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界”爬取“丁香园”药品说明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 发布时间:2023-02-23

一、基本案情

原告:观澜网络(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澜公司)

被告:上海医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米公司)

原告观澜公司为互联网医疗品牌“丁香园”旗下公司,是丁香园用药助手(观澜用药助手)的网站(网址:drugs.dxy.cn)、移动应用(用药助手APP)、用药助手小程序的所有方与运营方。“用药助手”软件收录有数量众多的药品说明书,并根据药品的作用进行分类,用户可通过药品名、通用名、疾病名称等对相关说明书进行搜索、查看。

被告医米公司是“医学界”网站(网址:www.yxj.org.cn)的备案主体,同时为“医学界医生站”APP的运营方。“医学界医生站”软件亦提供有众多的药品说明书。

原告观澜公司主张,其是“丁香园”旗下产品“用药助手”APP的运营者。该APP收录了数万种药品说明书,可通过商品名、通用名、疾病名称、形状等迅速找到药品说明书内容,数据来自于药品生产厂家的说明书等。原告为上述药品说明书数据的搜集、编辑、录入、核对、分类等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自2011年起对其不断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和完善。被告运营的“医学界医生站”APP提供与原告药品说明书数据库类似的功能模块,其中的数据库内容与原告的相比,两者不仅在药品分类ID、目录上完全一致,甚至连原告录入时特意设置的错别字、漏字、自行扫描录入的图片等亦完全相同,可见被告直接抄袭、抓取了原告苦心经营的数据库。原、被告作为互联网医疗信息服务行业的竞争者,应当良性竞争,现被告不劳而获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为涉案数据库的建立花费了十年之久的时间,相关数据内容价值较高,被告的行为会导致原告用户流失。同时,被告实施该行为具有恶意,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告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权利的药品说明书数据库;2、判令被告在其运营的“医学界医生站”APP首页中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连续10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和合理开支1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对药品说明书的取得与整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因而对相关数据信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合法权益。被告未经许可,非法擅自获取并使用了原告的药品说明书数据库,其行为已然超出正当竞争的界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竞争利益,扰乱了市场正常竞争秩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遂判决:1、被告上海医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原告观澜网络(杭州)有限公司的药品说明书数据库;2、被告上海医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观澜网络(杭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0元;3、被告上海医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观澜网络(杭州)有限公司合理费用60000元;4、驳回原告观澜网络(杭州)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原告观澜网络(杭州)有限公司负担5533元,被告上海医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9617元。

二、案件焦点

综合原告的起诉请求、理由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法院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医米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若被告医米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

三、裁判要点

(一)被告医米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法院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原、被告的经营范围均包括医疗咨询,原告经营的“用药助手”APP和被告经营的“医学界医生站”APP均系为用户提供医疗行业咨询、药品说明书查询等服务的软件,两者用途相同,故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本案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其次,对于本案中被告医米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从如下几个方面予以判定:

第一,原告软件中的药品说明书数据库能为原告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虽然药品说明书本身系对社会公开的客观信息,但当此类信息经过人工收集、整合、编辑并作为后台数据可供相关医药类软件用户进行查询后,其就能凭借药品种类上的多样性、获得方式上的便捷性而使得该软件在同行业中举得竞争上的优势,软件中相关药品说明书数量越多、越全面,使用该软件进行查询的用户也就越多,该软件所具有的市场份额也就越大,也越能为软件所有者带来现实或潜在的市场利益,以此形成良性循环。原告作为“用药助手”APP的著作权人,自2011年起即通过自行收集、向网友进行有奖征集等方式获取药品说明书,进而再聘请实习生对其进行录入,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分类、核对,也正是由于原告长期的投入与累积、持续的维护与更新,才使得其软件中包含有数万份药品说明书,进而在行业竞争中取得了一定的优势地位。可见原告对药品说明书的取得与整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因而对相关数据信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合法权益,未经原告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获取、使用、处分说明书数据库信息。

