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北京所思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深圳游点好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所思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所思公司)
被告:王某、深圳游点好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点好玩公司)
原告所思公司系游戏《Party Animals》(中文名:《动物派对》)游戏的开发者。
被告王某系涉案侵权微信小程序《动物大派对》(后改名为《动物来格斗》)游戏的账号运营/注册主体。
被告游点好玩公司系被控微信小程序《动物来格斗》游戏的广告收入结算主体,同时还是《动物来格斗》游戏的登记著作权人。
原告所思公司主张,自原告开发的《Party Animals》游戏于Steam平台进行公开测试并取得重大反响后,被告在微信小程序平台上线运营《动物来格斗》游戏。经比对,被控《动物来格斗》游戏大量使用了原告《Party Animals》游戏中独创性表达内容,在角色设计、场景设计、道具设计以及游戏动态画面等方面与《Party Animals》游戏相同。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运营的被控《动物来格斗》游戏在整体和元素上抄袭了《Party Animals》游戏的独创性表达,侵犯了原告对《Party Animals》游戏作为视听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游戏中大量静态画面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还侵犯了原告对《Party Animals》游戏中“熊”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发表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游点好玩公司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复制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及运营微信小程序《动物来格斗》游戏;2、判令被告游点好玩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新浪网(sina.com.cn)、网易游戏(game.163.com)上显著位置,就其侵权行为连续十五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游点好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45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权利游戏《Party Animals》的设计安排立体生动,体现出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经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进行比对,认定被诉游戏《动物来格斗》游戏与《Party Animals》游戏的游戏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其未经许可,通过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侵权游戏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遂判决: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深圳游点好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所思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及合理支出30000元;2、驳回原告北京所思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845元,由原告北京所思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45元,由被告深圳游点好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二、案件焦点
综合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以及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一审法院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涉案游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何种作品;
(二)所思公司是否享有涉案游戏的著作权;
(三)游点好玩公司是否侵害所思公司对涉案游戏享有的著作权,以及侵犯何种权利;
(四)若构成侵权,游点好玩公司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三、裁判要点
(一)涉案游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何种作品
法院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本案中,涉案游戏《Party Animals》作为多人休闲派对游戏,其游戏整体画面在人物角色形象设计、场景设计、道具设计、音乐安排及互动设计等方面鲜明生动,层次丰富,体现出涉案游戏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蕴含了创作者大量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法院认为,涉案游戏具有游戏玩家互动的剧情性和娱乐性,随着游戏玩家的操作指令,动物角色形象在游戏场景中展现跳跃、跑、挥拳或挥动网球拍、棒球棍、铁锹或棒棒糖道具与其他游戏玩家进行PK互动,形成了动态的画面。在此过程中,游戏玩家不仅可以获得画面和音乐的视觉、听觉双重的欣赏体验,还可以通过角色扮演、好友互动、组队比赛等各方面体验收获互动体验和情感共鸣。因此,上述游戏画面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技术设备被动态感知,丰富了游戏玩家的精神情感,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
关于原告提出涉案游戏中动物角色、道具等构成美术作品的主张,法院认为,涉案游戏中的恐龙、兔子、鸭子、金毛犬、鳄鱼、鲨鱼人、独角兽的动物角色、道具等游戏元素系视听作品中的组成部分,法院已认定涉案游戏整体画面构成视听作品,涵盖上述作品内容,已经予以保护,故不再另行支持。
(二)所思公司是否享有涉案游戏的著作权
法院指出,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相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所思公司提交了涉案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Recreate商标注册证书、游戏网页、Steam平台记录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情形下,法院认定原告享有《Party Animals》涉案游戏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被告游点好玩公司认为原告非《Party Animals》游戏的版权方,《Party Animals》游戏对外公示的开发商为Recreate Games,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的抗辩,法院认为:一方面,所思公司提供了涉案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其系《Party Animals》游戏的著作权人;另一方面,所思公司提供了Steam账号后台情况和Recreate Games公众号截图证明“Recreate Games”为所思公司的开发设计团队,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系所思公司,而非“Recreate Games”。被告未提供证明原告非适格主体的相反证据,故对于被告提出的所思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原告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三)游点好玩公司是否侵害所思公司对涉案游戏享有的著作权,以及侵犯何种权利
关于《Party Animals》游戏与《动物大乱斗》游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认为,游戏整体画面的比对重在其整体性,而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游戏整体画面中主要产生变化的是动物角色的动作、场景的视角等,场景地图、道具、动物角色形象等系游戏画面的构成元素,上述元素的相似程度能够决定游戏整体画面的相似程度。本案中,在剔除公有领域的设计、他人在先设计、有限表达设计后,从场景、动物角色形象、道具、游戏动态画面等四个方面对案涉两款游戏进行比对,在场景地图方面,两款游戏均设置新手擂台场景、武道会场景及飞机场景,其中地图整体布局和配套元素均高度相似;在游戏角色形象方面,两款游戏中玩家均可选择恐龙、兔子、鸭子、金毛犬、鳄鱼、独角兽、鲨鱼人等角色进行游戏,角色形象均高度雷同;在道具方面,两款游戏中均包含网球拍、铲子、棒棒糖和棒球棍的道具造型,道具造型高度相似;在游戏动态画面方面,两款游戏中玩家操作角色挥拳、踢腿、抓取道具并使用道具等画面高度相似。故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动物来格斗》游戏与《Party Animals》游戏的游戏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
关于原告所思公司主张被告游点好玩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的诉讼请求。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游点好玩公司作为被控侵权游戏《动物来格斗》的运营商,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微信小程序平台向公众提供与《Party Animals》游戏连续画面实质性相似的被控侵权游戏《动物来格斗》,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涉案游戏连续画面,侵犯了原告对涉案《Party Animals》游戏画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复制权,法院认为,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形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是著作权人通过对复制件数量的控制达到作品传播控制的权利,应满足基本呈现作品内容且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要求。本案中,被告将被控侵权游戏置于微信小程序中,必然会在服务器上生成复制件,使得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方获得作品。但因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并非追求复制件的数量,其传播范围与复制件数量无关,而是用于信息网络传播,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实质上已经吸收了复制的行为。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复制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四)游点好玩公司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游点好玩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由于在诉讼中,原告已经撤回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再对此予以处理。
关于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关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故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游戏的独创性程度与作品类型、游戏的知名度与市场价值、被告的侵权主观恶意、被告的侵权获利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80000元。
关于合理支出,法院综合公证事实与诉讼活动的相关性、合理性及必要性,酌情确定该项费用为30000元。
四、案件意义
本案系网络游戏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本案判决明确了对于涉案游戏整体画面的比对重在其整体性,其标准又在于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游戏画面的构成元素的相似程度能够决定游戏整体画面的相似程度。本案中,法院强调,游戏构成元素的比对需要在剔除、过滤掉公有领域的设计、他人在先设计、有限表达设计后进行。法院从场景、动物角色形象、道具、游戏动态画面等四个方面对案涉两款游戏进行比对,遵循了从整体到细节的游戏元素判断逻辑。本案判决再次给抄袭热门游戏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实施者敲响了警钟,对于游戏作品的权利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起到了指引规范作用。尤其是涉案权利作品还是在测试阶段未公开发行的游戏,该判决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保护游戏创作者在游戏初创阶段的公开测试行为,有利于改善网络游戏市场的创作环境与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