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短视频平台重要法律问题和合规体系
导读:短视频已经成为抢占用户消费时长,用户获取资讯、娱乐的重要方式,无论是短视频平台、网页浏览器还是网络资讯平台,都会或多或少通过短视频来吸引用户,抢占用户消费时长,搭建一个短视频平台,连接创作者和消费者,创造各种商业模式和变现机会,短视频已经有了成熟的商业模式。了解短视频平台所面临的重要法律问题和合规体系,一方面对于初创准备搭建短视频平台的公司可以提供合规性的借鉴,另一方面,对于成熟的短视频平台,将合规体系化的相关思路应用于短视频产业链的全流程,从而提供短视频平台的法务人员实现全方位的合法合规体系化的把控的思路和方法。
一、短视频行业的生态、业务模式及合规概览
要了解短视频平台的合法合规的体系如何搭建,包含哪些要重点关注的问题,首先要先了解短视频的行业,商业模式和业务逻辑。
以下表格和图表有助于读者了解互联网视频平台(长视频、中短视频、短视频)等平台的特点,行业竞争格局、商业模式等:
在短视频的产业链中,行业的上游是内容创作者;此部分是内容生产的核心,短视频平台是产业链的核心,通过平台和产品连接了内容创作者、消费者,实现短视频内容在平台内和平台外的分发
短视频业务的核心主要有三:
1.内容创作层面&内容引入层面的问题: 包含(A)UP主、机构媒体、KOL、明星、MCN等的入驻和引入、创作者运营、达人运营(粉丝与达人的互动、点赞、关注、涨粉等)、创作激励机制、平台任务和商业回报等问题;(B)对创作出的内容进行运营:优质内容的算法分发、长尾内容的分发等;头部内容和长尾内容的分发;
内容层面涉及的合规问题和风险主要有:(1)内容资质合规;(2)创作者入驻的合规;(3)账号管理合规;(4)内容本身的合规风险(粗口、低俗、色情、涉政、涉毒等违法违规内容);(5)内容侵权相关风险(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侵犯人格权和其他民事权利等。(6)数据爬取的风险;(7)刷量风险;(8)内容版权许可等问题。
2.产品层面的问题:包含:(A)对创作者的产品:如创作工具、剪辑工具、特效工具;内容管理工具;粉丝管理工具、数据监测工具;收入结算工具等;(B)对C端用户的产品:如针对用户需求(社交、娱乐、信息分享)等设计的产品,如关注、点赞、私聊、群、信息流推送、千人千面等产品,以体现传播媒介和内容分发的便捷性、有效性和算法的先进性。 (C)涉及中台能力的产品:如搜索、算法、媒资标签、分类、内容安全审核产品、质检产品,原创内容识别、内容去重、投诉举报、申诉等产品通路;本平台和其他平台的电商带货、引流等;广告产品等。
产品层面涉及的主要合规问题有:(1)数据合规;如使用用户的个人数据(如地理位置数据、观看偏好数据)对内容进行个性化推荐和广告推荐;(2)产品合规:产品按监管合规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实现(如将实名注册、实名认证、内容过滤机制、内容审核机制、投诉、举报等通道、青少年模式等安排在产品中,以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要求)。平台的产品工具是否包含明显帮助侵权的产品工具。(3)平台资质合规:平台从事相关垂类或全品类的短视频、社交、新闻资讯等信息分享活动,平台自身是否有相关资质;(4)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下线的产品设计、流程机制等问题。
3.商业模式、盈利模式层面的问题: 短视频平台主要变现模式有 Feed流广告、个性化广告、商单任务、电商带货、营销推广、打赏等。
商业模式层面涉及的主要合规问题有:(1)广告合规:(2)电商带货过程中的合规问题;(3)打赏过程中的虚拟币提现、未成年人充值退款等相关的合规问题。(4)运营活动过程中的合规,商单任务、有奖竞猜、打赏和投票、打榜等环节的合法合规问题。
二、短视频业务的相关资质要求
1、监管主体:
短视频的监管主体主要有网信办、广电总局和文化部门。
2、资质问题:
短视频平台一般的资质许可证需要有:(1)ICP证;(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如果是传播新闻类的短视频)(5)网络短剧类型的短视频生产服务的:需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转发个人制作并上传的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需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平台管理要求相关的规范:
(1)管理类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进行了调整,短视频属于的类目为:第三类(二)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
(2)短视频制作传播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
(3)平台管理规范:《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
(4)境外账号管理规定:如果短视频的入驻机构是境外媒体或境外个人,需要上报地方广电审核。
