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正宁
李正宁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1、您为什么选择了娱乐法行业?您成为娱乐法律师的契机是什么?
我从事娱乐法业务其实有点偶然中的必然,是娱乐法业务选择了我。 我以前在另一家律师事务所从事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法律业务,做的还不错,但时间长了就妄想做点更有挑战、不那么固定套路的业务,于是在2009年底加入了浩天信和的知识产权部。 当时国内娱乐法业务的概念还不流行,整个文娱行业也没有现在那么丰富成熟的交易类型,但浩天基于知识产权法律的传统优势有非常多的文化界知名客户,这些客户也有越来越多在维权和争议解决以外的创业、项目投资、融资、规范治理等方面的需求,于是马晓刚律师组织团队讨论决定将我们的业务定位于文化、娱乐、传媒行业的全方位法律服务。 由于我以前在基础设施等成熟行业的投融资领域学到了比较多的经验,把那些行业在商业交易方面的成熟套路、融资模式、业务模式和思维模式灵活运用到了文旅项目、影视项目、艺人合作中,得到了同事们和客户们的支持,接触到了一些较早的知名项目、案件的机会。 在这里还是要再感谢一下老东家和浩天的师长、同事们以及那些客户们给予我的教导、支持、包容与厚爱。
2、娱乐法律师的工作内容通常包括哪些?是否有细分不同的类别?
文娱行业发展越来越成熟、分工也越来越细。 从客户类型包括内容生产企业、传统传播机构、新媒体、艺人及内容生产从业者、经纪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企业、周边衍生行业等,从律师业务类型的角度涵盖人格权业务、公司法业务、投资法业务、金融、外汇、知识产权、商事交易、合同、合规、争议解决等等,覆盖面还是比较大的,但以人格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例如数据的权利保护与使用为核心。
3、在您看来,成为娱乐法律师的必备条件是什么?娱乐法律师是否必须了解娱乐行业的规则和运作模式?
我个人不希望年轻律师们给自己贴上一个“娱乐法律师”的标签,这样会让自己不自觉产生思维定式或业务定式。 娱乐法律师是经常活跃于文化娱乐行业法律事务中的律师,应当注意文化娱乐行业的特点。 这个行业的人都很聪明,视野很开阔,业务接口多、想法很前沿,律师不单需要了解这个行业的规则、运作模式,还需要理解行业特有的术语、行话,并有能力迅速理解客户的业务创新、并将其进行法律结构完成法律业务创新。 因此除了律师行业分工需要的“专业化”,对于律师法律知识的广度与深度也有很高的要求,否则律师视野和思维受限会影响到对客户商业安排的理解以及服务效率,同时还要求律师对一切新事物保留好奇心。 简而言之,我喜欢“敏而好学”的律师,其中的“敏”不单单是天资聪明,很大程度上其实来源于知识储备和阅读量,广博的知识储备才能让律师第一时间找到最关键的那一点;而“好学”的要求也很高,需要律师有坚韧的精神,在被日常工作打磨之余还能坚持学习、接触新事物新业态、主动琢磨其中的法律问题。 我们团队每周都坚持开一次分享会,在保护客户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分享各自一周来的得、失、困惑,或者分享各自对某一行业现象、问题的思考与解析,对小伙伴们而言学习压力还是比较大的。
4、您从业多年以来,在诉讼(仲裁)领域有诸多成绩。有哪些关于诉讼(仲裁)的经验可以分享?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细节、细节、细节。争议解决程序中,个人的经验是一定要重视事实的细节、法律的细节。
例如在一个涉外艺人经纪合约相关的系列案件中,我们仅就争议解决条款就分解出了数个法律问题:涉外仲裁条款的法律适用、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条款无效认定的报核程序、仲裁条款无效时诉讼排他管辖条款的法律适用、诉讼排他管辖条款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官好评。 在一个涉外赛事节目网络盗播案件中,我们对于赛事节目的制作过程、传播过程进行了详细研究,审理过程中请了专家辅助人进行说明,代理意见中也从作品的定义、独创性的定义、类电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定义、国际公约下相关定义、节目制作过程与各定义要素的相符性等多方面阐述权利性质问题,从两被告发布的软件注册协议、网站联络信息与招聘信息、境外招股书信息等方面论述连带责任问题,最终案件历时六年,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连带责任的观点,二审法院就权利法律性质问题的最终观点则与我方一审观点一致。 而在另一些与支付争议有关的案件中,我们基本能够做到对双方提出的每一个数字来源都了然于胸、对答如流并能够指出相应依据,使案件事实清晰呈现,也都得到了很好的结果。
5、随着影视行业的高速发展,相关风险也不断提升,娱乐法律师除了在问题发生后通过诉讼、仲裁、谈判发挥作用外,是否可能通过非诉的形式,提前深入介入影视项目,降低项目的法律风险?
