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涛 | 简析演唱会“一票难求”现象背后的相关法律问题
笔者前几天出差海口,刚刚好赶上了周杰伦的嘉年华演唱会巡演海口站,作为杰伦23年死忠铁粉的笔者当然是蠢蠢欲动,尤其是笔者抢票香港站失败后更是不想再错过这个机会,于是在海口当地朋友的帮助之下买到了一张看台黄牛票,位置尚可但是与之相比的那价格是相当“美丽”,好在杰伦不负众多歌迷的期待,在约两个半小时的演出中结结实实演唱了50多首歌曲,其中不乏《七里香》《东风破》《青花瓷》《告白气球》《简单爱》等耳熟能详传唱度极高的歌曲,让现场的歌迷大呼过瘾。
我们这一代八零后九零后哪怕你并不是杰迷,但是你的青春里一定有周杰伦,在移动互联网不像如今这样发达的时候,周杰伦的作品就是青年们观察更大世界的窗口,比如《爱在西元前》让我们成为了解古巴比伦文明的窗口,《爷爷泡的茶》成为我们了解茶文化的契机,《夜曲》成为我们聆听肖邦古典音乐的理由,而周杰伦的风格虽然以RAP和R&B为主,但是并不像西方的那种嘻哈文化中充斥着亚文化和消极厌世,相反他的音乐中还藏着很多普世价值,成为一代年轻人珍贵的共情教育,如《听妈妈的话》《外婆》中的亲情,《止战之殇》中的反战,《稻香》中的积极乐观人生态度,我相信这才是杰伦真正打动我们并带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周杰伦之所以能长盛不衰,也许不仅是因为他的音乐才华,更是因为他的人文表达。他向你展现生命的精彩,又同情每个人的困惑与不幸,周杰伦的音乐着眼于广阔的世界,最终又根植于平凡的人生,周杰伦一直引导我们拥抱并热爱每一种生活。
正是因为这样的影响力伴随着我们的青春记忆,伴随着周杰伦成长的一代歌迷逐渐慢慢步入而立之年和不惑之年,消费购买力已经大幅提升,也许负担一两张演唱会的门票对于部分已经成长为中产阶级的杰迷们并非难事,但是这也给了票贩子(俗成黄牛)的可乘之机,你为什么总抢不到热门演唱会门票呢?也许今天的文章带给你一些启示,笔者作为文娱行业律师也是对黄牛深恶痛绝,希望国家早日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这一不良黑灰产业,也希望华语音乐发展越来越好,只有产业发展良性健康,不良现象才会慢慢消除。
声明:本文并不针对周杰伦及本次周杰伦的嘉年华演唱会巡演,仅仅属于一般行业分析和法律解析文章,针对特定现象进行阐释解析,笔者作为死忠杰迷绝无可能抹黑自己偶像,同时作为一名律师也不会在没有调查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随意指向性发表观点,请读者注意甄别,不要断章取义
1黄牛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01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
今年演出市场终于放开后,民众积压已久的情绪终于得到了释放,各类演出层出不穷,各大演出公司也急于回血弥补之前疫情期间带来的损失,由此导致绝大部分演出都是一经发售就秒没,各类演出“缺货登记”,观众似乎是热情高涨,但是实际上你却可以轻易在淘宝闲鱼之类的一些第三方平台上发现高额加价转售门票的信息比比皆是,不同场次、不同位置的门票一应俱全,只不过价格都是相当感人,其实任何哪怕是没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也都知道黄牛肯定是涉嫌违法乃至犯罪的,这是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纯属投机倒把,应该予以严厉打击,因此其实“黄牛”倒票行为早已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而且在演出市场最火热的几个城市,比如北京上海等地早就多次开展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等行动,抓捕上百名非法倒票扰序人员。
2021年8月19日,由中国文化和旅游部颁布的《演出票务系统服务与技术规范》正式实施,规定了演出票务管理系统、票务销售系统的技术要求、功能、服务器管理、通信、内容与授权文件接收等接口的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对演出票务数据的采集数据接口提出了基本要求,这也是中国首个演出票务领域的行业标准。
2023年4月,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的通知》,第五条明确表示“督促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数量,不得低于核准观众数量的70%”,因此首先从票务源头上对于这方面先进行了规制。
除此之外,针对黄牛倒卖门票的行为,从行政层面来说也可以进行治安处罚,主要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除此之外,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51条也规定了,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虽然一般情况下,黄牛党主要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即公安等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类法律法规,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等,一般情况下是不太可能上升到非法经营罪等犯罪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是实践中由于演出的稀缺性以及明星价值的不同,如果长期以此为业甚至形成一种产业趋势获利巨大,那么可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而被上升到刑事处罚。