(5)账号管理:《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6)内容合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10条;《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94条;《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100条;审查流程:先审后播。
(7)人员管理:总编辑责任制、审核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及审核人员的数量要求。
三、创作者入驻环节的合规
1、账号管理合规:主要是入驻的实名认证。对于普通的个人用户,如在社交网络或个人抖音号视频方式发布自己的个人动态,一般短视频网站不要求普通个人用户进行身份证实名,只要手机号实名;如果是创作者开通自媒体账号,此类情况下要进行身份证号实名,提供相关资质审核文件,对于普通账号要做认证的(如专业认证、兴趣认证)等,还要提供额外的资料;普通个人用户的账号合规和创作者入驻的账号合规都可以通过产品方式实现;但如果是境外机构、个人或媒体账号入驻,各短视频平台均无透明的规则,根据政策要求,需要上报地方广电审核,不能采取通用的入驻方式和入驻规则。
2、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合规:(1)数据收集环节:创作者入驻所收集的数据,要根据合规要求和合理必要的原则进行收集;(2)不同平台账号和内容互联互通:如果一个短视频平台的内容创作者视频还要在其他平台发布,例如抖音的短视频、直播也会在今日头条、西瓜视频等平台发布,西瓜视频的短视频也会在抖音发布,同一公司各平台之间的账号、内容可能存在互联互通的情况,这些问题都需要在隐私政策和账号授权协议中体现清楚,通过增强提示方式告知用户;(3)账号注销:账号注销是数据合规的重要考核点,和其他平台注销不同,账号注销后,原账号内上传的视频资产如何处理,是匿名方式仍可在平台进行分发和播放?还是也全部清除和删除?需要在账号注销协议和平台协议中明确相关规则。(4)短视频平台经常会出现盗号、冒名开虚假账号、账号转让、账号注册时的手机号解绑、换绑、二次放号等情况导导致用户账号信息的修改,特别是MCN旗下管控的各种个人账号,因此账号的身份核验、复合验证、账号信息的查询权限的设置等环节是数据合规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抓手,出现账号所有权争议的时候,平台在设计产品时应严密考虑到相关风险。
3、平台规则:针对账号的管理,平台要按《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履行相关的合规义务,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账号注册、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例如在账号管理方面的规则包括:(1)账号分级管理;(2)账号数量管理:对同一注册主体可申请的账号数设定上限。(3)账号封禁和账号暂停管理;如账号6个月不登录、不使用,可以根据协议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账号存在违法违规内容,被封禁的规则;(4)账号转让:账号转让的相关规则、流程和主体变更的公示相关规则;(5)账号争议解决。
4、平台协议:在创作者入驻和普通用户注册时,应当采取平台协议方式与创作者和用户约定清楚相关权利义务;协议中核心风险点包括:(1)账号安全方面的责任划分和要求;(2)内容安全方面的要求;(3)短视频内容的许可范围;(4)短视频平台是否可以将短视频转授权或分发到其他平台。
四、创作者生态治理和平台管理相关的合规
创作者生态管理和治理所包含的主要业务问题有:(1)创作者激励策略(如根据点击量、粉丝、互动、点赞等数据进行账号等级和分账激励的策略);
(2)账号等级(这里的账号等级是处于平台运营角度所考虑的账号等级,而监管要求的账号等级主要是账号的信用分、合规风险等角度评定的账号等级),不同的账号等级,激励策略可能会有所不同;
(3)首发认证、原创认证、独家认证问题;每个短视频平台,为了保证自己独特的平台竞争优势,尽可能希望个人创作者或MCN将最新生产的短视频在自己平台进行首发,或者鼓励创作者上传原创作品,而非搬运或抄袭其他平台或账号内的作品,或者是独家作品(短剧等独家内容)只能在此平台观看;
(4)生态激励活动:征稿任务、商单任务、打榜等;
(5)流量倾斜的规则或增加曝光的规则;
(6)内容合规;
(7)惩罚机制(如对不当入驻、虚假账号、内容搬运、内容合规、内容质量低的短视频账号进行相应的处罚);
(8)方便创作者创作或快速发布内容的产品工具的合规性(如某些网站设置了一键搬运,可以将创作者在抖音等平台某账号下的内容一键搬运到本网站,就需要对此类产品进行合规性审查);
(9)投诉处理、申诉处理等业务;
(10)创作者的社群运营、创作者关系维护等;
(11)代创作者维权;
(12)未成年人保护(青少年模式)。
在以上工作中,法务可以参与并提供资质的有:(1)原创认证和首发认证的问题;
(2)内容合规;
(3)平台规则和处罚机制;
(4)与侵权相关的投诉、申诉处理及下线处理;(5)代创作者维权。
(6)未成年人保护(青少年模式)。