非诉服务是必不可少的。 我经常用医生的工作对比律师的工作,药医不死病,律师也不是法师,可以做到药到病除起死回生和黑白颠倒,事情的结果必须遵守既有的规则。 律师对当事人的最大价值其实不是争议解决,而是努力减少争议。争议解决是外科手术,总会伤筋动骨,患者对手术结果满意只是与最坏结果对照产生的庆幸心理所致,而非诉法律服务则是防患于未然,是扁鹊与蔡桓公的初见,当事人对非诉业务的付费投入产出比其实远远高于手术费和买保险。
在影视行业,除了常见的合同审查、谈判外,对交易模式的结构设计越来越多,也能节省大量后期成本;此外,对交易对手的尽职调查和对知识产权权利链的尽职调查也是非常重要而又容易被忽视的一环,不出事则已,一出事就是大事。 我又想到以前做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时候,项目投资额是几亿、几十亿元,项目单位往往要花费数百万、数千万元的前期经费确保项目和交易安全,而国内单个影视项目的投资逐渐也上亿了,但对于项目中法务、财务、合规等安全性投入还没跟上来,足额投保的都不多。 但能够看到很多企业特别是智力密集型、高科技企业已经越来越重视这一块的投入,将非诉讼业务律师费作为业务研发经费的一部分。
6、在您看来,娱乐法领域今后的发展趋势是如何的?
我认为从行业实践的角度,企业会越来越重视这个领域核心资产即智力成果的争夺和保护,随之而来的是经营者集中和市场垄断问题,伴随的则是依赖于新技术和新业态的新创公司对以往那些食物链顶端巨无霸的挑战,而对于新技术下商业模式和内容传播的监管也将逐渐加强。 而从法律实践的角度,随着“娱乐法”概念的降温和典型法律产品的普及,法律从业者的分工将会形成,公司法务团队将逐渐加强对于合同管理和常见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外部律师也将出现传统业务律师和新法律业务律师的分流。 在制式合同和传统业务方面,外部律师将成为公司法律团队繁忙时的补充,传统律师将为较低的律师费争得头破血流,而基础雄厚、研发能力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团队则将为头部客户的新业务和丰厚律师费展开激烈竞争。 同时,知识产权商业化、资本化,无形资产有形化、工业化也将为娱乐行业带来新的空间,为娱乐法律师带来新的挑战。
李正宁简介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业务范围
TMT |影视文化|知识产权
工作经历
2004-2009 |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 律师
2009至今 |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 合伙人
教育背景
1998-2002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 法学学士
2002-2005 |外交学院国际法专业 | 法学硕士
个人荣誉
2009-2010 | 北京市优秀青年律师 | 北京市律师协会
2011-2012 | 北京市朝阳区优秀青年人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12 | 中国地区并购领域“领先从业者” | “Experts Guide”
2014 | 2015 |中国地区TMT行业领先律师 | “Chambers Asia Pacific”
2015 | 北京市朝阳区国际高端商务人才 | 北京市朝阳区政府
2016 | 亚太地区IT, 电信及传媒领域推荐律师| “Asialaw Leading Lawyers”
2016 | 中国地区TMT领域领先律师 | “Legal 500”
2017 | 亚太地区IT, 电信及传媒领域推荐律师| “Asialaw Leading Lawyers”
2017 | 亚太地区项目和基础设施领域推荐律师| “Asialaw Leading Lawyers”
2018 | 亚太地区IT, 电信及传媒领域推荐律师| “Asialaw Leading Lawyers”
2019 | 全国十五佳知识产权诉讼(著作权)律师团队 | 知产宝、知产力
2019 | 中国电子竞技律师推荐榜10强 | Legal Band
2019 | 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全国律师协会涉外领军律师人才
2020 | 中国地区媒体娱乐行业领先律师 | “Chambers Asia Pacific”
2020 | 中国地区媒体法律推荐律师 | “Media Law International”
业务经历
曾代表境外投资人、中国投资者和项目公司参与多家跨国公司及境内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外的多个投资和融资项目,并在文化、影视、娱乐、互联网和相关领域的投资、运营、融资、重组、并购等商业交易、合规管理和相关的争议解决向客户提供建议。李正宁律师曾长期为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NBA、ESPN、SIG、上影寰亚、骋亚影视、鲜花盛开、电影工作室(香港)有限公司、发行工作室(香港)有限公司、双喜影业、极光影业、印象创新、二六三网络通信、海航文旅产业基金等国内外企业提供中国境内业务日常运营及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顾问服务,并曾为美国罗素兄弟、吴亦凡、黄子韬、陈思诚、徐静蕾、王珞丹、林海等艺术家和《唐人街探案》系列、《天火》、《绑架者》、“印象”系列等数十部影视剧集、文旅项目提供过法律服务。
学术成果
- 2010年| 《浅议体育赛事节目的可版权性》|《中国版权》杂志
- 2012年| 《体育赛事节目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法规司课题
- 2013年|《体育赛事节目法律保护思考》“第三届中国律师版权实务论坛十佳论文一等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 2014年| Content censoring, Innovation and Concentration of Undertakings | Media Law International
- 2014年| 《非洲一体化对企业营商环境的影响——从国际法的视角思考》| 世界知识出版社 (外交部课题《中国与非洲新型伙伴关系》论文集)
学术组织及社会兼职
中国国际法学会 会员
上海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AIPPI) 会员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校外导师
北京市娱乐法学会合规法律业务委员会 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文化、旅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商会)海南调解中心 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