第二,原告软件中的相关药品说明书虽然系免费供公众进行查询,但应当是通过下载原告软件等正当方式进行获取,而不能以违背原告意志的方式擅自获得相关数据库信息,更不能将获取的数据信息用于与原告的经营竞争行为。市场经济鼓励市场主体在信息的生产、搜集和使用等方面进行各种形式的自由竞争,但是这种竞争应当充分尊重竞争对手在此过程中的辛勤付出。如果经营者是完全攫取他人劳动成果,提供同质化的服务,这种行为对于创新和促进市场竞争没有任何积极意义,有悖商业道德。根据现有证据,被告软件中的药品说明书不仅在药品分类、文字内容等方面与原告的对应说明书基本相同,更存在相同的错别字与药品、药方等图片。同时,根据公证书载明的情况显示,原、被告对同一药品使用了相同的数字ID,该ID系原告随机生成,并未被行业内普遍使用,也与国际药品分类等不同,在被告对此缺乏合理解释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被告非法获取并使用了原告的药品说明书数据库,其行为已然超出正当竞争的界限。被告对相关说明书的收集、整合并未作出贡献,却大量使用了这些数据,并以此获得商业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当性。

第三,原告的“用药助手”APP为公众提供全面、便捷的药品说明书查询服务,并通过不断完善数据库内容以提升公众对该软件的依赖度,进而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市场经济鼓励自由竞争以达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市场经济同时要求竞争应当公平、正当、有序,这也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所在。而在互联网环境下,网站流量、用户数量及粘性是衡量经营者产品或服务竞争力的重要指标,某项产品或服务即便是免费提供的,但随着用户对产品依赖度的提升,经营者亦可获得后续不断的潜在交易机会及潜在用户,增加平台上其他有偿服务的交易量。本案中,被告大量获取并无偿使用原告数据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此享有的经济利益,使得被告软件拥有了与原告基本相同的说明书数据库内容,用户并不需要通过原告软件去查看相关信息,掠夺了原告的用户,导致原告所能获得的流量减少,损害了原告因此而享有的市场竞争优势,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不劳而获的行为,具有可责性。

第四,虽然被告的行为在短期上看能让消费者增加获得药品说明书的来源渠道,但该行为如长期存在,将会使得类似行业的经营者丧失对相关数据资源进行整合与开发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打击经营主体完善、创新服务或产品的主观意愿,进而会破坏诚实经营的行业生态,有损用户的长期利益。同时,消费者利益的根本提高来自于经济发展,而经济的持续发展必然依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如果经营者投入大量成本所获得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则必然使得进入这一领域的市场主体减少,亦会影响消费者未来所能获知信息的数量与质量。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被告获取原告药品说明书数据库并使用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被告医米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停止侵害。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仍然处于继续状态,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害后果的继续扩大,被告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原告的药品说明书数据库。

关于消除影响。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应以被告的行为对其商誉造成损害为前提条件,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了负面影响或使得其社会评价降低,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与合理费用。法院指出,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实际利益,故法院综合考虑原告软件的影响力、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和持续时间、被告软件的下载量等因素,酌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25万元。

关于合理费用。法院认为,律师费和公证费系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亦对此提供了证据,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工作量、案件难易程度、相关律师收费标准、相关费用客观支出情况及必要性等因素,酌定支持该项费用数额为6万元。

四、案件意义

本案属于涉网络公开信息数据库爬取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本案法院指出,尽管药品说明书数据库本身是向社会公开的客观信息,也被免费提供公众进行查询,但是原告通过对药品说明书的取得与整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使得此类信息经过人工收集、整合、编辑并作为后台数据可供相关医药类软件用户进行查询后,能够凭借药品种类上的多样性、获得方式上的便捷性,使得涉案软件取得一定的竞争优势,应当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被告的“医学界医生站”APP完全复制了原告花费大量精力设立、具有较高价值的药品说明书数据库,致使原告用户流失,系不劳而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法院还特别强调,在互联网环境下,数据资源作为商业经营的重要资本,已成为企业的核心资源之一,对于扰乱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和竞争策略夺取数据资源,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受法律的规制。本案判决结果有利于制止企业为争夺数据资源而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营造维护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示范意义。