以下仅就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
1、原创认证和首发认证、独家认证内容的界定和判断:对于原创、首发或独家内容内容,可增加平台的竞争力,平台会给予一定的流量倾斜和曝光倾斜,对于原创、首发、独家等这三者的定义要和平台的需求息息相关的,因此对于判断原创和首发的标准需要根据平台需求和判断依据进行界定。首发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权?还是另有其他深意?和其他平台同时首发是否算首发?原创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原创?平台如何判断原创?对于短视频,创作者如何提供原创证明?如果创作者声称是原创,而平台依据自己的判断认为不是原创,争议如何解决?如其他平台也存在类似或相似内容,如何让创作者提供原创证据?相关规则和判断标准要根据平台需求进行明确。
2、内容合规:一般情况下,短视频平台一般都有专门的内容安全审核人员对短视频内容进行审核,短视频平台一般也会有平台公约告知相关创作者,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平台也会参照《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等要求进行审核。另外有一些特殊内容合规要求,比如,(1)未在中国境内引入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综艺等内容,其短视频片段是否可以在短视频平台播出?如果要播出需要满足和等要求?(2)以网络短剧、微电影等形式出现的短视频,需要有何等资质?(3)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理过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片花、预告片等是否可以播出?(4)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一些特殊内容合规要求。这些内容合规要求也需要落实。
3、平台规则和处罚机制:在平台规则和处罚机制方面,对账号的违规违法行为造成的侵害程度和处罚的严厉程度之间需要有对应关系,换句话说,不能违法侵害程度低,而给予的惩罚严厉程度高,造成比例失当。比如无论违规行为大小,都要扣除激励费用,封禁账号,这样的处罚规则就是不合理的。而且对于平台治理、违规账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在平台通报批评,对同类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预警。
4、与侵权相关的投诉、申诉处理及下线处理;与侵权相关的投诉下线,首先要判断的是短视频的侵权问题:
(1)短视频对长视频进行切条:未经许可将电影、电视剧作品等长视频分割成若干片段,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能够基本替代被分割视频的,构成侵权行为,应按照侵害该长视频标准确定赔偿数额。【案例】涉案影视剧名称为《奶奶再爱我一次》。原告系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人。被告系某视频APP的注册用户,昵称为“80后挖剧君”。被告通过“80后挖剧君”账号传播涉案影视剧的122段片段,多数为10分钟以内的短视频,但是上述视频已经包含了涉案影视剧的主要剧情及内容。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共计37000元。
(2)影视速看类的二创:目前,各短视频平台均存在不少介绍国内外电影、电视剧、等故事情节连带作品片段剪辑的短视频。针对影视速看类的二创,广电总局在2018年3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规定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做出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母、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该规定为二创属于侵权行为提供了依据。关于介绍影视节目主要内容的二创,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主要考虑如下因素:(A)原作品是否已发表;(B)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C)被引用内容所占比例是否适当;(D)引用行为是否影响原作的正常使用或损害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介绍影视作品的具体情节和故事结局或完整介绍影视作品,可能影响原始影视作品的使用,也可能会吸引用户去看原始影视作品,要看情况,但影响原始影视作品可能性较高,被诉版权侵权风险高。另外,影片速看中的一些对影视作品的引用篇幅与评论、说明的目的不相符或不成比例的短视频,难以构成“适当引用”。例如在在图解电影案中,被告截取原告电视剧的若干画面进行动态播放,形成动态连续画面的播放效果。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能够使用户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和主要情节。故涉案图片集虽占原作品画面内容的比例极低,但实质替代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内容,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仍然构成对原作品的侵权使用。