其次就是黄牛利欲熏心可能卖的纯粹是假票,这种行为显然达到一定数额构成犯罪是毋庸置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就详细列出了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除了前两个罪名之外,由于近些年网络的发达以及票务大多通过网络平台售卖,因此大批黄牛逐渐转战线上逐渐形成一种有组织有规模的网络抢票团伙,纯粹的拼人数拼手速拼网速的抢票行为很难用刑法进行规制,但是很显然大量黄牛团伙不是这样的,他们是有组织有层级的使用大规模的外挂软件甚至恶意黑进票务系统,那就是另一回事了,网络技术的出现方便了演出票务的销售和管理的现代化,但也同时也衍生了新型网络犯罪,传统上的线下的黄牛倒卖行为大多数情况一般不需要刑法介入,但是线上的黄牛倒卖行为通过各种外挂软件软件破坏票务平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能对正常的票务售卖的秩序造成大面积的侵害,使演出观看人员的成本和门槛大幅提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属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入刑。
当然,实际上根据刑法谦抑性的基本原则,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规制黄牛实属无奈之举,因为严格意义上黄牛倒卖行为侵害的是市场的交易秩序并非法牟利,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只是行为人的犯罪手段,从这个角度而言,将利用黄牛外挂软件的行为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实际上是一种无奈之举,但是,在网络时代,法益的数据化导致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适用范围过于宽泛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谨防成为一个新口袋罪名。
2一票难求背后的行业深层次原因分析
很显然黄牛倒卖票的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使得消费者无法以公平的价格购买到票或其他商品或服务同时大幅度溢价即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但是虽然有上述的一系列从行业监管到行政监管乃至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规制,黄牛问题依然是屡禁不绝,甚至最近愈演愈烈,这恐怕不简单是一个法律问题,换句话说你经常买不到演出票可能不能仅怪罪于文化执法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打击力度不强,而是因为这里面有很多深层次的因素作祟,归根结底还是我们的演出市场还不够完善健全。
01演唱会——艺人及经纪公司收益变现重要渠道
首当其冲的还是音乐行业本身的问题,相对于打造一首歌曲以及一张专辑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成本,同时还要承担很高的商业风险,演出这一块是音乐人相对比较快捷便利的变现渠道。
之前文章笔者曾经梳理过,如果制作发行一整张音乐唱片,需要关注的关键节点非常多,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性工程:
首先就是前期企划定位,唱片公司需要根据艺人的特质,与企划团队、制作人做前期沟通,确定艺人的音乐方向(音乐风格、歌词内容方向)。然后由音乐风格确定艺人的形象包装、唱片设计等风格的确定。
其次就是根据前期企划的定位内容进行收歌、选歌、试唱阶段。根据艺人的特质和演唱能力确定最终要制作的歌曲。有时候需要根据艺人企划定位,对于已经选定的歌曲的歌词等进行定向调整。
然后就是音乐制作,接下来就是专辑文案以及艺人造型等后期企划,根据已经完成的音乐,需要做专辑的文案撰写。一个唱片文案完整的内容应该包括:艺人简介、专辑SLOGAN、专辑制作理念、专辑创作动机、艺人对于音乐的解读、唱片公司对于艺人的定位描述、专辑幕后团队名单、专辑曲目、每首歌曲的歌词。然后确定整个专辑风格的造型,包括MV造型、封面造型等,同时拍摄相关宣传图片。
再接下来就是拍摄MV,尤其是对于主打唱跳技艺的偶像来说,MV拍摄工作、舞蹈编排的重要程度甚至远高于唱片歌曲录制的重要程度,MV拍摄的成本高低不等,取决于音乐风格、预算高低,目前情况来看,MV本身的制作成本甚至高于歌曲本身的制作成本。
最后就是宣传和发行阶段,目前发行一般分为实体发行和数位发行,在专辑制作全部完成之后,就是歌曲的宣传工作了。通常一张唱片、一首单曲的宣传都分为三个阶段:预热期、上线首播日、后继宣传期。
从上文可见一整张专辑的发行都是多么复杂的过程,音乐作品是凝聚了无数音乐人的心血,造价成本不菲,同时承担着巨大的商业风险,因此一旦专辑销量不错,歌手积攒到一定知名度,举办演唱会是必然之举,这是一套完善的商业逻辑。
