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

来源: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 发布时间:2023-08-01

会议现场

2023年7月28日下午,由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主办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专题研讨会”顺利举办。研讨会邀请了多位一线实务专家,就《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现实需要、亮点、挑战等相关议题进行研讨交流,集思广益。

学会执行副会长武玉辉致欢迎词

本次会议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无忧传媒诉讼负责人许梅霞、无忧传媒诉讼经理刘丽雅、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朱晓磊、新浪微博法务经理和晓晴、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曙光、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刘宗鑫、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文龙、法治日报社法治网编辑梁曉媛、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律师殷常恩等专家受邀参会。研讨会由学会直播与短视频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糜志彬主持。

糜志彬主任担任研讨会主持人

会议内容重点围绕《意见稿》的现实需要与挑战进行讨论研究。来自文化娱乐相关产业不同领域的专家结合各自领域的实务经验,就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一般性规定、网络暴力信息监测预警、网络暴力信息处置、保护机制、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深入讨论,对《意见稿》形成了全面、深入、具体的修改意见。

无忧传媒诉讼负责人许梅霞女士指出,作为签约主播超过10万人、全平台粉丝总量超20亿的国内头部MCN机构,无忧传媒一直大力倡导清朗的网络环境,同时十分注重内部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主播自身言行规范的培训。公司如果发现网络暴力相关的内容,会第一时间向平台发文,要求下架相关视频信息,最大限度控制不良影响范围,并按公司规定严肃处理。具体到《意见稿》而言,许梅霞女士同样建议细化第二条关于“身心健康”的表述,以便畅通受害方实现维权的路径。另外,《意见稿》第十五条提到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阻断涉及网络暴力信息的直播,处置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短视频,许梅霞女士建议在该条款中明确对网络暴力信息处置的时效规定,即:当把涉及网络暴力的信息传递给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审核并进一步有效处理予以明确,以避免不良信息进一步扩散。

无忧传媒诉讼负责人许梅霞发言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朱晓磊律师结合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从“主体、内容、时间、责任”四个方面分享了其对《意见稿》的看法与建议。朱律师指出,与“主体”相关的第六条提到了网络账号管理,但实务中经常出现网络平台披露的用户信息和实际用户不一致的情况,站在平台角度,建议对相关网络用户设置动态的追踪机制,对相关用户信息进行备份,以保证实名信息和备份的实际操控的主体信息一致。关于与“内容”相关的第九条,朱律师认为严重的人身攻击和侮辱类的词汇,以及热搜事件,是平台可以甄别并且妥善处理的,建议进一步细化对上述两种信息的处理机制。此外,《意见稿》中与“时间”相关的“立即”“及时”的表述,需要量化合理的时间,以便实现权利主张。关于与“责任”相关的第二十八条,需要完善平台对频繁进行网络暴力行为主体的处罚责任,便于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有力约束,该部分也可以体现在用户协议里面。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朱晓磊发言

新浪微博法务经理和晓晴女士指出,近年来微博对于网络暴力内容一直保持严厉处置的态势,通过技术识别和人工巡查的方式,不断细化工作方案,持续完善制度约束、技术识别、内容处置、功能保护和公告教育的全流程治理机制,同时健全策略模型,进一步去打造一个友善平等的社区环境。和女士提出了《意见稿》的三大亮点,接着对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提出了具体建议。其指出,一些舆论事件很容易被网友或者大众认定为网络暴力事件,但实际上在舆论的前期潜伏和发酵阶段,社会和平台其实很难判断以及发现它到底是不是网络暴力,通常都是在事态发展的中后期综合全面信息才能界定出来。而且网络暴力与网民正常的言论表达、公众舆论监督之间的界限,其实并不是清晰可辨的。最重要的是要综合这一整个事件是否具有群体性、欺凌性、规模性等特征来判断其是否构成网络暴力。

新浪微博法务经理和晓晴发言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曙光律师表示,《意见稿》第十条与第十二条覆盖的情形中存在真空地带,即“账号用户此前未持续或高频发布违法或不良信息,且引发网络暴力的内容无法被网络服务提供者轻易判断为违法信息”。事实上,因为多数网络暴力事件由参与者的正义感或道德优越感引发,“网络举报”内容演变为网络暴力的可能性显著高于其他内容。不仅如此,在舆论压力下,另一方当事人(被指控者)会被迫陷入“需要在网络平台自证清白”的境地。否则,当其因为任何原因不愿或不宜公开发表回应言论时,舆论会呈现一边倒的攻势,由此造成的后果几乎无法通过后续的法律维权手段得以弥补。根据多年办案实践经验,杨律师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即应在最大限度保护个人求助路径的前提下,将“网络举报”行为同样列入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主动采取干预措施的情况中。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曙光发言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刘宗鑫律师首先从平台视角指出《意见稿》需要做一些减法,这样才能让规定更容易落地。比如,第二条中“道德绑架”“贬低歧视”这种带有较强主观判断且是事后判断的表述,需要再仔细斟酌。随后,刘律师指出,《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聚焦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其易受网络暴力言论损害,同时获取法律援助的能力较弱,往往不知道如何寻求帮助。对此,建议增加平台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建议的表述。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刘宗鑫发言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文龙律师首先就《意见稿》第二条提出自身见解,其建议增加“无端的骚扰”为网络暴力的一种,同时增加一个除外条款,比如对于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激烈批评应属于前述除外条款。其次,关于第十四条第二款,曹律师建议应该向主管部门第一时间报告违法侵权行为,让主管部门跟进处理。除了压实平台责任,政府部门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与平台进行协同治理。同时,曹律师建议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里,增加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特殊、优先保护,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干预服务。曹律师还指出,互联网是一个领域法,领域法保护的不仅包括个人的权益,还包括一些产品服务商的权益,他们有时候也有可能遭受网络的暴力,对于这样的一些主体,其实也应该在条文中予以规定。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文龙发言

在第二部分研讨交流环节,与会嘉宾还就诸多热点问题和相关条款进行了热烈讨论,学会副秘书长顾若平、法治日报社法治网编辑梁曉媛、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律师殷常恩等分别从各自工作经验及对《意见稿》的深入思考出发,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具体明确修订建议。最后,学会秘书长田川对整场研讨会作总结发言,并向各位参会嘉宾及相关平台方表示诚挚感谢!

学会副秘书长顾若平参与讨论

法治日报社法制网编辑梁曉媛参与讨论

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律师殷常恩参与讨论

学会秘书长田川总结发言

本次研讨会汇聚了与会嘉宾们的众多真知灼见,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将汇总梳理各方意见建议,形成具体的建议报告提交给规定发布机关,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供参考意见。

与会人员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