(3)混剪类的二创:混剪类的二创包含对某一部影片的混剪和对多部影片的混剪;这两类混剪,还没有足够理由来否定前述重构混剪短视频构成合理使用。第一,混剪类的二创存在难以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获得许可成本较高的问题。第二,并没有证据显示基于影视作品素材进行重构混剪的短视频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反而有可能对影视作品的推广有积极意义。对于单个影片的视频片段的混剪,类似给这部影视作品做了个宣传片;对于多部影视作品的混剪,体现多部影片的经典镜头或亮点,这也谈不上对原作品的使用构成了阻碍,因此,这类二创招致版权侵权诉讼的风险较低。当然,这类短视频的确存在未经许可使用原作品的视频片段和素材的情况,在理论角度并不能一概确定不构成侵权。
(4)版权局重点保护名单中或其他平台发布预警函的影视作品:在该影视作品的热播期或热映期,平台应注意对于包含这些作品超过一定时长的短视频进行版权过滤或禁止发布。短视频平台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侵权短视频在影视剧热播期持续、大量传播的,应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5)短视频侵权的其他类型:其他类型的短视频侵权包括:(A)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拍摄短视频构成侵权,例如法院判决以动漫玩具形象为主要元素制作短视频不构成合理使用(侵犯他人美术作品著作权),(B)使用他人文字作品作为字幕录制短视频构成侵权(侵犯他人文字作品著作权),(C)使用英文电子书内容制作短视频供用户配音、练习口语不构成合理使用等等。(D)未经许可使用背景音乐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E)除侵犯著作权外,短视频侵权还可能包括:侵犯商标权、侵犯人格权等情况,如遇类似纠纷,平台需要有一系列下线和屏蔽规则,以便于负责下线的人员按统一规则进行操作。
(6)平台针对侵权投诉、申诉下线规则包含如下内容:何种情况下线?每一种类型的侵权下线标准和规则是怎样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侵权下线的判断是否要双重确认?遇到投诉到审核处理下线的处理期限和分级处理规则是怎样的?通知——删除——反通知的平台规则如何设定?这些都是短视频平台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不同的操作下线的人员步调一致所必须的。处理时限是怎样的?如何及时快速相应侵权投诉?下线、删除、屏蔽、断链等处理措施分别针对何种情形?是否要在线设立短视频的在线侵权投诉平台?对于已经被重点投诉或持续投诉的搬运账号,平台应建立黑名单制度。
(7)短视频平台的责任:短视频侵权诉讼时,由于直接侵权方的信息难以获得,因此,权利人时常会起诉短视频平台。另外,短视频平台对短视频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商业收入会进行控制并产生影响,如(A)在创作层面,短视频平台可能通过一定的剪辑工具,或提供相应的曲库、素材库,云剪辑工具帮助创作者进行创作;如果这类创作工具可能涉及非常方便的获取和下载其他平台的影视作品,这就使得此类工具变成了侵权工具。(B)在传播层面,平台会通过算法推荐、个性化推荐等方式控制短视频的千人千面的精准传播;对于明显的侵权内容,平台进行置顶推荐,平台也就构成帮助侵权;(C)在商业收入层面,短视频平台会与创作者就电商带货收入或打赏收入进行分成,短视频平台可能存在从侵权作品中获利的情况,因此短视频平台倾向被作为诉讼被告被权利人盯上,权利人会主张短视频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特别是如果短视频平台如果在入驻环节实名制没落实到位,无法提供侵权作品的上传者的具体信息时,更会被法院推定为侵权。损害赔偿可根据作品的价值、流量进行认定,行业现有短视频诉讼赔偿标准为每条3000——8000元。
五、短视频平台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短视频平台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可能涉及如下方面:
1.涉政类型的犯罪:如因内容合规审核不利,导致平台出现了涉政内容,如涉及暴力恐怖、分裂国家罪,平台倒不至于直接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被行政罚款,APP下架,相应的证照资质不再被延期,平台的主要责任人可能被监管约谈和严重批评,这些都会影响平台的运营;
