通过电脑技术再现了出来,同时结合小说中的武学体系开发出来了一整套成熟的打斗模式操作系统,在剧情脉络以及可玩性方面都有重大可圈可点之处。
进入千禧年之后,越来越多的网游也改编自金庸作品,2013年左右,金庸的14部武侠作品都分别授权给了完美世界和畅游两家大公司,相应的如《神雕侠侣》《笑傲江湖》《天龙八部》等IP游戏也作为这两家的成功产品,进一步让金庸游戏成为了网游中的不可忽视的中坚力量,进一步将金庸武侠发扬光大。
2、“金庸游戏维权第一案”——《全民武侠》案(【2015】海民【知】初字第7452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1619号)
完美世界和畅游在取得金庸作品移动游戏改编权的同时,也在金老爷子的要求之下,承担起打击侵犯手游市场的著作权行为的责任。据说,金庸先生的授权合同的附件中是明确将“打击侵权”的追诉权利授予畅游和完美世界,并要求两家公司承担在中国大陆打击移动游戏侵权行为的责任。
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即搜狐畅游,以下简称畅游公司)是中国领先的在线游戏开发和运营商,2013年经著名作家金庸授权,该公司取得了《天龙八部》《鹿鼎记》《书剑恩仇录》等十余部作品的独家改编权,依照作品原著情节、人物名称、武功或装备名称,开发移动端游戏软件。同时经金庸先生授权,畅游公司有权以自身名义对第三方实施涉及侵害金庸先生上述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追诉及请求赔偿。
但是,被告北京奇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游公司)和北京炫游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游公司)未经畅游公司或金庸先生的许可,其移动端游戏《全民武侠》中存在大量依照上述金庸作品原著情节、人物名称、武功名称或装备名称为蓝本的内容,系明显利用金庸作品内容进行改编的移动端游戏软件。因其使用的金庸作品内容落入畅游公司所获独家授权范围内,所以奇游公司和炫游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畅游公司获得的金庸作品游戏改编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奇游公司和炫游公司通过此种不正当方式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诉请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畅游公司对比表中的装备、武功、情节,均具较高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至于对比表中的人物,仅就其姓名的独创性而言,或有争议。但是,上述人物在涉案武侠小说中被金庸赋予了特定性格,带入了特定故事情节,融入了特定人物关系,因此产生了独创性,《全民武侠》游戏对相应人物的使用,也包含了对人物性格、故事情节、人物关系的使用,属于对金庸作品的使用。
《全民武侠》游戏使用与涉案11部小说相同或相似的装备、武功、人物、情节,数量较大,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对涉案11部小说内容的改编。奇游公司是《全民武侠》游戏的开发者,其使用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侵犯了畅游公司对涉案11部作品享有的独家移动端游戏软件改编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考虑到涉案11部作品均为脍炙人口的经典武侠小说,畅游公司为取得权利支付了2000万元版权费,游戏行业利润率通常较高,《全民武侠》游戏上线时间较长,在业内也具有一定影响,被告侵权行为势必给畅游公司运营的《天龙八部》等游戏造成较大冲击。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认为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明显超过50万元,本案适用法定赔偿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故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和在案证据,在法定赔偿限额之上酌定被告赔偿数额为150万元。
3、金庸游戏维权第一案影响分析
该案其实为游戏侵犯小说著作权的判决提供了一个判断标准,一般情况下,单纯使用人物名字并不构成侵权,因为单个人物名字毕竟还不能完全和金庸小说的内容直接准确联系起来,这个和之前写的同人小说侵权判断标准类似,但是鉴于金庸先生作品的高深影响力,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使用金庸先生小说中的人物名称或形象,并且组合使用,足以使人误认为与金庸先生的小说构成某种联系,显然已经构成侵权。
同时从本案判决结果看,本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明显高于一般的侵犯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应根据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次判决结果显然超出原有范畴,而且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论证说理,这足以显示出国家对于新兴文化产业的重视以及版权保护的重视力度。
该案件誉为“金庸游戏维权第一案”,取得了针对未授权擅自使用金庸作品人物情节等盗版战役的里程碑胜利,业界也称之为“金庸版权保卫战”,自此之后直至2014年,已经有超过一百款有侵权金庸作品嫌疑的游戏做出修改或下架。
三、金庸影视——关于改编权的法律问题