作为音乐行业最传统、盈利最明确的商业模式,Live演出已经显著释放出巨大的商业价值,演出这种形式的线下娱乐方式,似乎已经不再是个奢侈品,更多像是个必需品,已成名的艺人通过演唱会继续维持热度和人气,而处于演艺初期、上升期的艺人,通过巡演也是将路人粉转化为核心粉丝的绝佳机会,甚至演唱会的举办也是艺人不断成长的过程,而对于演出承办方和投资方来说,本质上其实这是两个双向服务,一个是服务艺人,一个是服务观众,艺人观众通过演出都收获了成就感,在这个过程中赚到钱和满足感,这就是演出商业市场的核心商业逻辑。既然演唱会成为艺人经纪方以及各类演艺公司营收的基本盘,有些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的公司又急于回本的公司难免会走上歪路和黄牛勾结,这样拿出一部分票分给黄牛,然后分享溢价收入,故意增加体外收入维持企业运转,损人利己,最终坑害的是歌迷。
02演唱会投资结构问题
近些年,由于演唱会运营成本大幅上浮,大量的资本介入,因此演唱会的投资运营不可避免的和金融投融资搭上了关系,现今的演唱会已不再是购票观演这样一种单纯的买卖行为,反而融入了不少投资、理财的元素。演唱会的各方合作品牌,有时候可以看做是对艺人经纪公司或者演出承办公司的一次投资,2015年以张学友演唱会为卖点的“中融汇兴—悦融乐享8号私募基金”理财产品的出现,就是因为演出市场的投资商相对分散,但私募基金却可以快速聚集散户,为演出提供充裕的准备资金。
演唱会项目主要的投资模式其实本质上和影视项目投资模式基本差不多,都是分为主控方和投资方,根据交易结构的不同基本分为了“保本+固定收益”模式、“联合投资共同运营共担风险”模式以及“一方投资、一方运营执行、共担风险”的模式,具体到不同演唱会项目,投资模式可能也会存在更复杂的情形,但是基本底层逻辑大多都是前两类模式。
目前来看,演唱会投资运营和影视项目运营的底层商业逻辑类似,由于演唱会公司的核心资源在于艺人IP和相关产业链资源,缺乏核心的可以担保的重资产,因此进行相关大规模银行贷款显然不现实,缺乏资金的情况下去融资,在实际商业运作中,通过向投资人许诺“保本+固定收益”获得资金是演唱会制作方最通行的方式,笔者经手过的所有演唱会相关投资协议基本都是这一类的,由此可见“保本+固定收益”类投资是演唱会投资项目中常见的投资模式。
除了上述情况之外,与影视投资类似,各投资方联合投资、共同负责执行,双方共同把控财务结算事项,按投资比例或另行约定的比例分配收益这种联合投资的模式在演唱会中也是存在的,但是实际上如果不是业内经验较为丰富的投资人,此种模式其实等于将自己置于危险状态中,演出市场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市场,整个演唱会项目从运营前期到幕后的工作内容繁杂,包括票务规划、宣传资源推广、招商等,举办需联合多方资源,环节较多就意味着风险其实很大,因此由于演唱会项目的该种特殊性,此类项目目前相对不是特别常见,除非合作各方都是娱乐业内资深行业玩家。
从国内目前的演唱会发展模式来看,风险与暴利同在,风险越大意味着利润越高,当前主要的盈利渠道集中在票务和赞助两个方面。票房收入虽是一个简单的数字,但销售的过程更加复杂,如何营销,如何宣传,如何精准投放市场都是一门学问,甚至某种意义上来说,死忠粉丝虽然是票房主力,但是如何精准吸引路人粉购票观看演出其实才是最大的功夫,艺人也希望通过讲更多路人粉变成死忠粉,这才是艺人经纪公司不断举办演唱会的重要目的。
除了票房之外,赞助收入是演唱会的另一大收入来源。虽然赞助收入可观,但从商业模式来看,直接与赞助方对接的主办方在业内的资源其实没有经纪公司丰富,尤其是对跨界或者新入场的主办方而言,拉赞助的渠道相对更加闭塞。因此艺人经纪公司参与到整个过程,借助自己的资源优势帮主办方拿到招商额,借助艺人平台在互联网的大数据及渠道优势,精准宣发,扩大演唱会的触达人群,从而实现经纪公司、赞助方、主办方三赢的局面。
整体来看,演唱会随着发展环境的变化也在探索新的商业模式,不过当前仍在尝试阶段,主流的商业模式还是由主办方承担风险与收益,正因如此,为了分散商业风险,也不可避免的走上歪路,和黄牛勾结增加收入,增强抗击商业风险能力,但是还是依然是一种饮鸩止渴的行为,长此以往必然是损人不利己。
由于演出市场本身复杂的各类原因,涉及到的各方主体——黄牛与票务公司、艺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利益链条目前还属于强绑定状态,做到完全切割以及完全根除尚需时日,这需要整个社会音乐产业娱乐产业更加健全健康,法律和行政管理只是其中调节的手段和方式,归根结底还是行业和商业市场的问题。
作者简介
丁涛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涛律师,卓建文娱体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市律协体育与户外运动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中韩文化与法律交流中心委员,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体育产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电子竞技行业协会法务委员,丁涛律师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于英国纽卡斯尔大学,长期深耕资本市场与娱乐文化体育产业法律服务,私募基金、公司股权投融资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