2.侵犯著作权罪:(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部以上的;(3)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量达到5万次以上的,(4)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5)数额或数量未达到(1)-(4)项标准,单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有期徒刑或拘役(3年以下,3-7年),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涉及的互联网影视平台侵犯著作权罪主要有:(1)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罪(2021年11月判决:人人影视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向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约683万。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150万元);(2)D站(嘀哩嘀哩)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经营D站期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站向公众传播上海童园文化传媒、爱奇艺、腾讯视频、上海新创华文化等权利单位享有许可使用权的作品共计6000余集,并通过网站发布广告谋利。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尽管被定罪量刑的网站是长视频经营网站,其实短视频网站更容易达到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关于就网上影视复制品数量计算等问题征求意见的函》,“包含1部及以上电影,或1集及以上电视剧的1个视频文件视为1份”,根据这一标准,侵权作品的数量经常以集为单位,特别是当每一集可构成一个独立表达的作品,不同集数之间不存在情节上的关联关系时,侵权作品数量的统计会更多,每一集将会被认定为一个作品。
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2017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上海晟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公司高管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公开进行宣判(2017)京0108刑初2384号。该公司被判处罚金20万元,5名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到9个月,并处罚金3万到5万不等。该案荣获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也被业界获评“爬取入刑第一案”。
在该案中,被告人于2016年至2017年间采用技术手段抓取被害单位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并由侯某强指使被告人郭某破解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防抓取措施,使用“tt_spider”文件实施视频数据抓取行为,造成被害单位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损失技术服务费人民币2万元。经鉴定,“tt_spider”文件中包含通过头条号视频列表、分类视频列表、相关视频及评论3个接口对今日头条服务器进行数据抓取,并将结果存入到数据库中的逻辑。在数据抓取的过程中使用伪造device_id绕过服务器的身份校验,使用伪造UA及IP绕过服务器的访问频率限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单位采用爬虫技术手段,破解了受害人单位的反爬措施,抓取受害人单位计算机系统中的存储的数据,并造成了2万元的技术费损失,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案的主观方面是要“明知”。
如短视频本身有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销售违禁物品等违法犯罪内容,短视频的发布成了违法犯罪的工具,如平台明知此情况,依旧提供相关的网络存储、网络接入或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则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六、 短视频平台广告合规