众所周知,金庸的作品已经在各个年代被拍摄成了无数影视作品,影响力极其广阔。金庸本人对于其作品的影视剧化也有着较高的要求,一般情况下,金老爷子授权给影视剧从业者的同时,也会对改编者提出一定要求,即在保留原著的框架精髓的基础上,要体现出时代特点和剧情的特色点,同时不能歪曲,篡改。
虽然金庸武侠小说改编的影视剧层出不穷,有一些是按照原著一字一话的死抠照搬,也有一些做了适当改编,还有一些做了大胆的巨大改动,但是无一例外都会引发一波波的影迷、书迷的口水战。实际上,只要是文学作品进行拍摄,势必会进行必要的改动,改编权这一问题就浮出了水面。
1、《东邪西毒》与金庸《射雕英雄传》
众所周知,《射雕英雄传》是金庸创作的长篇武侠小说,本文着重说一下王家卫的这部《东邪西毒》。该部电影大牌云集,由张国荣、林青霞、梁家辉、张曼玉、梁朝伟、刘嘉玲、张学友、杨采妮等人主演,于1994年9月17日中国香港上映。准确来说,这部电影是《射雕英雄传》的前传,讲述的是射雕中已成为武学传奇宗师的大人物年轻时候的故事。
这部电影似乎可以被誉为“同人小说”的鼻祖,因为看完这部电影的朋友可能都会觉得,这部电影和原著《射雕英雄传》有相关性的,可能只剩下黄药师、欧阳锋、洪七公这些人名以及相应的人物关系了。其实想想也可以理解,拍摄文艺片见长的王家卫怎么可能拍出我们印象中的那种武侠片呢。这部《东邪西毒》其实是电影大师将武侠大师与文艺大师无缝拼接,最终呈现给观众了一个不一样的金庸作品。
2、影视改编权的边界
《东邪西毒》被称为华语武侠电影的另类高峰,虽然该部电影的改编非常大胆,但是这种巧妙而又颇具黑色幽默的情节把传统意义的武侠电影进行了颠覆,并不妨碍这部电影成为了永恒的经典。
王家卫借用了金庸却创造了一个彻底另类的与观众心目中的武侠世界完全不一样的江湖。但是据说金庸对此种改编其实是非常不满的,他曾说过这样一段话,“把我的小说胡言乱改,我非常生气……孩子不好,帮我教教可以,但不能生了孩子说是金庸的孩子。”但是该等不符合原著作者心意的改编是否可以用法律规制,这是另一回事了。
改编权,又称演绎权,是著作权财产权,是指改编作品的权利,即改变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是指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再现作品的创作活动。改编应该是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不是简单的重复原作品的内容,而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达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创作目的。
改编权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改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改变作品原来类型而改编作品,如将长篇著作缩写为简本;二是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编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
改编者对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
至于《东邪西毒》对于金庸作品的这种改编是否合理成功呢?这个似乎就很难理清楚了,单说法律层面,其实争议也不小,因为金庸并没有因此追究过王家卫的任何法律责任,我们也希望两位大师可以和平共处,也就不讨论孰是孰非的问题了。实际上,每次一有这种文学作品改编的影视作品出现,关于合理改编的争论就一直没有消停过,因为法律中规定的“必要的改动”其实很难准确界定,改编者其实是一个带着镣铐跳舞的舞者,在一定范围内发挥最大的能量去创作,但是由于每个人对作品内涵的理解不同,这种理解差异下的改编作品,很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关于改编权,有一个经典的案例,张牧野与九层妖塔案(【2016】京0102民初83号),限于篇幅,本文不做展开讨论,我们只看判决书关于论述改编构成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的说理部分:
“即便把盗墓及风水等相关因素以审查为由予以改动,也应当尽可能的采取尽量不远离原著的方式,而不是任意改动。将涉案小说主人公的身份从盗墓者改成外星人后裔并具有超能力,这一点与原著内容相差太远,因此不属于必要的改动,涉案电影中把外星文明直接作为整体背景设定,并将男女主人公都设定为拥有一定特异功能的外星人后裔,严重违背了作者在原作品中的基础设定,实质上改变了作者在原作中的思想观点,对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观点和情感做了本质上的改变,构成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改编真的过于离谱,确实存在侵犯权利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可能性。
后记
金庸的武侠江湖IP是我们情怀的延续,我们都希望在辛苦的工作之余可以有一个窗口让我们逃离,可以暂时进入我们儿时梦想的那个江湖世界徜徉。金庸为我们创作了一个武侠江湖,给我们的青春带来了无数美好回忆,但是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确实需要准确把握,值得我们法律从业者和泛娱乐行业的从业者更深入地探讨和研究,这方面我们需要共同进步,是尊重金庸以及向青春致敬的最好方式。
参考文献
1.《金庸起诉江南<此间的少年>获赔188万,同人作品商业化就此止步?》文娱商业观察
2. 白伟 《合理使用制度中转换性使用的理解与适用 ——基于金庸诉江南<此间少年>著作权侵权案的评论》
3.《金庸作品侵权案判决 游戏产权保护成为重点》2015-08-17 中国新闻网
4. 马晓 娱乐资本论 《“死了就随便用?”养活了几百款游戏的金庸,不该被如此对待!》
5. 人民网 《金庸的“执着”和游戏侵权的界定》2014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