自媒体短视频广告有几种形式:(1)贴片广告(片头、片尾、广告二维码等),因为短视频本身就比较短,用户难以忍受在看短视频之前还看广告,因此,片头广告的情况越来越少,广告有时中插在视频中间或者片尾。(2)植入式广告:在短视频中载入相关广告,或将相关广告融入剧情。带货种草类型的商业广告都属于这种类型;(3)UGA广告:字幕、讲解、画面起到广告宣传效果。平台短视频广告的形式:(1)程序化广告投放;(2)个性化广告;(3)开屏广告;(4)搜索广告;一般情况下程序化广告和个性化广告都是以信息流方式出现,也就是用户刷短视频,每刷几个短视频就能刷到一条信息流广告,广告内容以口播、商品功能展示,剧情表演为主,附带商品购买链接,这就是如今常见的短视频信息流广告。
短视频广告可能出现如下合规风险:
1.虚假宣传: 短视频广告中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打擦边球等问题比较严重。比如趣盲盒APP的广告,通过短视频了解到是打开是儿童可驾驶的玩具电动车。结果在AP付款后,则是最普通的产品。还有比如卖惨营销,或者广告中出现一些低俗或软色情的内容。 很多广告是用夸张的手法对产品功能进行宣传,广告代理商会用特效、剪辑等方式达到广告主要求的宣传效果,但却不符合产品的真实情况,涉嫌虚假宣传。
2.信息流广告的关闭:合规要求和用户体验存在冲突。 广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广告经营者要为消费者提供拒绝接受广告的渠道,而目前主流的短视频平台,信息流广告一般都不会有关闭按钮,用户只能反馈不喜欢或不感兴趣,APP中关闭个性化广告或关闭关闭程序化广告的按钮也不能关闭该类广告本身,而是只能降低广告的相关性,并不减少用户可看到的广告的数量。信息流广告有时还存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合规问题(例如,程序化广告是根据消费者在其他平台的浏览或消费记录给用户推荐内容和商品,有时短视频广告还会展示相关商铺和用户之间的地理位置和距离)。
3.跳转落地页不显示六要素:有些信息流广告一点击就跳转下载第三方APP,工信部164号文(工信部信管函〔2020〕16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第三条第9项;应用分发平台上的APP信息明示不到位。重点整治应用分发平台上未明示APP运行所需权限列表及用途,未明示APP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内容、目的、方式和范围等行为。涉及APP类下载的广告,需要广告页或下载APP的跳转页体现6要素:应用名称、版本号、更新日期、开发者、权限详情、隐私协议。如果提供APP下载的信息流广告不提供6要素信息,则可能作为被治理的对象。
4.开屏广告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问题:开屏广告常常出现的问题有:(1)没有关闭按钮或者关闭按钮强制用户观看*秒后才出现;(2)关闭按钮是假按钮,或者关闭按钮太小,而点击关闭按钮之外的其他地方都会跳转到广告落地页或者下载第三方APP; 也就是“关不掉”和“乱跳转”的问题;(3)通过摇一摇功能,商家以误导方式诱使用户进入广告页面,变相强迫消费者观看广告。目前某些APP经消保委约谈后,增加了关闭摇一摇开关的按钮,可以在设置中关掉。
5.广告内容违法:短视频平台的广告可能存在虚假广告或广告引导的是一些诈骗行为。如存在某用户实名举报某平台某贷款广告,输入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后,客服人员会和用户联系,而客服人员联系用户后,以索要用户银行卡,交保证金等,骗取用户的的金额。类似的广告可能涉及诈骗、传销、邪教、恐怖主义、违禁品等等,而短视频平台的广告投放的算法也会将违法广告推的更为精准。
6.短视频广告黑灰产:比如用不同的用户重复发布小广告,或者机器方式发布,如用打码平台提供的虚拟手机号进行批量注册,或者用机器人大量注册账号,或者招募或收购其他用户,发布一条视频给予相应的报酬。当创作者身份证实名要求严格落实后,此类情况已有所减少。
七、结语
短视频的每一个业务环节都会出现各种合规和风险问题:如(1)内容合规问题;(2)刷量骗取流量收益;(3)搬运账号的清理和治理;(4)账号安全和数据合规风险;(5)著作权侵权和其他类型侵权风险等等。因此,一个合规思路是从业务流程视角和业务逻辑视角来构建短视频的合规体系,防控住每个业务环节可能发生的风险,确保产品安全和业务正常健康的良性运转。另一个思路是从行业、平台常态性、重复共性问题为出发点构建短视频合规体系,对重点风险和致命风险进行重点防控,把控住大风险和热点问题的风险,不出大的负面舆情,确保业务稳健前行。
作者简介
白帆,北京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力学工程科学系和法学院和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硕士),兼具理工和法律背景。对影视传媒、TMT领域、互联网等领域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研究经验。
曾在阿里巴巴法务部、中央电视台等单位工作。曾负责阿里数娱(家庭娱乐)、优酷BU的运营线、产品技术、内容开放平台、短视频、直播等业务的法务支持和优酷BU数据合规、合规监管、版权管理、侵权投诉、法研等工作。在央视期间,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策略研究、合同管理、版权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